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真的反对后果主义吗?

作 者:

作者简介:
葛四友,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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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提出的公平正义观对当代政治哲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连其理论的主要反对者诺齐克都说:“《正义论》是自约翰·斯图尔特·密尔的著作以来所仅见的一部有力的、深刻的、精巧的、论述宽广和系统的政治和道德哲学著作……政治哲学家们现在必须要么在罗尔斯的框架内工作,要么解释不这么做的原因。”(诺齐克,1990年,第187页)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我的目的是确定一个能够代替一般的功利主义、从而也能代替它的各种变化形式的作为一种选择对象的正义论。”(罗尔斯,2009年,第18页。下引罗尔斯文献仅注年份和页码)他在书中采用的是反思平衡的证成方法:这种方法是反基础主义的,即我们无法从真的或客观有效的道德前提来推出结论;不管是道德前提、推理还是最后的结论,都要求具有直观合理性,并且彼此之间是相互支持和融贯的。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理论也相应地在这些方面都表现为反对后果主义,支持义务论。

       然而,笔者认为,在罗尔斯的上述理论中存在着如下问题:首先,在道德前提的直观合理性中存在着混淆,这就是把执行正义的直观合理性混淆为正义原则本身的直观合理性,把无知之幕的直观合理性混淆为运气均等主义的直观合理性。其次,无知之幕下的反对后果主义的推理实际上预设了某种正义观,从而有窃取论点(beg the question)的问题;而从道德心理学所做的反对后果主义的论证,则把仁爱的规范用法和描述用法相混淆,犯了动机能力预设前后不一致的错误。最后,结论中体现义务论特色的自由的绝对优先性和最不利者的绝对权重也有问题:前者要么无意义,要么得不到直觉的支持;后者最多与运气均等主义具有同样的直观合理性,然而运气均等主义的直观合理性是有争议的。本文将致力于澄清上述混淆;然后表明,罗尔斯对其公平正义观的内在论证其实并不是反对后果主义的:这种公平正义观不一定要取代功利主义,而完全可以是对功利主义的一种更好的发展。

       一、执行正义与正义原则本身的混淆

       当我们把具有不同的直观合理性的观念A和B相混淆或者认为它们之间具有逻辑蕴含关系时,就可能把A观念的直观合理性或不合理性传递给B观念,从而造成误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一直被理所当然地解读为义务论,这种解读就与上述混淆颇为相关。由于罗尔斯采用的是融贯论的证成方法,因此这种混淆所导致的不同观念的直观合理性或不合理性的传递,引起的麻烦更大。

       罗尔斯在《正义论》开篇做了强有力的宣告:

       F1.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德性,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德性一样。

       F2.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

       F3.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能逾越。

       F4.因此,正义否认为了一些人分享更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不承认许多人享受的较大利益能绰绰有余地补偿强加于少数人的牺牲。

       F5.所以,在一个正义的社会里,平等公民的各种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决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权衡。(2009年,第3页。序号为引者所加)以上宣告中,F1指出正义极为重要,这显然能得到我们直觉的支持;但它并不排除后果主义也能赋予正义以这种地位。F2强调正义对我们有某种强硬的保护,即确立某种不可侵犯性;但后果主义也有可能会这样要求。

       比较麻烦的是F3,它可做两种理解。一种理解(F3.1)是:保护“这种不可侵犯性”的某个特殊行动会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但系统地看这种保护则是对整个社会有益的。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排斥后果主义的,我们日常的直觉支持的就是这种理解。另一种理解(F3.2)是:不仅仅对“这种不可侵犯性”的保护的某个特殊行动会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而且这种保护本身会系统地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这种理解无疑是排斥后果主义的。但问题是:为什么我们要去确立这种不可侵犯性,从而系统地导致整个社会福利的降低呢?这种理解至少是有争议的。所以,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真正具有直观合理性的是F1、F2和F3.1。

       从另一个角度看,F1、F2和F3.1合在一起表达了一种执行正义的要求,它明显具有极强的直观合理性。如果我们接受F1,并且确认了正义要求R,那么自然就能推论我们应该去实行R,不管这样做的后果是什么。但应该注意的是,执行正义只是要求:一旦我们确立了正义,我们就要实行它;至于这个正义的实质内容是什么,则没有太大限制。然而,F4和F5都是有关正义原则的实质内容的,F5的重复强调可以增强其观点的感染力。也就是说,尽管执行正义不要求我们考虑后果,但是不能因此推论正义原则本身也不要求我们考虑后果。明白了执行正义不同于正义原则本身后,就能发现,我们无法像罗尔斯所认为的那样,从F1、F2和F3.1推出F4。换言之,执行正义的直观合理性并不能传递给F4。如果我们接受F3.2的理解,那么F4的直观合理性就只是来自F3.2的直观合理性。所以,正是由于我们在日常直觉中没有很好地区分执行正义与正义原则本身,由此导致我们容易把执行正义的直观合理性赋予义务论正义原则(F4),进而使得我们觉得罗尔斯的正义观就是反对后果主义的。当然,这个澄清并不能确定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本身是支持后果主义的,它只是表明“罗尔斯的正义观反对后果主义”这种观念的直观合理性是概念混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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