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所从事的工作究竟是“辩证法研究”还是“研究辩证法”?这是笔者对近年来国内有关辩证法讨论的一个质询。这个质询是从这样一个问题直接引发出来的——“辩证法”究竟是一个日常概念、哲学概念,还是一个科学概念?而这个问题,又是直接针对这样一种所谓关于辩证法研究的困境而提出的:“一段时间以来,关于辩证法的研究在某种意义上陷入了困境。困境源自这样一个事实:辩证法似乎是一个没有边界约束的论域。人们可以随意把任何东西都称为‘辩证法’,可以把任何现象都归于‘辩证法’的名下。辩证法成了一个硕大无朋的筐,什么东西都能往里装。这样的结果就是,辩证法很难有任何确切的涵义了”①。这样提问,不是要对“辩证法”进行语言分析,而是想采取这种提问方式表明一个不易被明察的疑惑:“辩证法”这个概念究竟是属于超验层面的概念,还是属于实证层面的概念?当我们在不同的语境中把“辩证法”视为实证层面的概念并给出其相应的定义时,究竟是对“辩证法”给出了一个实质定义还是给出了一个语词定义?这样提问,是想表明如下意思:如果说“辩证法”是个日常概念,即是说这一概念是应人们生活之所需并在感觉器官基础上所形成的,实用性和模糊性是其基本特点。如此,追问其确切的含义便是一件没有必要的事情。如果说“辩证法”是个哲学概念,即是说它是一种超越于经验基础上的逻辑设定或是对人生及事物意义的终极表征,思辨性和超验性是其基本特点。如此,对其便不能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方法加以定义,其含义也必然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说“辩证法”是个科学概念,即是说它是对客观存在着的某一种事物的本质属性的概括反映,实证性和精确性是其基本特点。如此,对其确切含义便可以采取形式逻辑的定义方法加以把握。那么,“辩证法”究竟是哪种概念呢? “辩证法”在中国的日常生活领域中往往被人们用来指称一种用联系的、发展的、全面的观点去把握事物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种主要把辩证法视为一种生活智慧的日常用法不是本文所讨论的对象。笔者关注的主要是在学术研究领域人们对“辩证法”概念的定位和归类。在哲学研究领域,人们一般在两种情况下使用“辩证法”概念:一种是在词源学的意义上考察历史上不同哲学家所使用的“辩证法”一词的“本义”或“原意”,否认存在某种普遍适用的“辩证法”概念;另一种是用来指称一种特殊的事物或现象,这种事物或现象作为一种客观存在,其属概念一般被归结为思维方式、方法论或事物运动发展的规律,甚至如康德所说是一种人类理性的自然倾向等等,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主张“辩证法”概念有其确切的含义,并喜欢致力于探索“辩证法”的“本质”。在笔者看来,上述两种情况中人们其实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分别对“辩证法”概念给出了一种语词定义和实质定义。两者的共同点是都把“辩证法”视为科学概念而非哲学概念,即都没有把“辩证法”同“存在”、“自由”、“正义”等哲学概念视为同一类型的概念加以超验性把握。两者的区别则在于:前者是将“辩证法”视为一个专有名词,研究它的来源及发展过程,关注的是这个词在不同的使用者那里的特殊语词规定即所谓“本义”;后者预先承诺存在某种被称为“辩证法”的真实的事物或现象,认为这种事物或现象可以用某一属概念来归类,并可以找到一定的“种差”,从而使“辩证法”能被作为一个科学概念来给出实质定义。 许多学者在第二种情况下使用“辩证法”概念,这主要源于马克思,而马克思在这种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则源于黑格尔。马克思和恩格斯多次使用“概念的辩证法”、“思辨的辩证法”、“绝对的辩证法”等概念,大多是直接针对黑格尔辩证法的。在黑格尔给出的实质定义中,“辩证法”被视为一种与传统知性思维相区分的高级的哲学思维,“否定性”是这种辩证法的主要特征。黑格尔指出:“认识到思维自身的本性即是辩证法”,辩证法“是一种内在的超越,由于这种内在的超越过程……知性概念的自身否定性就表述出来了。凡有限之物莫不扬弃其自身。因此,辩证法构成科学进展的推动的灵魂。只有通过辩证法原则,科学内容才达到内在联系和必然性,并且只有在辩证法里,一般才包含有真实的超出有限,而不只是外在的超出有限”②。“辩证法的出发点,是就事物本身的存在和过程加以客观的考察,借以揭示出片面的知性规定的有限性”③。“辩证法或矛盾进展原则……是一种普遍存在于其他各级意识和普通经验里的法则”④。从总体上看,这种辩证法包含矛盾原则、整体原则、有机原则和历史原则等思维原则,是黑格尔眼中最高级别的把握和描述世界的思维方式。黑格尔运用这种思维方式去构筑其百科全书式的哲学体系,以挽救康德哲学革命造成的意见纷呈的局面。这种全面彻底的揭示事物本性中固有矛盾的思维方式,又被马克思加以唯物主义的改造,并在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利益关系矛盾运动规律的过程中加以运用和贯彻,从而为后人留下了虽然严格说来还称不上是“逻辑(大写字母的)”(列宁语)的《资本论》辩证法。 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语境中,“辩证法”是一个科学概念,是对作为某种思维事实而存在的把握世界和描述世界的方式的指称,据此理应可以对“辩证法”给出“属加种差”式的实质定义。遗憾的是,马克思本人并没有直接明确地对“辩证法”给出以“方法”或“思维方式”或是别的什么概念为属概念的实质定义,而只是在《资本论》的跋中提到“辩证法”也就是“辩证方法”,并笼统地指出这种“辩证方法”所具有的“批判的和革命的”某些特征,从而为后来的研究者们留下了发挥的余地。人们如果在黑格尔和马克思的意义上使用“辩证法”概念,其关注点是把握世界和描述世界的方式,使用这个概念的最终意图落在实践层面,其工作性质是“辩证法研究”(以辩证法的方式去把握和描述世界),对这个概念的把握自然不会仅仅满足于语词定义的方式。这也说明了为什么那些满足于从词源学意义上讨论“辩证法”概念的人往往都是以思想史研究为终极旨趣的学问家,他们讨论的意图不论是自觉还是不自觉,最终往往是落在理论层面的,其工作性质是“研究辩证法”(包括对已有辩证法的考证、分析、诠释、评价等一系列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