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5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041(2012)06-0053-07 自柏拉图提出正义问题伊始,“正义”就成为政治哲学亘古恒新的主题,罗尔斯《正义论》(1971)一书的出版,更是将正义问题推向了政治哲学的风口浪尖。布达佩斯学派哲学家阿格妮丝·赫勒(Agnes Heller)在这场讨论中无论如何应占有一席之地。在《超越正义》(1987)中,她不仅对正义概念进行了一番类型学解读,还提出了超越正义的构想。可惜的是,在这个过程中她不慎与马克思的正义理论擦肩而过,陷入了对马克思的严重误读。对正义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具体的社会历史现实。 一、正义概念:一种类型学的考察 与其他研究正义问题的学者不同,赫勒并不打算给正义下一个确定无疑的定义。在她看来,任何一种将概念凝固化的做法都是不妥当的。她要做的是,通过考察几种正义的类型,阐明正义概念在现代性维度下的嬗变。在《马克思与正义》一文中,赫勒界划了三种正义概念:形式的正义概念①、伦理的正义概念以及政治的正义概念。形式的正义概念涵盖了所有类型正义的共同特性,其基本原则是:“应用于特定社会群体的各种规范和规则能够连续不断地、持之以恒地适用于该社会群体内的每个成员。”②在形式的正义概念中,规范和规则总是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人们从不反思其合法性,这种正义概念有一个黄金法则,那就是,“我对你所做的就是希望你对我所做的”③。但是,黄金法则并非可以确定无疑地适用于一切时代、一切场合。赫勒清醒地意识到,“只有当人类的关系是对称性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我们之间的相互交往是社会平等的,即使不是德行和优点方面的平等,黄金规则才可以为我们的所有行为指引方向”④。举例来说,在奴隶社会中,主人就不能期望奴隶将会同样地对待他自己,因为他们分属于不同的群体,面对的是不同的正义规范和规则。正是在这里,赫勒引入了“社会格局”(social arrangement)的概念。在她看来,前现代社会是受不对称相互关系支配的,其社会格局可用一个金字塔加以阐明,金字塔的每一个层级分别代表着不同社会身份(等级)的人群,他们之间必定存在着相互关系,但这种相互关系是不对称的。现代社会则正好相反,它是受对称性关系支配的,尽管现代社会也存在不对称的相互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源于人们所行使的职能,而不是其身份和等级地位。也就是说,对于现代社会中的男男女女来说,不对称的相互关系并不是本质性的,“一个人可以改变自己的职能并爬到一个更高的社会阶层(阶级),或是跌落到一个更低的社会阶层(阶级)”⑤。就这样,现代社会在无所不包的对称性相互关系的网络框架内建构出了不对称的相互关系。 更进一步,赫勒区分了“对称性互惠”(symmetric reciprocity)和“非对称性互惠”(asymmetric reciprocity)两个概念。就互惠的本义而言,它指的是反对侵犯,建立兄弟般的睦邻关系,诚实、守信、感激和忠诚是其基本原则。赫勒反复强调,即使是在非对称的相互关系中,互惠也是必不可少的。简单地说,如果你拿走了一些东西,那么你也应该给予一些东西,这就是互惠的基本信条。至于对称性互惠,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形:人们在参与讨论时,相互间的关系是对称性的,没有人拥有反对他人的权力,一切从属关系和上下级统治关系都被排除在外。显然,这是一种假想的伦理状态,赫勒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她指出:“没有哪个社会能够离开对称性互惠,然而却很少有对称性互惠的社会。”⑥按照赫勒的这个思路往下走,我们便可以得出结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可以发展出一种对称性的互惠关系,因为他们可以排除一切从属关系,平等地进行讨论。笔者认为,赫勒的互惠概念(无论是对称性的还是非对称性的)是建立在一种伦理价值悬设基础之上的,其基本出发点是一种虚假的应然状态,即将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和压迫归于非对称的相互关系,进而又将这种关系视为非本质的、可以改变的,这就掩盖了剥削和压迫的阶级根源。 第二种正义概念是伦理的正义概念,这种正义概念的基础是,“好人应该幸福,因为他们值得幸福;坏人不应该幸福,因为他们不值得幸福”⑦。基于此,如果一个社会好人幸福而坏人不幸福,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不难看出,伦理的正义概念侧重于“道德规范”的重要性。在这个意义上,赫勒经常用“正直”(righteousness)指称伦理的正义概念,并暗指一个最佳的可能的道德世界。 第三种正义概念是社会的正义概念,它是前两种正义概念的一种结合,正义的社会(好社会)就是一个最佳的可能的现实世界。 赫勒认为,对于任何形式的正义来说,形式的正义概念始终是必不可少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正义概念不会遇到悖论。根据形式的正义概念,构建社会群体的规范和规则必须持续地、始终如一地适用于群体的每一个成员,因此,它应该适用于整个人类。然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通常又分属于性质迥异的文化,每种文化都有自己的规范和规则。在这种情况下,文化相对主义和形式的正义概念之间必然存在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 随着现代性(现代社会)的到来,形式的正义概念静态化的弊病越发明显,动态正义的概念便出现了。所谓动态正义,简单说来,指的就是某一群体对正义规范和原则的质疑,当一种理所当然的正义规范和原则被视为不正义时,静态正义也就变成了动态正义。赫勒认为,动态正义的原则源于自由和生命这两种普遍价值。然而,问题在于,自由作为终极原理和现代性的“始因”,本身就意味着一切都没有基础,意味着“每项政治行为都以自己为根据,每一种生活都以自己为基础,每一种哲学都是自我奠基的”。⑧如此一来,现代人便处于自由的悖论之中,一方面,人们的一切活动都建立在自由这个普遍价值观念之上;另一方面,自由这个普遍的价值观念使人们的一切活动丧失了基础,变得无效。颇具反讽意味的是,当动态正义被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时,它本身就转化成了静态正义。关于这一点,赫勒有比较清醒的认识:“正义越趋向于动态,并且动态正义越被视为理所当然的,正义就会越迅速地转变为不正义。”⑨可见,动态正义虽然能够不断质疑正义的规范和原则,对现存的社会制度提出挑战,却不能避免悖论的产生,更不可能超越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