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向市场体制转型,它引起了整个中国原有社会结构的巨大调整,并深刻地影响到每一个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和道德观念。市场体制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调整,对人们道德实践、道德价值观的冲击,无疑是当今中国道德伦理学讨论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人们日常谈话的重要论题之一。市场经济是道德的还是不道德的;在市场条件下,人们的道德水平将得到提升,还是将被诱入万恶的“原罪”,对这些问题,从不同的理论视角和运用不同的分析方法,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评述。本文拟在对“体制的道德性”范畴作探索性讨论的基础上,剖析当前中国道德伦理关系的基本格局。 一、“体制的道德性”范畴的一般规定 对于市场经济的道德属性问题,当前学术界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议论,主要集中于市场经济体制培育过程中所引起的个人道德后果上。比如,一些认为市场经济不道德的人主张,市场经济是利己经济、竞争经济,它使人六亲不认,使人腐化堕落,为万恶之渊薮;而为市场经济作道德辩护的人则反驳道,竞争出效率,效率致富裕,富而后德生,“仓廪实、知礼义;衣食足,知荣辱”。然而,这两种最富代表性而又截然相反的观点,虽然都有大量的社会现象作支撑,但却都不具有令人信服的理论彻底性和普遍性。其原因在于这两种观点都只停留在市场经济体制与社会现象之间浅表层次的联系上,而对“体制的道德性”这个根本性问题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 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指出:“社会正义的原则的基本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适用于体制的正义原则,决不可与适用于个人及个人在特殊情况下的行动的正义原则混为一谈。这两种原则适用于不同的对象”(《正义论》,上海译文出版社出版,第59页)。据此,我认为,我们也应当将市场体制本身的道德性与在市场体制下或因培育市场体制而引起的个体道德性的变化加以适当的区分;这是两种不同的德性,虽有某种关联,但又处于社会领域的不同层面,不能相互替代。 1.“体制的道德性”范畴能否成立,显然是首先要加以厘定的问题,因为相当多的人和文章有意或无意地将道德范畴看作为个体道德的代名词,看作为纯粹个人主观观念的范畴。其实,体制的道德性范畴不仅为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明确使用,它也同样隐含于马克思的《资本论》中。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对资本家(阶级)的道德批判总是与整个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社会结构结合起来,把资本家理解为资本的人格化来进行的,并始终把资本的社会关系理解为批判的主要指向。他指出:“我决不用玫瑰色描绘资本家和地主的面貌。不过这里涉及到的人,只是经济范畴的人格化,是一定的阶级关系和利益的承担者。我的观点是: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是一种自然历史过程。不管个人在主观上怎样超脱各种关系,他在社会意义上总是这些关系的产物。同其他任何观点比起来,我的观点是更不能要个人对这些关系负责的。”(《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12页)因此,我认为,与个体道德相对应的“体制的道德性”范畴,是可以成立的。 2.“体制的道德性”范畴是相对于个体道德来区分的,其基本涵义是指社会体制的道德性,它由体制内在的一系列分配权利和义务的原则、规范所构成,并通过社会结构关系,一系列的政策、法规、条例和成文的或不成文的制度等环节表现出来。体制的道德性与个体道德性的最大区别在于它们有着不同依附体,前者依附于体制而存在,后者依附于人或个人而存在。与个体道德相比较,体制的道德性对于维系社会秩序、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具有绝对的优先地位。什么行为是善的或恶的,什么行为是被鼓励的、允许的或被反对的、禁止的,从社会生活的视角来看,主要地不是由个人的道德意识而是由社会的体制道德性所规定的。 3.“体制的道德性”是体制内在价值性的外显形态。特定的社会体制在道德上有多大的合法性,主要不是通过这个体制下个体道德体系显示出来并得以确证的,而是通过体制自身的道德性显示出来的,是通过不同体制的道德性得到比较的。比如,我们批判资本主义、颂扬社会主义,在道德的层次上,主要并不是因为资本家个人的贪婪性,而在于资本雇佣劳动制度、资本的剥削体制,是因为资本雇佣制度造成劳动异化,颠倒了劳动在整个社会生产过程中的“主体地位”,贬弃了劳动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破坏了体现劳动与财富分配的正相关联系——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的道德原则;反之,社会主义则废除雇佣劳动制度,确立了劳动者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推行按劳分配制度,从而显示出体制的道德进步性。 4.“体制的道德性”与个体道德相比较具有一系列发挥其社会功能作用的独特形式。 首先,“体制的道德性”构成分配社会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基本框架、基本规则,因而具有个体道德无法比拟的深刻性和广泛性。比如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所有权的排他性)和资本的趋利倾向,这两条经济原则的道德性既是构筑整个资本主义经济体系的道德基础,也是构筑资本主义个人道德体系的基础,其基本精神渗透于资本主义社会的方方面面,渗透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体制道德性的这种深刻性和广泛性,使它具有对于个体道德的原生性,个体道德大量地是从体制的道德性中派生出来或从属于体制的道德性。“勿要偷盗”作为个体道德实践一再重复着的道德律令,实际上便是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所有权排他性)原则的转化形式;不可想象在财产权没有体制的道德性作保障或不存在财产权的社会体制中,还会有“勿要偷盗”的个体道德规范。 其次,“体制的道德性”是系统性和层次性的有机统一。体制道德性的系统性和层次性根源于社会体制本身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体制道德性的系统性表现在它是由若干依存于整个社会体制的道德原则体系和若干依存于社会分系统的体制道德性所融合而成。体制道德性的层次性表现在:(1)社会整体结构的道德性是有层次的;(2)每一分系统的体制道德性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各分系统具有自己独特的体制道德性原则,甚至表现为一定程度上的矛盾和对立。比如,按劳分配是我国经济体制道德性的基本原则,但在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中仍然允许按资分配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