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概念献疑

——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主客体框架批判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晓升,华中科技大学 哲学系,湖北 武汉 430074 王晓升(1962-),江苏大丰人,哲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西方马克思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

原文出处:
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内容提要:

三十多年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往往按照主客体的框架来思考问题,它们用能动性和自主性来定义主体,而这样定义的主体首先应该是客体而不是主体。这是因为,这样的主体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被塑造起来。从主客体框架来思考哲学问题的研究思路是由启蒙运动以来近代哲学所确立起来的。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局限在这种近代哲学的框架中,使它无法有说服力地探讨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对人的制约,无法深入社会历史的微观领域,从参与者的视角来探讨哲学问题。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12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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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12)04-0001-07

       改革开放以来,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最突出的成就之一就是对于主体和客体关系的研究。人们把这个研究成果贯彻到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观、认识论、辩证法、价值观。在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一切基本问题的思考,大多建立在主体和客体关系观念的基础上。在我国,一些学者强调,马克思主义哲学可以概括为实践(的)唯物主义。而他们所理解的实践概念就是建立在“主客体关系”的基础上。因此,“主体”和“客体”的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一块重要的基石。然而把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建立于其上的“主体”概念却需要我们重新思考。

       一、“主体”概念的定义及其问题

       “主体”概念是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人民群众是主体”,“这个部分是大楼的主体”,“某个公司是这个司法案件中的主体”,等等。而在马克思主义哲学中,这个概念在比较窄的意义上使用。一般来说,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者们把人或者由个人所构成的群体理解为主体。比如,人们把人看做是实践的主体、认识的主体、价值的主体、历史的主体、权利的主体,等等,如果这里的主体的意思无非就是指从事实践活动、认识活动、价值活动或者历史活动的人,那么这些“主体”的概念也没有什么错。然而,问题就在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者们对于“主体”概念所作出的规定。

       在我国的一本权威教科书中,人们是这样规定主体概念的:“在实践活动中,人是活动的主动者,实践主体是实践活动中自主性和能动性的要素,担负着设计实践目的、操作实践中介、改造实践客体的任务。”它进一步强调,“人只有具备了必要的能力结构,才能成为现实的实践主体。实践主体包括自然能力和精神能力两个方面,精神能力又包括知识性和非知识性两种因素。”[1]84这虽然不是严格地按照亚里士多德模式对“主体”概念进行规定,而是一种描述性的规定,但是它基本说明了“主体”概念的含义。它对“主体”概念的描述集中体现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者在主客体的研究中所得出的基本思想。在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框架中,大多数学者都会支持这种看法的。由此,笔者在这里对这本权威教科书关于主体概念的定义的质疑,不是针对这本教科书本身的,而是针对人们对“主体”概念的流行看法的。

       按照教科书中的这种看法,我们显然可以说,不是每个人都能够成为“主体”,只有具备了一定的能力结构,人才能成为主体。比如,幼儿、精神病人等就不能成为主体。那么,人如何获得这些能力的呢?幼儿经过成年人的喂养,经过学校的教育,获得了一定的精神能力以及自然能力,于是,他能用这种自然能力和精神能力来参与实践活动、改造对象世界。如果这种分析是正确的,那么,显然人首先是客体,而不是主体。所有人的都是经过他人的养育才成为主体的,他是他人养育的对象。每个人从他出生的一开始,社会中的其他成员就要致力于把他养育成为社会中的一个合格的成员。如果他不是合格的成员,那么他就是“次品”,是“精神病人”,是“疯子”。在这个社会中,他不是养育者眼中的“主体”,他还要在“疯人院”中继续改造,就如同监狱中的犯人需要继续改造一样。他还继续是客体。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的人都是一定的社会机器所生产出来的产品。所谓的“主体”不过是被人们看做是“合格的”产品。一旦一个人按照社会所期待的那样被生产出来了,成为“合格的”产品了,他就成为“主体”了。在这里,他是不是“合格的”产品,是由社会所规定的,如果社会把它看作是“合格的”产品,那么他就是“主体”。显然,在希特勒的战争机器中,没有参与战争或者不能为战争提供服务的人,这些人就不是战争的“主体”,而是需要关在“监狱”中进一步改造的对象,是“客体”。在这里,“主体”、“客体”的意识形态特性一目了然。

