《道德情操论》之“正义”解读

作 者:

作者简介:
杜帮云(1976- ),男,土家族,湖北巴东人,哲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人文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后,主要从事伦理学和管理哲学研究;米加宁(1959- ),男,黑龙江哈尔滨人,管理学博士,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公共管理和管理哲学研究(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原文出处:
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第二卷第二篇中详细论述了其正义思想。斯密的正义思想可以从个人品德和社会伦理两种视角来解读。从个人品德视角看,正义是一种不伤害他人生命、不干扰他人利益的美德,它并不崇高和圣洁,但不可或缺;从社会伦理视角看,正义是一种维护社会存在的制度伦理,它具有强制性,违必受罚。斯密的正义思想对我国现阶段的伦理道德建设有重要参考价值,不过它本身也存在不足之处。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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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2359(2012)03-0005-04

       亚当·斯密是18世纪英国伟大的伦理学家和经济学家。他一生从事学术研究,留下了两部传世佳作:一部是在学术界无人不晓、被奉为经济学“圣经”的《国富论》,另一部则据说是其本人更为推崇的《道德情操论》。在经济学成为显学、市场经济广受欢迎的近现代社会中,亚当·斯密总是和“经济学的开山鼻祖”、“市场经济的奠基人”的称号紧密联系在一起,而《道德情操论》也往往被《国富论》的耀眼光环所遮蔽。其实,斯密作为伦理学家的角色并不逊于其经济学家角色,《道德情操论》的地位也不低于《国富论》。斯密在格拉斯哥大学担任了十三年的道德哲学教授,《道德情操论》的出版(比《国富论》早17年),使他名声大振,成为当时公认的第一流思想家。《亚当·斯密传》的作者约翰·雷指出,《道德情操论》是“前所未有的道德理论的最壮丽的大厦”[1]。《道德情操论》是构筑精神家园的杰作,《国富论》是探索物质文明的巨著,二者乃不可割裂、竞相绽放、相映生辉的并蒂芙蓉。

       《道德情操论》以“同情心”、“合宜感”、“正义”、“仁慈”、“良心”、“义务”、“效用”、“习俗”、“谨慎”、“自制”等为关键词,用严密的逻辑构筑了一套完整的道德情感理论体系,将西方伦理学史上的同情伦理学推向了首个高峰。“正义”是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美德,是社会存在的基础。斯密对“正义”的详细论述集中在《道德情操论》第二卷第二篇中。以下结合相关伦理学理论对其正义思想作一种解读。

       一、个人品德视域中的正义

       “道德”与“伦理”这两个概念大致相同,不过也有细微区别。其区别,主流说法是,“道德”更有可能用于个体、主体,更多地指涉个人的品质、品德,而“伦理”更有可能用于团体、客体,更多地指涉社会的秩序、条理或是社会制度的合理性,即个人道德和社会伦理为论析之便,本文采用主流说法。

       伦理道德生活是纷繁芜杂的,个体的道德教育、社会制度设计的伦理渗透、伦理道德问题的哲学反思均应考虑不同层次的要求。就个人道德来说,个体的美德可以分为基本美德、一般美德和崇高美德三个层次。基本美德即人之为人所必须具备的底线道德,是个人品德提升的起点。遵守基本美德、各尽其分就是社会中的个人履行最基本的道德义务。“这种道德义务与其说告诉我们要去做什么,不如说更多的是告诉我们不去做什么……我们做一件事的方式,达到一个目的的手段总不能全无限制,而得有所限制,我们总得有所不为,而不能为所欲为。”[2]这种人人必须具备的底线道德在斯密那里即为正义之德。当然,人们的道德觉悟水平不可能或不应该仅仅停留在这样一个最低层次,还应臻于实现人性潜能的更高境界。除正义德性外,个人还应有宽容、仁慈、奉献、牺牲等高层次的美德。正是基于个人美德层次性的特点,斯密选取了一种较高层次的仁慈之德,通过仁慈与正义的对比,来说明正义之德。

       斯密认为,正义和仁慈是个人对他人幸福的关心所要求具备的两种不同的美德。只有出于道德理性、出于纯正动机、想他人之所想、急他人之所急的行为才应该得到感激或报答,才能获得旁观者的同情。仁慈能给他人带来幸福,值得尊敬,人们应当具备这种美德。然而,“如果一个人有能力报答他的恩人,或者他的恩人需要他的帮助,而他不这样做,毫无疑问他是犯了最丢人的忘恩负义之罪……但是,他仍然没有对任何人造成实际的伤害”[3]96。也就是说,缺乏仁慈不会导致真正的、确实的罪恶,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伤害,也不企图做出某种伤害,只不过会使人们对本来可以合理期待的善行表示失望,从而引起人们的厌恶和反感,受到人们的鄙视、谴责罢了。

       与仁慈不同,正义之德表现为不作恶,人们可以“通过静坐不动和无所事事的方法来遵守有关正义的全部法规”[3]101。换句话说,对他人施以恶行,给他人带来损失,才算得上是违背了正义。可见,尊奉正义并不是真实的善行,几乎不值得赞扬、敬慕、感激或报答。但是,一个人如果连正义的品德都不具备,就会去侵害他人,给他人带来灾难和不幸,就会招致愤怒和仇恨,从而受到报复和惩罚。故而,与仁慈相比,正义之德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而不仅仅是“应当”具备的。

       斯密是从积极、肯定的方面来界定仁慈,而从消极、否定的方面来界定正义的。仁慈出自个人善良的情感,由良心支配,是一种高尚的美德,它可以用金律“欲人施诸己,亦施于人”加以概括。按照仁慈之德行事,是一种大善之举,这种善举是人们自愿选择的结果,与强迫无关,与惩罚无缘。而正义在多数情况下“只是一种消极的美德,它仅仅阻止我们去伤害周围的邻人。一个仅仅不去侵犯邻居的人身、财产或名誉的人,确实只具有一丁点实际优点”[3]100。正义是恪守本分,不伤害他人生命,不干扰他人利益,不去阻碍他人幸福的一种最低层次的美德,它是银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和铜律“人施于己,反施于人”的结合,它不如仁慈那么崇高和圣洁,但又的确是每个人必须具备的。正义对人的行为的意义通过非正义行为的后果表现出来。非正义的后果是它破坏别人的幸福,是要遭恶报的。相应地,不去破坏他人的幸福,就算是遵守了正义的美德。正义由不得个人选择,或者说,无论愿意与否,每个人都必须具备这种美德。若失之,即为品行恶劣、道德败坏。

       正义之所以能成为个人德性的一部分,不仅因为非正义行为的后果,还在于它所具有的人性基础。斯密认为,人皆有自爱之心,大多数人都会把自己的利益放在首位。这是合情合理、合乎人性的。问题在于,如果他在追求自己利益的时候,损害了他人的利益,就会触碰正义这一社会道德的底线。人性中除了有自利心,还有同情心。所谓“同情”,即站在当事人的立场,想象当事人的处境时自然而然产生的一种情绪共鸣。“正义”能激起旁观者的同情(伤人如伤己),为社会绝大多数人所赞同和接受。不仅如此,因为同情受害者,憎恨伤害者,他也会赞同社会治理采用正义的法律手段和道德措施,哪怕自己也置于法律和道德的约束之下。可见,“同情”是“正义”的道德基石,是主体控制恶欲、恪守正义之德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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