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赫斯特豪斯的德性伦理学客观性论证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华初(1969- ),男,湖北孝感人,海南师范大学社科部副教授(海南 海口 571158);北京师范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北京 100875)。

原文出处:
广西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赫斯特豪斯的德性伦理学客观性论证包括三个子论题,但她对这三个子论题的解释值得商榷,其“客观性”论证并不具有她所宣称的足够明晰性,解释的说服力不充分。她对三个子论题的区分和论证缺乏坚实根据,故而德性伦理不能获得应有的客观性。从论证过程来看,她将人类社会在历史过程中建构起来的德性还原为简单的事实客观性是有问题的,德性伦理学的客观性所具有的社会性和历史维度不能忽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9 期

字号:

      [文献编码]doi:10.3969/j.issn.1004-6917.2012.06.012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6917(2012)06-0048-05

      在具有广泛影响的新亚里士多德主义伦理学著作《论德性伦理学》中,诺萨林·赫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试图论证道德在与德性伦理学的关系中具有确定的合理性,也就是说,人们对于德性的品质特性所进行的判断存在着一套所谓“客观”的标准。由于她这本著作结构清晰,章节相互独立,即使不是专门研究德性伦理学的人,也比较容易阅读和把握其基本思想,而且可以从其三部分中的任何一部分进入主题,以领会和考察赫斯特豪斯对德性伦理学的客观性论题所进行的专门论证。

      在《论德性伦理学》第三部分的第八章中,赫斯特豪斯把新亚里士多德派德性论的前提“一个德性就是人类幸福、繁荣和过好的生活的一种品质特性”分成了以下三个子论题:一是德性使得其拥有者受惠;二是德性使得其拥有者作为人类的成员而受益,或者说,如果人们想过好的、具有人类品质的生活,那么他们就必须具有这样的德性;三是上面的两项是相互关联的,它们之间有一种内在的相互作用。赫斯特豪斯基于新亚里士多德主义立场,引用了相互冲突的解释模式,在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为其德性的客观性立场辩护。但是,她对这三个子论题的论证是有问题的,她的“客观性”论证过程并不具有足够的明晰性;而且,她对某些概念解释的说服力不充分,与其在全书中所表现出来的结构清晰性相比,无论是论证还是解释都显得不够清晰和明确。

      赫斯特豪斯是用亚里士多德的自然主义来解释其中的第二项论题的,但是,亚里士多德自然主义更符合于其第一项论题,而不是第二项。对第二项论题进行解释似乎更需要一种社会学理论,因为涉及的是人类的社会性特征,当然用社会学理论的相关原理来解释更显妥当。这样一来,赫斯特豪斯对第一项论题的证明由于缺乏第二项的有力支持而显得单薄乏力。由于第三项论题是基于前面两项子论题的,如果前面两项论题的证明存在明显的问题,那么第三项也就自然失去了根基,而且两项之间存在的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并不能为两个子论题提供客观性理由,所以本文不再专门深入讨论第三项论题。假如她能够利用人类的自然与社会的属性来解释德性伦理学的客观性,那很可能更有说服力,论证的思路也会更为清晰。对于赫斯特豪斯的论证目的来说,人类本身所具有的这两条根本属性比她所主张的两个子论题更有优越性,这不仅表现在概念的分类和哲学论证上,而且它们之间的交互关系也可得到更为清楚和明确的说明。

      赫斯特豪斯在其著作《论德性伦理学》的前言中针对有关第八章的内容说,对“德性伦理的客观性与合理性”给予有效而有说服力的论证是最为困难的[1]。为了解释第一论题“德性让其拥有者受惠”,赫斯特豪斯使用了一个特别的德性——“诚实”(honesty)作为例子来进行相关论证。她认为,诚实比不诚实要容易得多,诚实的人不必总是提防说话出错,担心所要说的细节是否有纰漏,而只需说出真实的情况,就没有后顾之忧;而且,掩盖事实与说谎的行为常常是毫无意义和愚蠢的,因为人们最终总是会知道事情真相的,而说谎者却显得像一个傻瓜,装做从不犯错或者令人羡慕的样子洋洋自得,而实际上在看穿事实的人们眼里完全是另一种情景,这种情景如果说谎者自己知道了都会觉得好笑,所以,“诚实”是人与人之间关系中的一个基本要素。对于追求真理的思想家来说,试图去获得一些时髦的、昙花一现的观念终归是无趣的,只有在追求真理之中才有快乐。求真品质在现实的教学过程中也一样适用,如果不能让学生信服自己对真理的追求比任何其他事情更多,就不能激励他们[2]。赫斯特豪斯希望并且认为人类具有的这种“自然而然”的求真精神能够清楚地回答这样的问题:诚实的品质特征的“好”何在?或者,诚实对人自身有什么“好”?然而,仔细考察一下,就会发现这种“自然而然”的思路缺乏严密的逻辑论证和客观性的说服力。

      首先,对于德性伦理的客观性论证来说,以“诚实”为例并不合适,它不具有充分的代表性,不能够表达所有德性的共性或普遍特征。诚实包含事实与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而且前者在日常生活中占有的重要性不可忽视,特别是在与其他德性如慈善、节制等相比较时尤为明显。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还有许多德性,如勇敢、节制等,而且,新亚里士多德主义者在德性的列表中加入了慈善、正义、一般民主观念等。通过对这几个概念的考察,笔者认为“慈善”对于论证德性的客观性要比“诚实”更合适一些,更有代表性一些。而且,哪怕是一个谎言,也是对整个事实世界或作为权力形式的知识结构的一种打破行为,因为每一个针对事实的解释是与其他所有在此知识体系中的事实相关联的,这是一个潜在的前提设定。毫无疑问,人类的知识体系,尤其是由“经验事实”构成的体系,是一个基于一系列基本的经验原则的整体,其客观性最为鲜明,当然这是在不考虑其历史发展的差异性及其可能的局部例外的情况下而言的。“客观性”的参照标准就来源于此;也正是这一点才让人们信服“一句谎言需要多句谎言来圆场”。赫斯特豪斯也许会说其诚实德性是撇开了经验事实层面的东西之后的那种品质,这样说当然是符合其论证目的的,但是在说服人们相信其客观性时,实际上还是借用了,或者明确地说是混合了经验事实层面上的东西的“硬度”真实性,或者某种可验证性。因为经验的客观性越来越被认为是基于可验证性、可操作性等所谓“硬度”指标的,而不只是那个撇开了经验事实层面上的东西之后的,具有神秘色彩的某种品质。对于任何言语的“一句、多句……”或者任何概念的“一个、多个……”关系模式,它们的相容性正是逻辑的和经验事实的两个层面上的特征,而不是德性领域的特征。这一点不难理解,逻辑和数学定理不用说,即使在日常经验世界中,法律的推理判定也是依据于此整体相容的“客观性”的。当然,在形而上学的意义上,会有不同深度的说法,那是另外一个话题,在此不论。而且,为了讨论德性的方便起见,我们这里也忽视了这个经验在常识意义上与形而上学意义上的差别。然而,对于诸多德性,它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整体性却并不那么明确。对于某个德性,譬如“诚实”,假如能够剥离其中包含的事实层面上的客观性特征,而剩下那个纯粹道德性的“诚实品质”,但这个德性本身是难以用“一个、多个……”的模式来套用的,而且它难以与其他要素相关联起来,从而构成有利于其“客观性”辩护的理由。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