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事实”与“价值”之紧张:在普特南的视域中

作 者:

作者简介:
胡军良,哲学博士,西北大学哲学与社会学学院副教授,陕西师范大学博士后(西安 710127)。

原文出处:
浙江社会科学

内容提要:

“事实”与“价值”的二分虽业已成为现代西方道德哲学一个很重要的教条,甚至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根本前提,但是这种彻底割裂、极端二分以致二者紧张对峙的做法却不断遭到质疑与反驳。比如普特南就立足于实用主义转向后的基本立场,从认识论、伦理学和科学哲学的角度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予以了激烈的批判。在认识论层面,普特南通过批判古典经验主义和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观念从而瓦解事实与价值二分法的认知基础;在伦理学层面,其通过对“混杂的”伦理概念的阐扬从而显明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之间的缠结;在科学哲学层面,其通过消解科学和伦理学之间的紧张从而揭明科学并非价值无涉,价值判断对于科学实践不可或缺。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12 年 08 期

字号:

       虽然“事实”与“价值”的二分业已成为现代西方道德哲学一个很重要的教条,甚至构成了现代西方政治哲学的根本前提(比如,罗尔斯的“真理”与“正义”的两离论就是其影响之产物)以及被20世纪许多社会科学家视为学术探究的不易之论和运思之基。但是其论证,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概念上看,都起源于一种贫困的经验主义(后来是同样贫困的逻辑实证主义)的事实观。①这种事实与价值彻底割裂、极端二分以致二者紧张对峙的做法自20世纪五六十年代起就遭到了哲学界的诸多批评、质疑与反驳,代之而起的一个趋势是当代诸多西方哲学家逐渐放弃二者之间的极端二分,消解二者之间的紧张对峙。比如,奎因(W.Quine)以较为夸张的形式在1951年攻击分析与综合二分法,激起人们重新考量事实与价值之间的关系。塞尔(J.Searle)以言语行为理论,通过一种纯语言学的方法对从是推出应当的问题作了积极的尝试,他于1964年发表的一篇题为《如何从“是”推出“应当”》(How to Derive“Ought”from“Is”)一文,业已成为现代西方语言哲学、伦理学中有关“是”与“应当”之辨的一个不可忽视的环节。有着“也许是当代惟一具有‘纵观全局’能力的哲学家”②之美誉的普特南(H.Putnam)也试图终结事实与价值的二分,其立足于实用主义转向后的基本立场,从认识论、伦理学和科学哲学的角度对事实与价值的二分法展开了猛烈的批判。③而哈贝马斯(J.Habermas)则通过对社会世界的引入,既不试图将规范还原为客观事实,也不试图将其还原为主观的意愿陈述,而是将社会世界理解为主观的有效性领域。他虽不否定规范与事实之间所存在的重大区别,但坚持认为规范以及规范问题可以被处理为理性评价和分析的对象。他声称我们的规范判断和立场有赖知识的根基。即使规范在字面的意义上不正确或者错误,但它们具有一种“似真性”品质。这就意味着我们能够验证事实要求是否为真或者是否为假,能验证一种规范是否在道德上有效(正确)。④

       一、从“休谟法则”说起

       众所周知,社会科学的主流学派对规范问题普遍缺乏关注,究其内缘,主要是因为其仅仅奉行一种二维世界的模式:可广泛获得事实的客观世界,该世界能够通过理性的方式加以分析,以及无法解释的和非理性的个体情感、理念与价值的主观世界,该世界无法通过科学分析所要求的系统和规则加以表征。在这一两重世界区分的背后我们无疑可以明辨出“是”与“应当”的区分,也就是在“如其所是的实在”(它是科学的合法领地)同“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它属于个人意志的领域)之间的区分。⑤

       “是”(描述或事实)和“应当”(评价或价值)的二分,如果溯其端倪,无疑可追溯至休谟(D.Hume)。对于二者的区分,他在《人性论》中有如是的论述:“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联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⑥

       休谟的这一论述虽是以附论的形式出现,但其所蕴含的深刻洞察力和穿透力却备受许多思想家所瞩目,以至于注家蜂起、众喙不一。一种意见认为,休谟的这一论述并未明确提出不能从是推出应当这一所谓的休谟法则(Hume’s Law)。休谟对能否从是推出应当实际上未置可否,只是提出,如果要这样做就需要加以说明。因此,那种把休谟说成是反对由“是”的判断推出“应当”判断的说法是缺乏证据的。而最终形成普特南等人所说的事实与价值的二元分离,这要归功于后来的学者,特别是后来的逻辑实证主义的伦理学家。⑦“休谟实际上只想表明还存在着学派之间的分歧,但是许多哲学家一直将其解释为他在坚持这样一个观点:价值陈述不能从纯事实陈述中推导出来,因为在逻辑上至少要求有一个非事实的价值前提。休谟的这一萌芽状态的论点,到20世纪初叶被G.E.摩尔以新颖的手法加以发展。”⑧

       另一种意见则认为休谟虽未在这一论述中明确地提出“不能从是推出应当”这一原则,但它仍然几乎普遍地被当作其在《人性论》第三卷第一章最后的“附论”的要旨。休谟虽未对这种“新关系”给出任何解释,但他却明确地认为这个步骤是不正当的。⑨休谟假定了“事实内容”与“观念关系”之间的一种形而上学的二分法(这种二分法相当于他对于“分析与综合的区分”的早期预言)。⑩因此之故,也就不难明辨出附论中的一个蕴涵:“当一种‘是’判断描述一个‘事实内容’时,那就无法从中导出‘应当’判断。休谟的‘事实内容’的形而上学构成了从‘诸是’(ises)到‘诸应当’(oughts)的所宣称的不可推导性的全部根据。”(11)基于此,也就可以明确地说:“休谟关于人们不能从‘是’推出‘应当’的主张已经被广泛地接受了”。(12)尽管休谟的这一附论因囿于阐释者各自的前见与理解而充满差异,甚至其中的一些解释亦互为柢牾,但却丝毫不影响“从是推不出应当”这一普遍理论共识所激起的思想效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