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哲学研究》2011年第3期发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下引仅注页码),表达了关于分配正义问题的一些观点,特别是提出了分配正义的原则。这篇文章的论证逻辑如下:首先,一种分配只有得到弱势群体的同意,它才能是正义的;其次,分配正义的原则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最后,虽然这种分配正义原则有利于弱势群体,但是也能够得到其他群体的同意。段忠桥教授在《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发表了《关于分配正义的三个问题——与姚大志教授商榷》(下引仅注页码),就分配正义问题提出了一些与我不同的观点,并对我的一些观点提出了批评。我非常感谢和赞赏段忠桥教授的批评,因为这样的学术批评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政治哲学研究,更有助于我们思考当前中国社会面临的分配正义问题。段忠桥教授与我的分歧主要体现在三个基本观念上面,即分配正义、平等和应得。 一、我们为什么需要分配正义? 关于分配正义,段忠桥教授的观点集中体现在其文章第一节的标题之中:“分配正义只涉及如何在人们中间分配财富、机会和资源,而不涉及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第17页)这句话既是对我的观点的一种批评,也是对他的观点的一种表达。在段忠桥教授看来,“分配正义的目的指的是它所要达到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是什么则是由分配正义本身的性质所规定的”;而“分配正义的性质是由平等主义所规定的,因而分配正义的目的就是要实现平等主义的分配”。(第23页)这些话语表明:如果我们持有某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那么这种分配正义的观念就决定了分配正义的性质;至于弱势群体的福利状况是否得到了改善,与分配正义无关。 这种观点依赖于一种外在的分配正义观念。因为外在的分配正义观念具有客观的权威,所以我们只要按照它的要求去做就行了,而无需考虑其结果如何。就西方政治哲学而言,这种外在的(或客观的)分配正义观念或者来自于上帝的神法,或者基于形而上学的自然法。然而我的观点相反:我认为不存在某种外在的(或客观的)分配正义观念,以致我们一旦发现了这种分配正义观念,只要按照它的要求去做就行了;我也不认为分配正义观念需要建立在某种外在的(或客观的)权威上面,无论它是神法还是自然法。 按照我的理解,分配正义是一种制度设计。而提出这种政治哲学的问题源于现实的困境。例如,我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一文中提出了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源于我认为目前中国社会的分配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问题。 我的分配正义观念是这样的:首先我们思考目前社会存在什么样的正义问题(比如说存在严重的不平等),然后我们思考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提出相应的制度设计,并提炼出相应的正义观念。政治哲学是实践取向的。我们遇到了重大的社会问题,然后思考如何解决它们,提出解决的方法。例如:洛克提出“人民主权论”,是因为在他的时代“王权”一统天下;卢梭说“人是生而自由的”,是因为人“无往不在枷锁之中”;马克思主张消灭私有制和实现共产主义,是因为无产阶级由于没有生产资料而受到了剥削;罗尔斯提出“差别原则”,是因为在发达的西方社会仍然存在着严重的分配不平等。 那么,我们现在需要加以解决的分配正义问题是什么?在我看来,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严重的不平等、贫富差距过大,而解决这个问题的方式就是改善弱势群体的处境,提高他们的福利水平。正是在这种意义上,我认为我们需要一种平等主义的分配正义观念,需要一种有利于弱势群体的分配正义原则,需要一种与这种正义观念和正义原则相对应的制度设计,以便能够最好地解决我们目前面临的分配正义问题。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中提出了这样的分配正义的原则:“社会安排应该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第112页) 因为正义涉及制度设计,所以在面对建立一个正义社会的问题时,不同的人可以设计出不同的制度,而不同的制度设计可以基于不同的正义观。自由主义者认为自由是一个正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侵犯自由是最大的不正义,所以他们会设计一种确保自由优先性的制度。平等主义者认为平等是一个正义社会的本质特征,贫富两极分化是不正义的,所以他们会设计一种达到最大程度的平等的制度。功利主义者认为幸福最大化是一种正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幸福最小化是最大的不正义,所以他们会设计一种确保幸福最大化的制度。至善主义者认为使人的潜能(或某些特性)得到发展是一个正义社会的本质特征,阻碍人的发展是不正义的,所以他们会设计一种能够使人的潜能得到全面发展的制度。不同的人持有不同的正义观,不同的正义观导致不同的制度设计,这也从另外一个方面证明不存在一种外在的(客观的)正义观念。 在阐明我所主张的分配正义观念之后,现在我可以为自己辩护了。 我在《分配正义:从弱势群体的观点看》中有这样一段话:“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一个是希望得到平等的对待,另一个是希望自己的福利能够得到不断改善。”(第107页)对此段忠桥教授评论说:“在他看来,分配正义问题不仅涉及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而且还涉及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进而言之,只有既使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又使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的分配,才是他认为的正义的分配。这样说来,姚大志教授在分配正义问题上实际上持有这样一种见解:人们在福利上得到不断改善,是与人们在分配上得到平等对待同等重要的决定一种分配是否正义的一个因素。”(第17-18页)而且,段忠桥教授认为,这里的福利改善“包含所有人的福利都将得到提高的意思”(第19页)。这里段忠桥教授有两个明显的误解。首先,我说“在分配正义问题上,人们抱有两个基本目的”,其中之一是希望自己的福利得到不断改善,这是指普遍存在的心理事实,特别是在中国这样还没有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福利制度的国家。但是显然,制度设计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没有必要考虑所有人要求改善福利的愿望,正如我在提出分配正义的原则时只考虑了弱势群体的愿望,而没有考虑富裕群体的愿望。其次,我主张分配正义应该改善弱势群体的福利处境,但这里并没有“包含所有人的福利都将得到提高的意思”。因为我提出的分配正义原则是“把弱势群体的利益放在第一位。以最大程度地提高其成员的福利”。按照这个原则行事,首先要考虑的是弱势群体的利益,而对于那些百万富翁们的福利,即使不会降低,但也不会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