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商业道德

作 者:

作者简介:
徐少锦 南京审计学院210029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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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商业道德产生于先秦;以司马迁的《史记·货殖列传》为标志,其基本框架形成于西汉;经过大约15个世纪的沉默,到明代中期由于农业、手工业与商业的发展,商德获得了丰富发展,表现在刊行了一批总结经商经验与用于商德教育的书籍,如明末闽商李晋德撰写的《客商一览醒迷》、清初憺漪子编写的《士商要览》、清代王秉元纂集的《生意世事初阶》、清乾隆时商人吴中孚编撰的《商贾便览》等,还有如《营生集》、《醉笔堂三十六善歌·商贾三十六善》等专讲商德准则的蒙训读物,至于散见于家规、族法、地方志、文艺小说以及学者们文集中的商务内容,更是比比皆是。归纳起来,主要有三方面的内容:

      (一)商德哲理 即商德的理论依据。古代商德大体上以人性论、义利论、时空论作为其理论立足点。认为好利欲富是人的本性,自天子王侯到庶民百姓,都是有利欲的,不仅都有利欲,而且还患贫求富。“富者,人之情性,所不学而俱欲者也。”(《货殖列传》)人性的这种好利求富是包括经商在内的一切行为的驱动力。“利之所在,天下趋之。”(《苏洵:《上皇帝书》)“有利则竭蹶而趋,无利则掉臂而往。”(乾隆《宣化府志》卷37)

      人性的这种内在要求,在经商过程中如果任其发展,就会危害国家利益而致百姓危困,特别是唯利是图的巨商们的贪婪性、投机性、欺诈性和侈糜性,具有很大的破坏性。这就必须运用法律与道德的力量加以约束,而儒家的义利统一论便是一种重要的精神力量。儒家主张见利思义、利以义取,认为“德义,利之本也”(《左传·僖公二十七年》)。孔子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但若合乎义,“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论语·述而》)

      不过,以义取利,必须具有正确的时间与空间观念,能够因时制宜,因地制宜。出身新安巨商家庭的汪道昆(1525—1593)说:“古之货殖者,必因天时,乘地利,务转毂与时逐,毋系一隅。”(《太函集》卷51)意思是自古经商谋生的人,必须考虑天时、地利、市场货物的余缺及其变化,不要局限于一时一地而不随机应变。因为商品交换受供求规律的支配,而货物余缺又因时间、地点的不同而不同,其所造成的合理差价便是商人的利益所在。故“夫良商不与人争买卖之价,而谨司时,时贱而买,虽贵贱矣;时贵而买,虽贱已贵矣。”(《战国策·赵策》)这里讲的时,有时机、季节、时宜、时势、时政、时效等多种含义。司马迁特别强调把握“时”对经商致富的重要性。指出:周人白圭就“乐观时变”,利用由季节变与年景丰歉所造成的商品供求变化,“人弃我取,人取我与”而致富,成为后世商贾效法的榜样。中国古人的商贸活动大体上是以对人性、义利和时空三者经验性的认识为前提的。正是在这种朴素的哲理指导下,随着商业经营实践的发展,才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商德规范。

      (二)商德规范 中国古代的商德规范很多。其中以诚实守信、市不豫贾最为基本,是支配其他商德规范的两大商德原则。如清人石成金所说:“为商者,诚欲通有无,权子母,总不出公、诚二字。”(《传家宝全集》)

      1.市不豫贾。就是“公市不豫”(晏子《春秋·问篇》)、买卖公平、“市价不二”等价交换。这是价值规律的根本要求。“市不豫贾”就是卖者不虚定高价,愚弄、诳骗顾客以牟取暴利。明清时的许多商人认为,这是商德的首要原则。“经营商业,首重公平,故各业皆有社会创立公所,由董事组织评定甲乙价目,公道贸易,庶几有余不紊,进行发达之端,关于商业兴旺之一大宗旨也。”(《明清苏州工商业碑刻集》)

      2.诚实守信。就是童叟无欺,讲求信誉。诚实守信与买卖公平是互相关联的。前者是后者的保证,后者是前者的基础。买卖公平是诚实守信的核心内容。管子要求商贾做“诚贾”,主张“非诚贾不得食于贾”(《管子·乘马》)。诚实不欺是商业发挥积极作用的内在要求,“商贾敦悫无诈,则商旅安,货通财,而国求给矣。”(《荀子·王霸》)宋代周敦颐在《通书》中对诚作了本体论与人性论证明,说诚是“圣人之本”与“百行之源”。这样,诚信便成为商贾的人格追求与立业根本,处理与国家、同行、顾客、主人、佣工等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些享有美誉的商贾与老店,“如扬州的戴春林,苏州之孙春阳,嘉善之吴鼎盛,京城之王麻子,杭州之张小泉,……得名之始亦只循‘诚理’二字为之,遂食其报于一、二百年。”(《金安清:《水窗春呓》)

      3.货真量足。这是市不豫贾、诚实守信在出售商品的质、量上的表现。《周礼·地官》早就要求“贾民禁伪而除诈”,规定:“凡市伪饰之禁。……在商者十有二,在贾者十有二”。伪饰就是以假充真。商贾手中十件商品中如有两件质量不达标,便禁止出售。商品“以苦杂良”、以假掺真、以次充好、以少冒多,商人利益也会受到损害。春秋时虞孚采纳了妻兄出的歪点子,在把漆从越国运到吴国去卖时,在漆中掺了漆叶膏,结果发霉变质卖不出去,亏掉全部本钱无法回乡,便当了乞丐客死吴国。(事见《郁离子·虞尔》)

      4.勤劳经营。大凡正真的商贾,不论是肩挑手提的小商贩,还是拥资百万的富商巨贾,无不勤进货、勤销货,精于工计。司马迁在谈到“廉吏归富”的原因时说,“贪贾三之,廉贾五之”(《货殖列传》)。廉贾是指货卖得便宜、因而卖得快、资金周转快的商人;相反,贪贾是指货卖得昂贵,因而卖得慢、资金周转慢的商人。所以廉贾做五趟生意,贪贾只能做三趟。商事勤能生财,家事勤能节财。清代歙县大盐商鲍志道虽“拥资巨万,然其妻妇子女,尚勤中馈篑帚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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