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间交往中价值沟通障碍的消除

——以紫金矿业为例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鹏程(1944- ),男,陕西省宝鸡市人,哲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西思想文化比较研究,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学术月刊

内容提要:

文明间交往的实质就是价值沟通。价值沟通有两个阶次:第一个阶次是对交往对方的价值确认;第二个阶次是交往双方在确认对方为“平等交往对象”的基础上,对价值间文化差异的确认,并以这种确认为前提,对误认(误解)所形成的障碍进行消除。前一个阶次大体经历了互认为物(我物使用关系)、互认为主奴(主奴从属关系)、互认为人(主体间关系)三个阶段;只有到了第三个阶段,真正的文明间的沟通才成为可能。在后一个阶次上,一方面表现为具有历史逻辑特点的、进化着的“可通”的价值沟通,即物质器用的使用价值(日用)的沟通,文明秩序价值(生产和生活形态模式)的沟通,文明知性价值(知识体系建构方式)的沟通,精神的理性价值(道德)、审美价值和信仰价值(宗教和哲学)的沟通;另一方面,由于文明间形形色色的文化差异,在符号意义的层面、行为方式和办事程序的层面、人际社会交往关系的价值模式层面、传统的思想价值观念和精神的价值赋向层面,又表现为文化形态方面的“似不可通”,导致价值沟通出现障碍。这就需要寻求文明间共同约定的沟通原则:入乡随俗的价值转换;不同文明身份的人在价值上的相互尊重;以平等的商谈式对话解决价值交往问题;各方都以积极合作的态度来共同构建能够使各文明融洽生活的公共领域,并把它逐步扩大。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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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8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9-0015-08

      人类已处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地球已成为一个“村落”。出生和成长于各个文明中的人们在自己的当下生活中,都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与其他文明交往的问题。而在这种交往之中,对于不同文明的事物进行价值的评判、沟通和选择,几乎已经融入每个人每天都必须处理的日常生活事务。人类文明间交往的历史事实表明,交往都是按照实践的价值原则来进行的。文明之间的交往起于文明体本身的价值需求。所以,文明间交往的实质就是价值沟通。文明间的人们从最初的互认为“物”,到最后的互认为“人”的发展过程,是人类文明总体发展的历史进步。然而,尽管“互认为人”已经在人类的大多数文明间交往关系中成为价值准则,但在现今一些(甚至重大的)人类事件中,它仍然未被完全践履,人类思想和人类实践之间的背离与反差仍然明显存在。这种“文明悖论”提醒人们,在承认并宽容多元文化、多文明的人类生活世界的存在的正当性的同时,我们还应该在繁杂纷呈的表象中,探索和把握人类文明交往的基本的价值沟通的律动及一些共同的准则,作为文明间的共同约定的沟通原则。这些原则导致人类在价值沟通中对共同价值的趋向和寻求。只有追求这些原则,形成(并且越来越多地形成)一些价值准则,那么,在这个全球化的、多元文化的“地球村”中,各个文明体在其生活世界中的进步才可能是有效的和有益的。

      文明间交往过程中价值互认的文化历史进展

      文明间交往最初的价值沟通,是在交往双方对于交往对象本身的价值判定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判定在人类历史进程中大体经历了三个大的“价值互认”阶段:互认为“物”(我物使用关系)阶段;互认为“主奴”(主奴从属关系)阶段;互认为“人”(主体间关系)阶段。目前,我们仍然艰难地、曲折地、不时反复地行走在这些互认依次发展的文化进步的路上。

      (一)互认为“物”阶段

      世界历史表明,全球的各个文明都是在地球空间的某一个有限的点状区域发生、随后才形成并成长起来的。在人类文明发生的最初,尽管在大体相同的时段内,地球上存在不止一个文明,但由于各个文明自身的空间范围不大,相互之间的距离又比较遥远,且有山海阻隔,交通条件不足于到达其他文明,因而它们也就没有或者罕有交往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文明体都是依赖自己所具有的一定地域空间的自然条件而发展起来的。但在历史的长河里动态地看,文明体为了获得更多的自然资源,必然谋求本身的自然空间的扩大。各个文明体的这种扩伸性发展,使得文明体的“相遇”和交往成为可能。

      文明体的规模可以是氏族,也可以是部落、部落联盟、单一民族的国家以至多民族国家。文明体间之所以“要”(“不得不”)交往和能够交往,一方面取决于文明作为类存在的一个特性——它必须占据并不断扩大自己的生存空间;另一方面,不同文明中的人们都认为文明间交往形成一种从外部的“价值获得”,这种“获得”对于自己的“生命存在”是有益的。而人的“生命存在”又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是人的身体作为物质形体的活动和人以身体作为载体的精神活动的现实性;其二是人的上述两个活动的基础条件和过程能够不断得到“优化”。处于每个文明中的人们都以这样的生命活动,保持并不断创造、推进着自己的文明的升华。这是“文明现象学”的“事物本身”,也是实践有效性标准的核心内容。

      最初,一个文明与其他文明相遇之后,面临的是这样一个“事件”:在自己的文明体外“对他者的发现”。接着,就是以自己为主体对被发现者进行“功能性的价值判定”。例如,从他者与自己争地盘、争有鱼的水面或者有果树的原野,就可以断定这些他者是对立于自己的“异类”,把他者看作是给自己带来损害的野兽一样的东西,即视其他文明体的人为“物”,而不是像自己一样的“人”。由于对交往对象的功能价值的这种判定,就决定了在这个交往阶段上,与其他文明体的人的交往只能是相互打斗、争夺,直至进行大规模的战争。这种状态被现代人认为是文明间的“野蛮”的交往方式。

      (二)互认为“主奴”阶段

      文明间进一步交往的方式,是与文明体内的人对于其他文明中的人的功能的新发现而发生和形成的:在进行文明间战争的过程中,出现了“俘获”问题。战胜的文明体的人对于战败的文明体的人的价值有了新的发现:他们有干活的能力,可以作为会说话的工具(奴隶);而女俘虏以其性特征和生育能力则可以充当性别配偶角色或生育工具。这种新的价值的确认,使得文明间战争的后果不再是对失败者的彻底的、绝对的屠杀,而是把其中一些人的生命保留下来,使他们成为“奴隶”,或者成为性别配偶。这种新的交往方式,是文明间交往在第一阶段基础上的一个大的提升,因为它导致了人类历史两个新的社会交往关系——奴隶制和外婚制——的逐步形成和确立。

      奴隶制尽管是奴隶主的绝对统治,但它在战争后保存了战败者——奴隶——的生命。在这一点上,与把战败者统统杀死相比,它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是文明的升华。

      在形成奴隶主与奴隶的“主奴”关系后,在交往过程中,首先从奴隶与奴隶主相互之间的“虚拟的主体间关系”方面来看,他们会有对对方身上的人性构成和功能价值的更多的了解和发现。再从关系的客体方面来看,进行劳动的奴隶尽管要受奴隶主的指挥和摆布,但他们占有在劳动中的直接主动权,是劳动产品的创造者,因而是人类生活世界和其历史的真正创造者,比奴隶主更有真正的历史主动性;而女奴隶作为生育工具,尽管在交往关系上是被奴役和压迫的,但在生育事件中具有直接主动权,是奴隶主文明体的世代关系的部分创造者,她们与她们哺育起来的下一代的母子情感关系,必然不断地挑战和冲淡主奴关系。上述这两种价值导向情况(劳动与生育的价值),为进一步的新的交往关系的产生提供价值沟通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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