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价值与真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竹立家 国家行政学院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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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认为,价值概念的基础是人的需要和利益,而真理概念的基础是人的认识能力;前者与人的情感密切相关,而后者则拒斥情感、诉诸于理性;前者主要与人的主观世界相关联,而后者则主要涉及客观世界;前者是非认知的,不提供关于世界的知识,而后者则是认知的,提供关于世界的知识:由此产生了所谓“有无价值真理”、“价值真理是否是客观的”、“价值与真理的关系”、“价值能否被认知”、“正当性与合理性的关系”等诸多问题。

      一、价值与认识

      一个人远远不止是一个认识论上的主体,他同时还是一个实践主体或价值主体,是认识和实践的统一体。在古典哲学家的体系中,特别是在亚里士多德、斯宾诺莎、康德、黑格尔的哲学体系中,认识和实践的这种统一是无庸置疑的,尽管这种统一是在唯心主义的意义上实现的。但是,在现代哲学中,特别是在“元伦理学”的体系中,认识与实践、事实与价值的这种统一遭到了根本的怀疑。元伦理学家们企图在纯粹形式逻辑的意义上否定价值的认识功能,并进而否定价值的实践特征,企图建立一种纯粹的、既非价值的又非实践的、针对伦理学概念的逻辑认识论体系。他们提出道德价值理论或规范伦理学不是科学,因为它运用价值,涉及人的动机、评价和情感的主观世界,不可能提供严格的理论知识;而元伦理学才是真正的科学,因为它可以向人们提供经过严格逻辑论证的知识体系。但是,元伦理学只关心逻辑分析,只关心概念和符号的运用,而不关心人的实际生活,不关心人的需要和利益,没有实践基础,所以,它又不是伦理学,而是一种形式逻辑。于是,人们就处于一种二律背反之中:要么是“不科学的伦理学”,然而它确实是伦理学;要么是“科学的伦理学”,然而它已不再是伦理学。

      为了正确解决元伦理学所遇到的二律背反,我们要在认识方法上做必要的矫正,即把对道德价值的纯粹逻辑认识方法,转变成对道德价值的逻辑—社会认识方法。只有这样,伦理学才能变成既是科学的又是实践的,价值和认识才能有机地统一起来。

      在某种意义上,对道德价值的研究来说,社会分析的方法较之于逻辑分析的方法是一种更有效的方法。逻辑分析不是道德价值认识的最基本方法,更不是唯一的方法。当然,从逻辑和语言上确定伦理学或道德价值术语的准确界限,使概念更加准确、定义更加清楚是十分必要的,但是,这不应使伦理学本身受到伤害。对伦理学和价值科学来说,概念和术语的准确性并不是研究的目的本身。伦理学有更为“高尚”的目的:它必须关心人,关心人的生活、人的幸福、人的义务,并有助于主体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做出正确的道德决定,有助于主体对自己和别人的行动做出正确的价值评价,有助于主体对人生做出正确的价值选择,总之,有助于人在社会进步的同时,达到自己的人生目的,达到自我实现,否则,人就有一切正当的理由摒弃伦理学,因为这种远离人的现实生活的伦理学,对人来说是完全没有意义的。

      道德价值作为认识的一种特殊形式,其现实基础是人的社会生活,它是借助于善、理想、满足、利益、义务、荣誉、良心、幸福等概念来反映现实,调节主体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换句话说,它既有反映社会现实的认识论特点,又有调节和指导个体行为、影响社会生活的价值论特点。如果道德价值不具有认识论的特征,即逻辑认识和社会认识的特征,我们就无法确定所掌握的价值体系是否具有客观真理性,无法确定为什么是这一种而不是另外一种价值体系是正确的以及正确性的依据;同时,如果道德价值不具有调节和指导主体行为的特点,它也就失去了价值的特点,我们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就会处于解体的威胁之中,因为道德价值是社会团结、人民安居乐业的最基本粘合剂,缺少了它,社会就会出问题。

      道德价值认识和反映现实的特点与调节和指导现实的特点,决定了认识与价值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统一,而这种统一的基础,是人的社会实践活动。正是人在社会现实中的价值实践以及现实中各种各样道德价值体系存在的事实本身,是道德价值的认识论根源。道德价值不仅是被社会现实决定的,而且还是对社会现实的解释和评价:像善、幸福、满足、义务、良心等等价值观念,不仅是我们认识和反映社会道德现实的基本范畴,而且也是我们解释和评价社会道德现实的基本范畴,这些范畴既能够使我们认识价值真理,从现实生活中吸取合理的价值因素,又能使我们正确解释和评价价值活动。

      导致元伦理学家怀疑和否定道德价值的认识能力的根本原因,除了方法论错误之外,主要的一点就是怀疑“道德价值概念的科学性”,认为这些概念不能反映现实,而只是一些主观概念,表达的是主体的主观愿望和态度。例如,当我们说“泰山是高的”时,“高”这一概念表达的是泰山的一种客观属性,只要去过泰山的人都会证实这一点,而且科学仪器的测量也会证实这一点。但是,当我们说“A是善的”、“B是幸福的”时,“善”和“幸福”这两个概念就不可能反映客观的属性,它只是表达说话人的一种主观情绪和态度,因为换了另一个人,或许就会说“A是恶的”、“B是不幸的”,而我们既无法体验A与B的状态,也无法找到一个正确的测量标准来判断谁是谁非。所以,“泰山是高的”这一判断具有纯粹的描述性特征,是认识的,通过这一描述我们可以获得或增加知识;而后两种判断则具有评价性特征,是情绪的,通过这两种评价我们不会得到准确的知识,因为它们所使用的“谓词”不具有客观性,因而也不是科学的或可证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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