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在讨论道德行为时,遇到一个难题,那就是如何看待爱的问题。如人们所知,康德是不赞成以爱这种情感作为道德行为的动机的。因为他认为,一方面,爱作为一种情感具有特殊性、相对性,而不具有普遍性,但作为义务之根基的道德法则是具有普遍性的,因而爱不能成为道德义务;另一方面,作为义务或责任,应当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因为“义务是由敬重法则而来的行动的必要性”。(Kant,p.55)这里的“必要性”本身就具有强制性的含义,而爱这种情感是不能强制的:一个人不能强制自己去爱另一个人或事物,也不能强制他人来爱自己或爱他人。因此,“作为情感的爱”不能构成人们的义务或责任:“爱是感知的事情,不是意愿的事情,而且我能够爱,不是因为我愿意,但更不是因为我应当(被强制去爱)。因此,一种爱的义务是胡说八道。”(康德,2007年,第414页)所以,作为坚持认为道德行为应当是从义务出发的义务论伦理学家,康德要在理论上坚持自己的学说,就必须把“爱”这种情感排除在道德行为的出发点之外。 然而,在基督教成为强有力的社会意识的当时的德国,康德拒斥以爱作为道德行为之出发点,以及否认爱是一种义务的做法,遇到了一个很大的障碍,那就是如何看待上帝所教导的爱,即作为上帝之诫命的圣爱的问题:上帝命令我们要爱邻人,甚至爱敌人,那么,出于这种爱的行为是否是一种道德行为呢?这种爱是否能构成道德义务呢?显然,康德不能说它不是道德的行为,不能说上帝的诫命不是对人类行为的规范,不能说它不是道德义务。然而,承认从爱出发的行为是道德的行为,承认作为情感的爱是一种义务,这又和康德的道德哲学是不相容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康德采取的办法就是对爱本身作出区分,把它们区分为两种:一种是作为情感的爱,它和爱好、欲望、兴趣等同属一类,康德称之为“病理学的爱”;另一类则是作为义务或责任的爱,它是和上帝之诫命相关的爱,也是和人类意志和理性相关的爱,康德称之为“实践性的爱”。康德说:“无疑由此我们才可以理解《圣经》上的经文,里面命令我们要爱邻人,甚至要爱我们的敌人。因为爱作为一种爱好是无法被命令的,但是出于义务的善行,即使根本没有任何爱好驱使我们去实行之,甚至还被自然的、难以抑制的反感所抵制,却是实践的(praktische)而非病理学的(pathologische)爱,它在于意志,而不在于情感偏好,在于行为的原则,而不在于温柔的同情心;但唯独这种实践性的爱能被命令。”(Kant, p.54)这里所说的“病理学的爱”,指的是依赖于感性的,或由感性冲动所规定的,具有生理情绪性质的爱(我以为康德的“病理学的爱”这一说法颇有贬损之义,所以我更愿意把这种爱称为“作为情感的爱”);由于它出于情感偏好,出于温柔的同情心,所以是无法被命令的。在康德看来,只有“实践性的爱”,由于它是出于意志的,出于行为之原则的,所以是一种出于义务的善意和善行,是作为上帝之诫命或某种规范出现的作为义务的爱,从而才具有强制性和必然性,也才具有道德性。换言之,它要求所有的人都应当如此去做。相对于“作为情感的爱”,我把这种“实践性的爱”称为“作为义务的爱”。只有从这种“作为义务的爱”或“实践性的爱”出发的行为,才有可能成为道德行为,而从“病理学的爱”或“作为情感的爱”出发的行为是不能成为道德行为的。所以他说:“善意(善意的爱)作为一种行为可以服从于义务法则。但是,人们常常把一种对他人无私的善意(尽管不是本义的)也叫作爱;不错,在善意所涉及的不是他人的幸福,而是使自己的所有目的完全并自由地顺从于另一个(哪怕是一个超人的)存在者的目的的地方,人们所说的同时对我们而言是义务的爱。但是,一切义务都是强迫,是一种强制。”(康德,2007年,第414页)在康德看来,对他人的“作为义务的爱”不能被理解为“作为情感的爱”,理解为对他人的完善性的愉快的爱,而是必须被设想为作为实践的善意的准则,并以善行为结果。也就是说,“尽我们的能力向他人行善,不论爱不爱他们……因为善意始终还是一种义务,哪怕是对于仇视人类者,人们当然不可能爱这种人,但毕竟可以向他表示善意”。