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6-0038-07 是否存在“普世价值”?这是学术界长期争论不休而且似乎争议无果的话题。之所以出现这种尴尬局面,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在“价值”概念上存在着人们已经习以为常的认识误区——把作为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价值,与物对人的“使用价值”相混淆,从而导致在“普世价值”上的理解混乱。二是把围绕“普世价值是否存在”的这个事实判断的争论看成一个理论问题,而没有看成一个实践问题;离开人类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与客观条件,而抽象地谈论其是否存在,导致缺乏实践标准的经院哲学式的论争。本文力求克服这些缺陷,讨论“价值”与“普世价值”的实践条件。 一、两个不同层次的“价值”概念 如何理解“价值”及“普世价值”,学术界是有争议的。有学者认为,价值是客体对个人的意义,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个人具有不同的价值。而人有共性,因而世界上所有个人所持的不同价值必有共性,这种共性价值或普遍性价值即“普世价值”(universal values)。于是,作为人类的“普遍需要”的“普遍性价值不仅存在,而且是随时随地发生着的”①,对此无须大惊小怪。 然而,这种结论是建立在下述“价值”概念基础上的:价值是客体对个体需要的满足,“普世价值”是个体的普遍需要,因而“普世价值”与“民族价值”、“个体价值”的关系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个别性的关系。这就完全误解了“普世价值”的内涵。实际上,“普世价值”不是物对人的直接关系的范畴,而是关于社会伦理道德的社会关系范畴。如果我们把“普世价值”定义为物与人的直接关系的某种共性,那么,“普世价值”的是否存在就失去了社会层面的意义。 为了理解“普世价值”与“个体的普遍需要”之间的区分,我们先看看语言学领域中发生的划时代事件。瑞士哲学家索绪尔(Ferdinand de Saussure 1857—1913)面对20世纪初语言学界的巨大理论混乱,找出了这种混乱的根源,做出了划时代伟大贡献——将人类的语言分为“语言”和“言语”。他指出:“语言和言语活动不能混为一谈……它既是言语机能的社会产物,又是社会集团为了使个人有可能行使这机能所采用的一整套必不可少的规约。……语言本身就是一个整体,一个分类的原则。我们一旦在言语活动的事实中给以首要的地位,就在一个不容许作其他任何分类的整体中引入一种自然的秩序。”因此,语言是言语的“社会的晶化”,“这是通过语言实践存放在某一社会集团全体成员中的宝库,一个潜存在每一个人的脑子里,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潜存在一群人的脑子里的语法体系,因为在任何人的脑子里,语言都是不完备的,它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完全存在”;“把语言和言语分开,我们一下子就把(1)什么是社会的,什么是个人的……分开了”②。索绪尔这种划分决不仅仅是单纯语言学领域内部的事件,它对20世纪哲学走向发生了深远的影响,以致出现了现代哲学的“语言学转向”。正如法国哲学家巴尔特所说,当人们从繁杂现象中“抽引出一种纯社会性的对象时,语言的混乱性就终止了”③。 其实,在索绪尔的语言学理论出现之前,马克思在经济学领域已经通过“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区别表明了个体层次与社会层次的分野具有巨大理论意义。马克思发现:基于人类物质需要的“使用价值”是物对人的关系;而价值属于社会关系层次,是社会分工体系下人们之间相互服务的社会劳动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商品只有作为同一的社会单位即人类劳动的表现时才具有价值对象性,因而它的价值对象性纯粹是社会的,那么不言而喻,价值对象性只能在商品同商品的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④因此,“使用价值”与“价值”属于不同的层次,这正好与索绪尔将“言语”与“语言”划归不同的层次相对应⑤。马克思从这些繁杂与混乱中抽引出纯社会性的“价值”,终止了关于商品价值问题的混乱性。 因此,正像在语言学中把作为社会符号系统的“语言”与作为个体语言机能的“言语”区分开来,在经济学领域中将社会层次的作为人与人的关系“价值”与个体层次物对人的“使用价值”(或“效用价值”)区分开来一样,价值哲学必须把“社会关系价值”与物品满足个体需要的“使用价值”(实际上是一种生理学事实)区分开来。两者属于两个不同层次。“需要”以及满足需要的“使用价值”是人与物的关系所生成的个体层次的范畴,它们是生理学、心理学与各种技术科学研究的对象。人们的共性需要只是关于所有个体的“普世事实”(如食品对人类的价值),而非作为社会关系范畴的“普世价值”。恰恰相反,正是这种“普世事实”导致“社会关系价值”冲突:正因为个体之间具有某种“普遍的需要”,而满足这些需要的资源必然是有限的,于是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冲突与合作的社会关系。而“社会关系价值”正是起源于对于这些社会关系的优劣性与正当性的评判。不同的人在这种社会关系中处于不同地位,担任不同角色,因而对于同一社会关系行为会作出不同评价,形成不同的价值观念。这些价值观念一旦付诸实践来实现,就必然会产生价值冲突。 因此,“普世价值”如果存在,其内涵并非个体的普遍需要及其满足程度,而是对于围绕这些共性需要与利益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行为的普遍的价值评判,因而必须是“社会关系价值”。两者属于完全不同的层次,不能混为一谈。虽然人与人的关系也需要通过“物”来实现(如礼物、符号之类),但这里的“物”及其属性只是价值的载体与媒介(“能指”),而不是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所指”)本身。 既然“价值”与“使用价值”属于不同层次,因此把人类的共性需要说成是“普遍价值”(指普遍的“社会关系价值”)显然是不正确的。举例说,“食、色,性也”,是人类的普遍需要。但它们并不是“普世价值”,而是“普世事实”。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出发,对满足这些需要的行为的正当性与优劣性进行评判,才是“价值”。其中,“食”(泛指衣、食、住、行)是物对人的关系的事实。而“性”的需要表面看来似乎是“人与人”的关系,但只是生理层次上“物对人”的关系:把对象作为满足自己需要的“物”来看待,并非作为社会关系的价值。而对这种性行为的正当性与合理性的评判则是“价值”:这就是作为社会关系的“爱情”与“婚姻”,由此得到关于一定社会关系下的性行为的正当性与优劣性的价值评判。因此,“性欲”与“爱情、婚姻”之间区分,正是“个体性价值”(实质上是个体层次的事实)与作为社会关系范畴的“价值”之间区分的典型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