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与价值:对德性认识论的初步回答

作 者:
江怡 

作者简介:
江怡,北京师范大学价值与文化研究中心,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对知识性质的追问导致了当代认识论中对知识定义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知识与价值的关系问题。德性认识论对这个问题给出了一种解决方案,试图用道德的规范性说明知识的规范性,甚至试图用认识的客观性说明道德的客观性。然而,这种方案的主要困难在于没有看到知识作为一种规范性概念如何与人类的价值发生联系。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认识论可以为我们理解这个问题提供启发。“德性所知”、“格物致知”的认识论模式是从德性出发讨论认识问题。只有当我们把知识理解为由德性和心性所生发出来的对特殊事物的理解,我们才能理解知识所包含的真实内涵。只有在对人类灵魂的普遍理解中,我们才能真正把握知识的内在价值。如果必须放弃把知识理解为得到证明的真信念这个定义,我们更需要论证知识定义中除了得到证明和真理之外还应当包含的更多的内容。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是价值问题在知识构成中的作用,其次还要考虑认识活动中的价值客观性问题。我们不再否定知识构成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是更多地关注这些主观因素在多少程度上会最终进入客观的领域。只有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才能真正理解知识与价值之间的互动关系。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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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1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2)04-0088-05

       自盖蒂尔(E.Gettier)在他的著名论文《经过证明的信念就是知识吗?》中提出对传统知识概念的挑战之后,西方哲学家们纷纷提出了各种反驳或辩护,试图从知识论和本体论等不同角度对知识概念给出一个合理的、可以接受的解释。然而,究竟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仍然困扰着哲学家们,因为这个问题的预设是关于知识本质的追问;如果放弃了这个预设,我们似乎就无法进一步探讨知识问题。维特根斯坦的思想可以为这样的思考提供一个线索:放弃追问本质的要求,但求不同知识形态之间的相似性。这样,知识问题就与人类的社会活动之间建立了密切联系:把对知识问题的讨论看作是人类的一种社会活动,或者说,追问知识本身就是一种活动。由于人类活动具有的主观意向性,因此,人类活动中涉及的价值问题自然就被放到认识论的讨论之中。认识问题与价值问题由此就被密切地联系起来,以至于在当代哲学家看来,只有从价值的角度出发,才能清楚地说明我们的知识性质以及我们对知识的基本理解。这就是当代哲学中的德性认识论得以流行的重要原因。在这里,我们将考察德性认识论的主要思想内容,并结合中国传统哲学中的德性思想,说明用德性和道德直觉解释知识问题并没有真正回答知识本性的问题,不过是选取了一种回避盖蒂尔问题的路径。更重要的是,对价值问题的回答如何能够有助于我们对知识的理解,这本身就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

       一、德性认识论的提出及其主要论点

       德性认识论是当代哲学知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德性出发讨论知识的性质以及认识本质的一种理论。这个理论的最初倡导者是美国哲学家恩斯特·索萨(Ernest Sosa),他在2009年发表的《完全获知》(Knowing Full Well)一文中提出,由于知识是由认识活动的规范性构成的,因此知识就应当有相应的不同层次的规范性,而对这些规范性的认识就是对知识价值的认识。这里的规范性是一种行为的规范性,而认识上的规范又包含了信念本身。这样,行为的规范性必然与价值和信念密切联系起来①。

