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梭与马克思的平等观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哲学博士。

原文出处: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

内容提要:

卢梭与马克思的平等观都与他们的共同体思想内在相关。在他们看来,没有共同体或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没有人类的自由。自由的前提是真正共同体的建构。真正共同体就是一个人人平等的共同体。没有平等也就没有自由,人类社会分裂为富人与穷人,分裂为不同的对抗阶级,也就没有人类自由。实现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实现平等与自由。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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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卢梭与马克思是现当代社会以来影响人类历史进程的两个伟大思想家。卢梭的重要性在于他的思想直接导致了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而没有马克思就没有共产主义运动。这样两位伟大思想家的中心观念之一,就是人类平等的观念。自从洛克以他的政治学说提出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以来,平等观念作为近现代社会政治变化趋向最深层的根源之一,成为近现代政治思想史的中心观念,是近现代社会政治思想与传统社会政治思想的本质区别之所在。不过,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有着以洛克为代表的自由主义的平等观念和以卢梭为代表的社群主义的平等观念的区别。马克思思想的形成和发展过程无疑处于西方思想传统的氛围之中,因此在卢梭的平等观念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克思主义平等观念的萌芽状态。卢梭的平等观念虽然不具有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高度,但它不仅包含着历史唯物主义的萌芽,而且具有与马克思平等观有近亲关系的社群主义的特色。

       卢梭的政治哲学是社群主义的政治哲学,其平等观正是这一思想框架之下的平等观。社群主义的核心概念是“共同体”(community),因此,理解它的关键在于理解其共同体概念。什么是“共同体”?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其名著《共同体与社会》中认为,“共同体”这一概念可以从血缘、地缘或精神意义上来把握。但他指出,血缘和地缘只是共同体形成的外在条件,而重要的条件是内在的,即精神上的。按滕尼斯的理解,只有精神上的共同体才是真正属人的共同体。他说:“血缘共同体作为行为的统一体发展为和分离为地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直接表现为居住在一起,而地缘共同体又发展为精神共同体,作为在相同的方向上和相同的意向上的纯粹的相互作用和支配。地缘共同体可以理解为动物的生活的相互关系,犹如精神共同体可以被理解为心灵的生活的相互关系一样。因此,精神共同体在同从前的各种共同体的结合中,可以被理解为真正的人的和最高形式的共同体。”①在滕尼斯看来,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精神共同体可以共时性的在某一人类群体中存在。凡是在人们以有机的方式由人的意志相互结合和相互肯定的地方,总有以某种方式形成的共同体。精神共同体可以从血缘或地缘共同体上发展起来,它是体现人的特性或人的本质的共同体,它的形成在于人的意志之间的相互作用与相互肯定。依滕尼斯的观点,直接的相互肯定的范例是家庭内部的关系。母子关系可以直接表现为从肉体关系过渡到纯粹的精神结合的关系。在兄弟姐妹之间,可以看到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和共同的活动,最纯洁地表现出真正的相互帮助、支持和提携。总之,在任何一种共同生活中,都可以看到人们的共同分享和相互作用。滕尼斯充分指出这种相互肯定和相互效劳对于建构共同体起着关键性作用。从精神层面看,正是人们的默契使一种共同生活成为习惯,这就是滕尼斯所说的共同体的精神意志的一致。这种一致形成了一种精神意志的共同体。

       这种精神共同体恰恰就是卢梭平等观的形成背景。作为一个契约论者,卢梭通过契约所建构的社会正是一种社会成员能够相互结合的共同体。他说:“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方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合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然像以往一样地自由。”②在卢梭看来,这种结合方式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转让给整个的集体”③,由此“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④。共同体是全体成员结合的产物。除了上面所讲的那种方式外,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还有一种提法:“每一个因社会公约而转让出来的一切自己的权利、财富、自由,仅仅是在全部之中其用途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⑤他解释性地指出,这种共同体以前称为城邦,现在则称为共和国或政治体,其成员则称它为国家。在此意义上,“国家由于有构成国家中一切权力的基础的社会契约,便成为他们全部财富的主人”⑥。实际上,这样的城邦在古希腊并没有真正出现过,而只是出现在柏拉图的《国家篇》里,因此,卢梭所描述的自由的共同体,有着明显的柏拉图理想国的影子。

       卢梭认为,人们只有在这样的共同体中才能实现平等与自由。而平等又是自由的先决条件,没有社会平等,就没有自由。那么,在卢梭的共同体之中,为什么就能够实现平等?首先,全体成员都将自由的一切权利或与集体有重要关系的那部分权利或财富转让给共同体。这里的“转让”是每个人都一视同仁地转让,体现了古典契约论的平等精神,即构成共同体的条件是平等地转让相关权利,因此,人人在共同体面前是平等的。其次,在共同体的公意之下,人人是平等的。个人作为个人参加这个共同体,并且以平等的身份参加。质言之,由契约所建构的共同体是实现社会平等的真正前提和社会保障。

       共同体概念与社会成员在共同体中平等自由的实现,同样是马克思的核心概念和观点。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他以“共同体”这一概念来表明共产主义社会。马克思说:“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不能靠人们从头脑里抛开关于这一现象的一般观念的办法来消灭,而是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没有共同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过去的种种冒充的共同体中,如在国家等等中,个人自由只是对那些在统治阶级范围内发展的个人来说是存在的,他们之所以有个人自由,只是因为他们是这一阶级的个人。从前各个人联合而成的虚假的共同体,总是相对于各个人而独立的;由于这种共同体是一个阶级反对另一个阶级的联合,因此对于被统治的阶级来说,它不仅是完全虚幻的共同体,而且是新的桎梏。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⑦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了“虚假的共同体”与“真正的共同体”的区别。真正的共同体也就是所有社会成员能够实现其平等自由的共同体,亦即共产主义社会。他把真正的共同体与虚假的共同体区别开来,指出:“某一阶级的各个人所结成的、受他们的与另一阶级相对立的那种共同利益所制约的共同关系,总是这样一种共同体,这些个人只是作为普通的个人隶属于这种共同体,只是由于他们还处在本阶级的生存条件才隶属于这种共同体,他们不是作为个人而是作为阶级的成员处于这种共同关系中的。而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在这个共同体中各个人都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它是各个人的这样一种联合(自然是以当时发达的生产力为前提的),这种联合把个人的自由发展和运动的条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而这些条件从前是受偶然性支配的,并且是作为某种独立的东西同单个人对立的。”⑧马克思明确指出,在真正的共同体即共产主义社会中,“个人是作为个人参加的”,即每个人不因其隶属于阶级而是不平等的,并且这种个人的联合把个人自由发展的条件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即每个人在真正的共同体中是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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