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之辨:“老三届”人与青年人道德观念之比较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大陆 上海青年管理干部学院科研处处长、副教授

原文出处:
中国青年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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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们生活在一定的社会环境中,也就是生活在一定的利益关系中。社会环境包括家庭、社区、单位以及国家发展的大势。所以,与其对应的也就有个人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也可称社会整体利益或人民的利益)。既然是利益,就不可否认地存在经济的关系,那就是如何遵守创造和获取之间的平衡。既然是人与人的关系,就必然地存在伦理的准则,那就是如何对待功利的需求与道义的承担。这就是说,人是不能不讲“利”的,人也是不应不讲“义”的。在当前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协调“利”与“义”之间的关系,从宏观上看,将有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从微观上看,则将有助于做人的坦诚和方正。

      如果就代际划分以及与社会互动之间的关系为根据,来评说不同群体(有不同的文化群体、不同的职业群体……。在此,以年龄、经历为划分,也谓“代群”)对上述命题的影响,那么,我们可以说“老三届”人的观点将是至关重要的,某种意义上甚至会对全局的走向产生引导的作用。这不仅仅在于“老三届”人已为人父母,扮演着教育者的角色;也不仅仅在于“老三届”人已在相当数量的单位中成为了中坚,承负着领导者的责任;更在于“老三届”人既接受过中国传统文化中崇尚理想、高扬正气、担待道义的教育,又经历过文化大革命践踏一切个人利益,否定一切个人追求的灾难;既享受了改革开放的大政方针为个人发展所提供的种种恩惠,又目睹了市场经济大潮中极端个人主义的逐渐膨胀……以至义利之辨所包含着的所有信息,在通过他们的脑海进行检索的时候,不会是陌生的、怪诞的。

      缘此,“老三届”人对该命题的判断将依凭一种坦率、厚实而成熟的态度,并可在质上被理解为社会的主导性意见。

      主导性倾向

      那么,有关项目及调查的结果如何呢?

      为了获得最真实的效果,我们缩小了该命题的范畴,即把“义”与“利”的关系纳入人际交往的范畴,转化成“为我”还是“为人”的讨论。调查取得的结果如下:

      “老三届”人关于处理人际关系原则的统计(如图)

      题序 选项 比例位序

      1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60.7%1

      2主观为自己,客观为别人 9.4% 4

      3先为自己,后为他人 3.9% 6

      4主要为自己,兼顾为他人 12.0%2

      5先人后己,先公后私 9.7% 3

      6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4.3% 5

      第一类原则:“我为人人,人人为我”。该项的调查比例为60.7%,即有3/5强的“老三届”人表示了认同,且在总统计中形成了高耸之势。首先,“我为人人”指“我”是人人中的一员,我与“人人”是平等的。其次是指“我”有“为人”的意识,“我”有“为人”的品质,“我”有“为人”的行为。与此同时,正因为关系是平等的,行为是相互的,“人人”也会“为我”。由此,便在人际关系方面构创了诚实守信、互助友爱的良性循环。

      其实这是一条最具有普泛性和民众性的道德原则,它既包括为“我”的要求,要求“我”尊重他人,服务他人;又包括对“我”的回报,回报我的爱心,回报我的劳动。它既包括对个人功利欲望的克制和平抑,又包括对个人功利目的的承认和肯定。这即是说,对待个人的功利,它既没有否定,又没有张扬,而是使它在“人-人”关系中联通、流动,达到和谐的境界。“老三届”人在经过风浪的颠簸以后,知道抛向浪尖时的感觉是多么飘摇和浮夸,知道跌进浪谷时的感觉是多么空荡和慌乱。所以,他们中的大部分不管是面对诱惑,还是面临挤逼,一般都能保持平稳的心态、坚守做人的准则,不会轻易地走向偏执和狭窄。因为他们深深地知道,只有这“为人”和“为我”的中间地带,才是宽敞的和通达的。

      值得提及的是,我们注意到1996年度上海青年研究中心针对上海青年所作的相同题目的调查(笔者也参与),认同“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比例为48.2%,比“老三届”人的该项认同低12.5个百分点。看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如何处理人与人的关系,“老三届”人要比青年人显得诚恳,显得从容。这不仅因为“老三届”人的年龄,决定了他们更多地具有了不争的心态,还在于“老三届”人的经验和教训,决定了他们中的大部分起码在观念上已不屑于人与人之间的倾轧和斗争。

      “为自己”与“为他人”

      第二类原则之一:“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该项的调查比例为9.4%,即有1/10弱的“老三届”人表示了认同。首先,该原则明白地确立了“为自己”的意愿,并以这种意愿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出发点。于是,为了谋划自身的利益,追求自身的前途,主观上可以堂而皇之地倾注功夫和心力。其次,这种主观的意愿和努力,虽然以自我为中心,即围绕着自我而开展,却不以损害别人为前提,那就是既没有损害别人的意图,又没有损害别人的行为,甚至在客观上还为着“他人”。

      第二类原则之二:“先为自己,后为他人”。该项的调查比例为3.9%,是个极小数。首先,该原则强调了优先“为自己”的次序,那就是自己的利益、自己的前途必须优先考虑,并以这种次序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出发点。其次,这种优先的次序并不挤压别人,或者说并不以挤压别人为优先自己的前提,甚至在次序上还留有“为他人”的位置。

      第二类原则之三:“主要为自己,兼顾为他人”。该项的调查比例为12.0%,即有1/10强的“老三届”人表示了认同。首先,该项原则肯定了“为自己”的倾向,并以这种倾向为处理人际关系的出发点,那就是在目标的指向上,在力量的投入上,突出了“为自己”的方面。其次,这种倾向也并不排斥他人,或者说并不以排斥他人为突出“自己”的前提,甚至还注意兼顾着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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