       在这里,人们立刻会反驳说,虽然人是社会中被养育起来的客体,但是,一旦被养育成人,那么他就获得了主体性,或者说,他就有了自主性和能动性,他就能够“担负着设计实践目的、操作实践中介、改造实践客体的任务”。在这里,我们就要考察人的自主性和能动性。

       就自主性的本来意义来说,它是指一种存在物具有独立于其他一切存在物的特性,这种存在物不受任何其他存在物的左右或者影响。如果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自主性概念,那么世界上没有任何一种东西是自主的,人也不例外,无论是幼儿还是成人,他需要自然界所提供的物品才能生存。他不能摆脱生物学的基本规律。人们或许会说,这里的自主性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自主性,而是社会意义上的自主性。那么在社会上,人能够自主吗?我们知道,所有的人都是在社会关系中被规定的,并按照社会关系的结构来行动。但是,鲁宾逊脱离了社会结构,他的活动是自主的。应该承认,鲁宾逊的一切行动都是他自我所决定的,没有现实的社会结构强制他行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潜在的社会结构对他的行动不产生影响。他也是在一定的社会结构中被培养起来的,这种社会结构已经积淀在他的意识中了。这些积淀在意识中的社会结构制约着他的行动。比如,“星期五”就是习得性的语言在命名中发挥作用。有人会说,他可以给“那个人”取其他的名字,这难道不是他自主性的表现吗?是的,在这里,他是有所选择的,而这种选择是自主的,但是选择的范围却是被规定的,这就是他所习得的语言。许多人正是根据这种选择的自主性或者行动的自主性(能动性)来说明人的主体性的,并从而把人规定为主体的。

       在这里,笔者不否定人能够在已经被规定了的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和自主活动。结构主义强调了社会结构、文化结构、语言结构等对人的规定作用,并因此而否定人在一定范围内的能动作用。后结构主义对结构主义的批评已经表明了结构主义的种种缺陷。在这里,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即使人能够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或者自主活动,这也只是在抽象的意义上说,人具有“自主性”。这是因为,“自主性”概念和“主体性”概念一样,是一个历史概念。这就是说,虽然一个人可以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自主选择,但是人们究竟如何看待这种自主选择呢?或者说,人们究竟是不是把它说成是“自主的”呢?既然一个人的选择都是在一定的限度内被规定了的,那么我们究竟如何来判定他的选择究竟是不是自主的呢?这里不存在客观的尺度,它是由人们的评价来说明的。比如,就我写文章这个行动来说,人们完全可以做两种评价:一种评价是,我的行动完全是自主的,没有任何人强制我写文章;另一种评价是,我写文章完全不是自主的,这是因为我受到了制度结构的强制,比如,福柯所说的“等级监视”。这就是说,虽然学校的校长没有在我的旁边监视我,没有像对待奴隶那样,用皮鞭抽打我,迫使我写文章,但是他却给所有的人划定了等级,就好像把我放在了“透视监狱”中监视着我。这种“等级监视”已经被铭刻在我的心灵深处,我无法逃避,我自己用内心的“皮鞭”不断地抽打着自己,我自己把自己当做奴隶一样监视起来。我把自己当做了监督的对象。在这里,我究竟是主体还是客体呢?人们会说,虽然写不写文章,这是无法逃避的,但是如何写却是你自己的事情。但是情况似乎也不是完全如此。我们这个社会已经告诉我,那些话我可以说,那些话是我不可以说的。社会告诉我的这些东西已经被我内化到心灵深处了。我已经不觉得这是控制了,我甚至把这种控制当成了自主。福柯在《话语秩序》中告诉我们,一个人说话也不是随便的。他说,在每个社会,话语的制造是同时受一定数量程序的控制、选择、组织和重新分配的,这些程序的作用在于消除话语的力量和危险,控制其偶发事件,避开其沉重而可怕的物质性。其中包括排斥的程序,如区别和歧视。比如,某个记者曾经“代表”亚洲向奥巴马提问。他的问法遭到的许多人的质疑,他没有按照“话语秩序”来说话。我们大多数人都知道按照“话语秩序”说话。这种按照话语秩序所说的话,会被许多人看做是“自主的话语”,而没有按照话语秩序说话,就是“胡说”了。显然任何一个社会都有一定的评价体系来对“自主话语”和“胡说”进行区分。这就是说,即使一个人“自主”地说话了,他的话也会受到既定社会秩序的压制、谴责或者贬斥。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个人所说的话、所做的事究竟是不是“自主的”,是不是可以被看做是“能动的”,这要按照评价秩序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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