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谟开创了道德学认识论

作 者:
葛力 

作者简介:
葛力 中央党校哲学部

原文出处:
现代哲学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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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哲学导源于科学实践、社会实践和生活实践,关注最一般的原则,是一门具有高度概括性、抽象性的科学,是理论与实践相交织的汇合点。凡是足以称道的哲学都应该有一种系统,从本体论开始,中间经过逻辑思维、诸多认识论问题的探讨,终于达致伦理学或道德学,以此为归宿。没有本体论、认识论固然没有哲学;没有伦理学或道德学也算不上完备的哲学。本体论、认识论涉及自然、社会和思维,伦理学或道德学席卷全部人的问题,诸如人的行为、地位和价值,具有实践的品格。哲学,只有在利用语言、符号研究本体论、认识论问题之后,更上一层楼,深入理解人自己的生活、职责,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整个人生的意义,从而有意识地按照美好的设计来塑造自己,塑造社会,才能圆满地实现其崇高的任务。研究本体论、认识论属于哲学中理论部分,探索伦理学或道德学则归诸其中的实践部分。看来,哲学必然区分这两个部分,休谟早已提出这种见解,完全正确。

      哲学思维过程中发生过各种转向,休谟把哲学思辨扭转到一个新的方向,也是一种转向,在一定意义上堪称为革命。这种转向的核心是要研究人,研究人性。他说,“人性研究是关于人的唯一的科学,可是一向却被人忽视。我如果能使这门科学稍为流行一些,就心满意足了。”(休谟:《人性论》,第304页,第6-7页。)之所以要研究人性,理由是“一切科学对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即使数学、自然哲学和自然宗教也都是在某种程度上依靠人的科学;因为这些科学在人类认识范围之内,并且是根据他的能力和官能而被判断的。”休谟关注现实生活、人的特性,认为人的认识活动除去理性思维的成分以外,还有非理性思维的因素参与。所谓非理性的因素,当然,包括人的素质、个性以及在一定文化类型熏陶下所养成的倾向,是能发生独特的作用,可以不受理性约束,或者理性在它们那里显得威力不足。考虑到这些问题,才能彻底认识人类知性的范围和能力,才能彻底理解人类认识活动的真实面貌。这里需要“道德学和批评学研究人类的鉴别力和情绪。”(同上书,第7页。)

      休谟特别关注日常生活,肯定日常生活在人类思维中的作用,断定哲学不应该忘记日常生活,希望哲学体系在向前进展的过程中,会注意到日常生活,从而获得新的生命,这就是要在哲学体系中融入道德学,架起哲学与日常生活中的一座桥梁。不言而喻,道德学研究道德,究竟什么是道德?休谟从反的方面论述,说明道德不是什么。他说,“类似关系、相反关系、性质的程度和数量与数目的比例,所有这些关系不但属于我们的行为、情感和意志,同样也确当地属于物质。因此,毫无疑问,道德并不在于任何这些关系中间,而且道德感也不在于这些关系的发现。”(同上书,第504页。)那么,道德究竟是什么?他又作了正面的论述,他说,“道德学和批评学宁可说是趣味和情趣的对象,而不可说是理解的对象,所谓美,不论是道德的,抑或是自然的,只可以说是被人所感觉的。而不是被人所观察的。”(休谟:《人类理解研究》,第145页。)这种观点渊源于F·哈奇森(Hutcheson)的哲学体系,在那里,道德和美学的判断被认为是建立在感受到一定的情感的自然能力之上的,完全独立于推理和反省。休谟说,“道德宁可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休谟:《人性论》,第510页。)比较之下,两个人的言论如出一辙。不过,休谟在对待道德体系上注意到事实和观察。他认为人们现在在自然哲学方面医治了对待假说和体系的激情,除去来自经验的论证以外,不再倾听别的论证。现在完全到时候了,在一切道德研究上人们应该试图作同样的改革,应该拒斥任何不是建立在事实和观察之上的伦理体系,不管多么深奥和精致。

      在道德认识论上,休谟坚持道德感论,断定人的自然信仰建立在本能上,由感情所加强,由感觉,而不是由理性所推动而行动;感情富有优先权,理性处于从属的地位。休谟写道,“理性是、并且应该是情感的奴隶,除了服务和服从情感以外,再不能有任何其他的职务。”(同上书,第453页。)这在道德领域内如此,因为在这里单纯的信仰不能使人采取行动,只有依赖情感的激励他才进行活动,而理性却无能为力。但是,理性进入日常生活范围,它却能够产生辨别知觉真假的积极作用。道德是一个特殊的认识论的课题,不是以理性为前提,而是与内心的情感融合在一起的。照休谟来说,“道德并不成立于作为科学的对象的任何关系,而且在经过仔细观察以后还将同样确实地证明,道德也不在于知性所能发现的任何事实。……道德并不是理性的一个对象。”(同上书,第508页。)道德不存在于理性中,不是理性思考的事物,而是一种感受,一种可以称之为心理现象的感情和情感。道德也不是事实,不是日常语言描述的对象,不能在人群之中获取普遍同意的共识。以恶和德为例,“恶和德可以比作声音、颜色、冷和热,依照近代哲学来说,这些都不是对象的性质,而是心中的知觉;道德学中这个发现正如物理学中那个发现一样,应当认为是思辨科学方面的一个重大进步。”(同上书,第50页。)道德学中这个发现可以同物理学中的万有引力定律相比拟,意思是说,对于富有道德性质和行为进行观察时,可以产生赞成或责备的心态,即与称之为德或恶的相符合的情绪,这种心态或情绪属于心理上的感觉现象,与思辩无关,如果宣称它为德或恶,那就与思辨发生了联系,超出纯粹心理经验的范围。

      而且,在休谟看来,德与恶可以同洛克所说的第二性性质相类比,带有私人性质,不具普遍的品格,这就使德与恶完全与事实脱节了,从而不禁让人联想到艾耶尔的论点。艾耶尔认为伦理概念“只是一些忘概念,一个个伦理符号出现在一个命题中,对这个命题的事实内容并不增加什么。”(A·J·艾耶尔:《语言、真理与逻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3年版,第121、123-124页。)因此,“只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没有说出任何东西的。它们纯粹是情感的表达,并且因此就不归入真与假的范畴之下。表达道德判断的句子是不可证实的,其理由与一声痛苦的叫喊或一个命令之不可证实相同一因为这些句子不表达真正的命题。”(同上书,第123-124页。)然而这是表面现象,究其实质,休谟的观点与艾耶尔的论述大异其趣。休谟热爱生活,热爱知识,终究把道德、特别是道德观念同事实联系起来了,没有把它们完全禁锢在情感的范围以内。他认为对道德赞赏的基本原则在于任何性质或行为的有用性。显然理性在决定这类事情上起很大的作用,因为只有理性能够在这些性质和行为方面教诲我们,能够指出它们对社会及其占有者有益的后果。在这个意义上,理性是奴仆,也是主人。休谟从结果方面看问题,在道德上一种性质或行为是德或恶,要根据它所结的果实来评判。他认为正义是道德上的德性,仅仅因为它对人类的利益具有那种倾向。正义无非是为了那个目的的人为的创造,这种创造虽然是人为的,却不是任意的,背后寓有自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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