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伦理学(又称环境伦理学或环境哲学)滥觞于法国学者施韦兹的《文明的哲学:文化与伦理学》(1923年)和美国学者莱奥波尔德的《大地伦理学》(1933年)。施韦兹和莱奥波尔德提出了两条基本的生态伦理思想:其一,伦理学研究的对象应从人和社会领域扩展到生物或大地自然界,生物或大地自然界应当象人类一样拥有道德地位并享有道德权利;其二,个人或人类应当对生物或大地自然界负有道德义务或责任。施韦兹认为崇拜生命是伦理学的基础,尊重生命是伦理学的灵魂;维护、发展和完善生命是善;损害和毁坏生命是恶。因此,在尊重生命的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是人对所有生物负有责任。莱奥波尔德则更进一步,提倡大地伦理学,主张将伦理主体从人类扩大到大地或自然界,给其以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要求人类关心、尊重所有生命和自然界。由于他们的思想大大超出了当时人们的眼界,因此,当时并没有被社会所接受而只为少数人所知晓。在60年代末轰轰烈烈的环境保护运动中,才重新发现了这二位“先知”的新思想,并逐步兴起了关于生态伦理学的热烈讨论。尽管如此,他们的思想从一开始就为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并确定了方向。 1975年,美国哲学家罗尔斯顿发表了《存在生态伦理学吗?》一文,从生态规律转换为道德义务的必要性论证了生态伦理学的合理性。此后,他又通过发表一系列论文和专著,建构了生态伦理学的理论框架和实践框架。其理论框架是:生态环境或大自然是一个整体,自然界中的每一种事物都是大自然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具有自己的地位,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因而都具有内在价值,因此,自然界中每一事物都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并享有道德权利。其实践框架是: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关心、保护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 罗尔斯顿认为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是一种新伦理学。他说:“旧伦理学仅强调一个物种的福利;新伦理学必须关注构成地球进化着的生命的几百万种的福利”,这是新伦理学与旧伦理学的鲜明区别。其实,罗尔斯顿的生态伦理学只是当前西方生态伦理学的一个主要流派,即环境(或自然界)整体主义派。尽管西方生态伦理学者有着一些共同的基本观念,比如都承认自然界的某部分或自然界整体具有内在价值或价值,并且都以此为据推证自然界(或其中某些因素)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人类应当尊重它们的内在价值或生存(存在)权利等等,但由于他们各自理论出发点的不同,其理论体系又各具特点,分成了不同的流派。这些流派主要有①传统的泛人道主义派、②感知主义派、③生机主义派、④整体主义派。 传统的泛人道主义(又称传统的泛道德主义)试图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至子孙后代,甚至非人类的动物、植物,乃至对整个自然界都给予道德关怀和保护,当然这完全是从人的利益出发的。该流派的著名代表弗兰克纳认为,对当前环境问题,传统伦理学仍然适用,不需要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其实,将以人为中心的伦理学向外延伸至自然界,本身就是一种新的生态伦理学。感知主义派认为,具有感觉或感知能力,能够感受苦乐,是形成道德的充要条件,因而具有感觉能力的动物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生机主义派认为,所有生物都有相似的生命机制,因而都具有平等的内在价值,应当拥有平等的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可以得出下述总结性结论:从总体而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念包括理论观念和实践观念两部分,其理论观念是自然界的价值观念和自然界的权利观念,其实践观念是保护地球上的生命和自然界观念。具体而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基本观念有如下几点:①自然界或其某部分有某种共同特点;②这种特点决定了它们有其内在价值或价值;③这种内在价值或价值决定了它们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④为此,人类应当尊重、关怀、保护它们的存在(或生存)和发展。实质而言,西方生态伦理学的根本观念,就是主张人类与自然界或其某部分之间存在着伦理关系,人类应当尊重、关怀、保护它们的存在(或生存)权利。 可见,西方生态伦理学虽然分成许多流派,各种流派的理论观点不尽一致,但是它们有上述共同的基本观念,这些共同的基本观念构成了贯通于各流派的共同的理论内核体系。我们所要分析研究的就是这种共同的基本观念或共同的理论内核体系。接下来的问题是,我们应当如何看待这些基本观念?它们有多大的合理性?理论上能不能站得住脚呢?笔者以为,这些基本观念是有一定合理性的。大工业革命以来,社会生产在高速度发展的同时,越来越严重地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了生态平衡的严重失调,破坏了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自然条件,从而反过来威胁到了人类社会的生存和发展。出于对人类前途命运的长远考虑,人类开始关心自己的生存环境,意识到了维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对于自身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因而,从关注人类自身利益出发去关注自然界的存在、发展状况逐渐地成为全人类的共识。西方生态伦理学就是这种情势的集中反映,表现了人类对自身利益和自然界的密切关注,反映了人类和自然界之间那种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但是西方生态伦理学的这种反映从总体上看是有重大缺陷,有失偏颇的,这就是对人类与自然界的关系作了错误的理解,将自然界对人类来说的一般的价值存在关系加以歪曲地解释并无端地上升为本来就不存在的伦理关系,从而得出了许多错误的结论。这些结论是:自然界有自己的“内在价值”;自然界应当拥有道德地位和道德权利;人类应当尊重自然界的“内在价值”和存在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