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与自然关系道德研究三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伟民 黑龙江省社科院哲学所

原文出处:
福建论坛:经济社会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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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德是社会意识形态之一,是调整人与人以及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据这种认识,人与自然的关系显然不在道德研究的视野之内。今天,当人们由严重的生态和自然环境问题反思自己的行为,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可持续性发展问题,要求建立新的生态文明时,才发现人类对自然也要承担某种道德的责任。把人与自然的关系纳入道德的领域,这不仅是一个严峻的现实问题,而且也是当代社会学和道德哲学一个十分重要的前沿问题。

      (一)

      人类为什么要对自然界负有道德责任?这是人与自然关系道德研究首先要解答的问题。

      早在上世纪末,恩格斯就曾针对工业化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对自然资源的滥用,提出过严重警告。他提醒人们注意,这种工业文明大规模地破坏人与自然的和谐、平衡的行为,总有一天要受到大自然的惩罚。这种对社会持续发展的破坏行为也受到了马克思的批评。可是,却没有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今天,人类即将迈入21世纪,人类的力量,特别是科学技术的力量,在对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表现出巨大的推动力同时,也显现也对环境和资源的巨大破坏力和支配力。严重的环境与资源问题已表明,人类如果再不懂得自重自律,不正确地对待自然界,就必将遭到严重的报复。

      认识并提出人在对自然界的问题上应该自重自律,意味着一种对必然性的认识与掌握,其实践的指向要求人类对自然肩负一种道德责任,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这种责任与义务,既不是纯粹理性或上帝意志的体现,也不单纯由人的需要而决定,而是自然界在其进化和发展过程中一定阶段上人对自然关系的真实反映,是由人与自然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和人类在自然界所处的地位决定的。承担这种道德责任,履行这种道德义务,是人类行为自由的表现,是人类又一次自我解放。黑格尔说过:“义务中的个人毋宁说是获得了解放”,“义务所限制的并不是自由,而只是自由的抽象,即不自由。义务就是达到本质,获得肯定的自由。”(《法哲学原理》第167页,168页)黑格尔这一思想,虽然是唯心主义的,但它揭示了义务范畴中包含的自由和必然的辩证法。认识并承担人对自然的道德责任和道德义务,正是表现了人通过对人与自然崭新关系的必然性认识而达到的自由。

      以自然界的发展来看,人类对自然的道德责任,源于自然界发展的客观进程,是自然界进化的必然要求,自然界从它诞生以来,已经增过了极具漫长的道路。根据进化和发展的观念,可以把自然界的进化分为宇宙进化、生物进化和文化进化。每一种进化都在顺从自然的基础上,表现出独有的进化机制。

      借助文化进化,人类学会了能够不断提高其生活能力的行为,改变了整个生物进化的机制和秩序,影响了无目的、力求保持平衡的生物进化。人类的活动影响到整个自然界,同时,也导引了人与自然界、生物界的冲突,引发了严重的生态危机和环境问题。如果我们不能很快开始明白过来,最终的苦果将由人类自己去承受。如果我们承认人是自然进化的最高阶段,那么也就同时承认了人类的目的将充当着进化过程的领导者,人类是一种可以影响和指导自然进化的生物。果真如此,我们就有责任、有义务为生命和自然界提供新的发展进化的机遇和条件,并以此来规范和约束我们的行为,在新的价值基础上找到真正自由的道路。

      (二)

      自然界有无自己的“利益”?这是确立人与自然道德关系的关键。

      提出这样的问题是始于如下认识:道德是利益关系的产物;在社会生活中,道德是对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关系的自觉认识和行为选择的结果;道德体现的是个人与整体、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的关系。所以,在人对自然的道德研究上,“自然界的利益”是否存在,至关重要。

      按照人类中心主义的见解,自然界是毫无利益可言的。在人对自然的关系上,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一切主客体关系都只能表现为主体的“为我”性质。人对自然的行为只能以人类的利益出发,以人类的利益为人类行为的尺度。如果说自然界有价值的话,也无外乎是一种维护人类生存和延续的价值。在人对自然的行为评价上,只有依据人类的利益才能评定善与恶,除此之外,并无道德与否的问题。应该承认,人类中心主义作为人类思想史中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人类发展史上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但它也有其局限性。从实践角度说,以人的利益来判定人类行为的对错、善恶,往往结果是自相矛盾。那些造成环境污染、资源破坏的行为又有哪一种不是所谓“为了人的利益?”从现代科学的角度说,人既不是上帝创造的最伟大成就,也不是可以脱离自然界、凌驾自然之上的王者。人是从自然界产生的,是自然界的一部分并同自然界一起发展。人靠自然界生存,受自然规律制约。所以,在理论要讲,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不是单纯地表现为主体,而是主客体的统一。人对自然的态度同时也是人对自身的态度,人对自然做了什么,也就是对自身做了什么,人对自然的损害也同时是自身的损害。只看到人与自然的区别与对立,看不到人与自然的同一与统一,这恰恰是人类中心主义的片面性所在。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从人与自然界是相互依存的整体来论证人对自然应负有道德责任,仍然是“功利主义”或“利己主义”的,仅仅依靠这种认识,人类仍难以摆脱“人类中心主义”所固有的人类沙文主义倾向。正如一位国外学者所提出的问题那样:“假如我们肯定知道,从2000年起直至永远,地球这个星球不能再为人所居住,那么也就没有任何伦理和美学的理由,为什么不把地球当成垃圾留给宇宙。”显然,在这里,自然仍是毫无权利和利益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明确地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和权利。历史发展到如今,人们发现,自然界既不是可以消灭战胜的敌人,也不是盲目崇拜的神秘偶像,更不是可以任意占有的对象和裁剪的材料。在人类获得的巨大科学技术成就面前,自然界以其“沉默的反抗”告诫人类,要么是对抗,那将是残酷无情的“自然选择”;要么是朋友与伙伴,承认自然的价值与利益,实现和谐发展。敌对、效仿、占有的自然观念无助于解决人类面对的问题。必须承认自然界的价值和利益,这是一种全新的自然观念,它不是某种人的主观意愿,而是人与自然关系不断发展,人对自然认识的发展的必然。这种自然观,视生物为人类的伙伴和朋友,把人类道德对象的范围扩大到“人——自然”的共同体,承认生物和自然界的价值和利益,用道德的纽带把人——生物——自然界联系起来,把道德的责任作为“人——自然”系统不断完善和正常运转的条件,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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