(同上)康德称这种善意和善行为“爱的义务”;在“爱的义务”之下,他又划分出行善的义务、感激的义务和同情的义务三种类型,并对它们分别加以叙述,同时还讨论了它们各自之中存在的决疑论问题。 其实,康德对爱所作的这种区分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他对友爱问题用了整整两卷的篇幅来加以讨论。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友爱,其内涵是非常丰富的,不仅包括邻人之爱、朋友之爱,还包括父母子女之爱,甚至包括夫妇之间的两性之爱。虽然从总体上看他对这些爱没有做出必要的区分,但是在个别地方也曾做过明确的区分。他把爱区分为作为德性的友善和作为情感的友爱,认为:友善“这种品质同友爱的区别,在于它不包含对所交往的人的感情。这样的人做事适度,不是出于爱或恨的感情,而是因为他是这样的人。他同熟人和生人,同亲近的人和不亲近的人交游,都举止适度,只不过是相应于每一种人的适度”。(亚里士多德,第117页)在此,亚里士多德显然区分了作为德性的爱即友善,与作为情感的爱即友爱;而这种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普遍主义的,是对一切人都同等看待的,它是一种德性而不是情感,而后者却是特殊主义的,是一种情感,是出于爱或恨的情感,这种爱有亲疏之分。这种说法很类似于康德对爱作出的区分。 亚里士多德之后的人,即使试图对爱作出分类,也不过是把爱简单地区分为性爱、情爱、友爱以及仁爱,等等。但是,这种分类实际上都是把爱当作一种情感性的东西加以划分,因而无论怎样分,它们都是对于情感或“病理学的爱”的一种分类。康德对爱所作的分类则不同于以往的分类:它不是在属的意义上划分的,而是在种的意义上划分的。也就是说,它不是把爱作为情感对其属性加以区分,而是把爱本身首先分成为病理的和实践的两大类。我以为,康德的这一分类是对亚里士多德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它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知爱这种东西,还有利于我们解决以往对一些与爱相关的问题的争论。 有人也许认为,康德对爱的这种区分乃是一种逃避前述理论困境的权宜之计。我以为并非如此。因为无论是在人们的经验生活中还是在对爱的理性思考中,这种区分都是现实存在的,也是有理论根据的。首先,这种区分具有经验的和实践的根据,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的确存在着不同类型的爱。我们平常所说到的爱大多是一种情感意义上的爱,如亲情之爱、异性之爱;这些爱都有其自然的根基,与人的自然本性、人的生理心理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性爱,康德说:“性的偏好也被称为爱(在该词的最狭义上),但是,它既不能算做愉悦的爱,也不能算做善意的爱(因为二者宁可说都阻挡肉体的享受),而是一种特殊种类的愉快,而且性欲冲动与道德上的爱真正说来没有任何共同之处,虽然在实践理性以其限制性条件加上来时,它也能够与后者发生紧密结合”。(康德,2007年,第414页)康德的意思是:性爱是从最狭隘意义上理解的爱,它和道德上的爱没有任何共同之处;相反,它和人的情感以及人的肉体享受相关,而善意的爱则是与道德相关的爱。但是,有时我们也说到另外一些爱,它们很难用人的自然本性、人的生理心理因素作出解释。比如我们常常说的爱祖国、爱科学、爱党、爱社会主义等;这些爱的形成决非自然情感所致,而是理性的产物、历史文化的产物,是人为灌输或教化的产物。即使它们有可能最初与自然情感相关,也不是感性冲动的产物,而是人们通过理性思考产生的规范性的东西,是与人的意志和理性相关的东西。它们是作为规范(如道德的规范、政治的规范)而出现的;是某种要求,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因而是某种政治的或道德的义务。显然,这种爱与“作为情感的爱”是不一样的。这种爱也就是一种“作为义务的爱”或“实践性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