       索萨德性认识论的主要贡献是区分了两种知识形式,即动物性的知识和反思性的知识。他认为,动物性的知识就是不需要获知者对自己所相信的知识拥有认识上的观点,而他正是从这个观点得到他的信念,并且可以由此把这个观点看作是可靠的真理。反之,反思性的知识则正是需要这样的观点,也就是说,获知者需要从这个观点中获得对他的信念的支持,并由此确认作为可靠真理的这个观点是很有帮助的。当然,索萨指出,在通常情况下,我们可能同时拥有这样两种知识,而且我们会对自己的动物性知识保持一种本能上的直觉,即使在没有反思性知识的支持下,我们仍然会坚持自己的这种直觉。但是,如果我们获得了这样的知识,纵然得到了最后信念的支持,这样的知识却依然可能是凭借运气而获得的,而不是由于我们对这样的知识拥有某种认识上的观点。所以,对信念而言真正有价值的东西,不是动物性的知识,而应当是反思性的知识。因为只有反思性的知识才会使得信念得到可靠性,而且正是这种可靠性才能保证信念具有认识上的真理性。由此可见,反思性的知识应当比动物性的知识更为接近理智德性,也就是更具有可靠性。这种可靠性就是认识上的规范性。

       规范性概念是伦理学上的重要概念,原本是用于说明伦理规范的性质。但在认识论上,规范性也被用于说明认识行为的确定性,例如,在实证主义哲学传统中,经验知识的可证实性就是指知识构成的规范性。当索萨把规范性概念用于说明认识活动时,他试图说明对我们信念的评价就是一种认识活动。他把这种评价看作基于三种模式,或者说是三个标准,即精确性、熟练性和适合性。所谓“精确性”(Accuracy)是指一个活动者可以成功地实现自己的目的或达到自己的目标;“熟练性”(Adroitness)是指活动者很好地表明了自己的相关能力;“适合性”(Aptness)是指这种成功实现恰好表明了活动者的能力。基于这三种模式或标准,索萨提出了两种层次的行为规范:第一层次是恰当行为的规范性,这种行为的成功表明了行为者的能力;第二层次的规范性则是更高层次的,是一种元恰当的行为,表明了行为者对第一层次行为的评价或反思。可见,这里的两层次行为规范,正是他提出的两种知识类型,即动物性的知识和反思性的知识,后一种知识是建立在前一种知识的基础之上,并超出了第一种知识。索萨把第一种知识就称作一阶的恰当信念,这个信念为真就表明了信念者的相关能力,而第二种知识则是由信念者恰当承认的一阶恰当信念②。

       由于知识与信念相关,因此信念者的认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知识的重要内容。根据索萨的分析,知识的获得应当存在四种层次,人们往往是根据不同层次去理解知识与信念的关系。这四种层次分别是:第一,如何确定人们对所知事物的认识;第二,人们的信念是否安全;第三,人们是否容易犯错;第四,人们选择相信的东西是否在理性上是可以得到证明的。这就意味着,人们用于证明的证据是否有力,人们获得或坚持自己信念的方式是否在指导真理的意义上是可靠的。例如有两个人,其中一个比另一个对某物的了解更好一些,当我们谈到他们的时候,我们就会选择其中的一种或多种情况,特别是要选择后三种情况。当一个信念在理性上可以得到更多的证明时,它就会被看作是具有更高的认知价值,因为这表明这个信念是基于更可靠的证据,或是能够更为可靠地获得或坚持。一旦我们的信念构成了知识,更好地得到证明的信念以及更为可靠地获得的信念就会构成更好的知识。

       由此可见,信念构成知识的程度伴随着我们对信念本身的认知价值的理解程度。在哲学史上,关于认知价值问题的最早的也是最著名的讨论,出自柏拉图的《美诺篇》。苏格拉底在其中提出了两个重要问题,都关系到认识中的价值问题:如果知识不是真的信念,那么它是什么?如果我们对知识的评价高于真的信念,那么知识的价值又何在?我们从中得到这样两个基本观念:第一,知识必须是以获得真理为最终目的;第二,知识在获得真理的过程中比起真的信念应当更为稳定和可靠。德性认识论的主要工作就是要说明,知识的价值就体现在它具有超出了真的信念的更多的内容。然而,在当代哲学中引起争议的也正是在于,如何确定知识具有超出真的信念的内容?即使我们不再遵循传统的知识定义,我们也并不一定会必然得出知识具有超出真的信念内容这个结论。因此,我们必须深入了解,知识作为一种规范性的信念,与人类的价值具有何种特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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