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与海德格尔比较研究,是国内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热点。比较研究的前提是比较双方既有共性又有差异:没有共性,比较就缺乏合法性;没有差异,比较就没有意义。比较不仅仅是为了寻找共性,更是为了寻找差异,以便在差异中加深理解,拓宽思路。①本文认为,马克思与海德格尔之间确实存在着共性,但是对于我们来说更重要的,则是从“自由”这一共同关注的核心出发,仔细辨析马克思与海德格尔在思维原点、价值取向、理论后果等方面存在的差异。马克思和海德格尔都自觉地拒斥近代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并试图将人及其自由置于世俗的、与人互动着的现实关系中来加以考察,就此而言,二者同为存在论哲学。但关于现实的人及其自由的理解,两者之间存在着深刻的差异:海德格尔所理解的人及其自由,是日常个体的“本真”存在方式,仍然带有浓重的主体形而上学色彩,其理论最终难逃虚无主义的命运;马克思所理解的人及其自由,则是社会性个体的“自由个性”,体现了彻底的唯物主义品质,其理论导向了激进的历史主义。 一、思维原点:什么是“人”? 马克思通过将人的本质概括为“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将近代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中作为抽象理性主体的人拉回到坚实的现实生活之上,并置于可经验到的、活生生的现实关系中来加以考察,从而将哲学“从天国降到人间”。海德格尔则通过“此在”(Dasein)来拷问“存在的意义”,而“此在”的存在乃是“在世之在”(In-der-Welt-sein),即在世界中的存在。由此可见,马克思与海德格尔都将“人在此岸世俗世界中的存在”理解为一个始源性事实,以此来拒斥近代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的形而上学传统,从而进入存在论的哲学范式。传统的主体哲学或意识哲学将人理解为一个先验的、抽象的理性主体,这种原子式的孤独主体被抛入到一定境遇中,它与外部世界包括与其他主体的关系是一种外在的、主客对立式的关系;不同于此,马克思和海德格尔的存在论哲学都强调人作为主体的生成性特征。然而尽管如此,马克思与海德格尔各自视域下的人还是大为不同的。 在马克思看来,只有在现实的社会关系中、在与他人的交往以及与环境的互动中,人才能获得相应的界定、自我理解并得以生存、发展。从个体的角度看,其交往方式尤其是生产方式,决定了他的社会身份、地位,乃至他的情感、意志以及思维等生活的方方面面,这样人与其生产之间就具有了内在的一致性。从社会的角度看,一定的生产力和交往水平又决定了人们形成不同的阶级,并在相应的经济基础之上建立起一整套与之相应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由此可见,使人成其为人的,不是他的生物属性,而是他的社会属性,其根本在于生产性。在私有制条件下或者说在阶级社会中,人的社会属性集中地体现为阶级性,他的身份以及相应的能力和界限都通过他的阶级地位得到界定和说明。由此可见,在马克思哲学的视域中,不存在先验的、同一的、抽象的理性主体,只存在一些在一定的生产力水平和生产关系中从事着生产和交往的“现实的个人”。人是其自身劳动、生产的历史产物,人的情感、意志和思维能力及其界限都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是,人们又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能动地从事生产和其它社会活动的。人们改造着环境,改造着自身,发展着自身,也改变着对自身、对环境以及对人与环境关系的理解。“环境的改变和人的活动或自我改变的一致,只能被看作是并合理地理解为革命的实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可见,“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同上,第56页) 在海德格尔看来,“此在”作为“在世之在”,“向来不得不去是作为它本已存在的它而存在”。(海德格尔,2006年,第16页)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始源性事实,自我与它的生存背景本是融为一体的,它不能脱离它的生存背景而存在,因此对自我的理解必须从这一始源性事实出发,并且对自我的理解也向来已经是这一始源性事实的产物了。对此,倪梁康教授这样解释:“此在(人)与存在的关系因此而被放置到了近代传统的人的自身关系之前。人的自身关系(Sichverhalten)惟有从他与存在的存在关系(Seinsverhaltnis)出发才能得到理解”。(倪梁康,第466页)可见,与马克思一样,海德格尔也把人生存于其中的世界不是作为一个外在于主体并与主体相对立的客体,而是作为人的生存和自我理解借之获得可能的背景性场域,从而同样将人纳入到某种关系中来加以考察。 但是,海德格尔哲学中的世界与马克思哲学中的世界,具有原则性的分野。海德格尔的世界是通过“先验的直观”而产生的,马克思的世界则是经过“经验”的分析而抽象、概括出来的。因此,海德格尔世界中的关系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均质化的抽象关系,马克思世界中的关系则是特定的、有差异的和有规定性的关系。由此导致,海德格尔所理解的人仍然是一个“抽象的人”,这一个体的规定性与另一个体的规定性并没有得到充分而清晰的说明与展开。尽管海德格尔一直强调“此在”的独特性,但是,由于无法在现实关系中给予具体的规定,这一独特性本身仍然不过是一种抽象的先验论断。或者说,如果将每一个体生存境遇的细微差别都作为一种独特性来加以强调,而忽视不同个体生存境遇的一定共性,那么,这种关于个体独特性的任何言说都不可能成为一种理论,而普遍性是理论的基本要求。因此,关于个体独特性的理论就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强调所有个体普遍具有的共性,而这种普遍的共性却是极为稀薄的抽象物。辩证地看,绝对的差异就是绝对的同一,海德格尔正是陷入到这种绝对的差异中,因而也就陷入到绝对的抽象中。如此,他的关于人的存在论分析也就不适于任何场合。而马克思恰恰规避了抽象的知性思维,他在各个不同的、极端差异化的个体与普遍同质的、无声无息的“类”之间,选择了“阶级”这一具有规定性的中介范畴,作为分析世界的独特而有效的视角。“阶级”范畴从现实生活的利益关系中,既将一些人与另一些人区分开来,同时又将一些人联合起来。这样,“阶级”就不是抽象的“类”,也不是一种抽象事实,而是构成我们的生活世界并规定着我们的最为重要的生活关系逻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