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从五个方面对儒家关于道德义务思想进行了探讨:一、从词源上考察义务范畴的发展,指出义务在古代从“应当”至“规范”再至“职责”的内涵不断丰富或具体化的过程;二、对儒家关于道德义务在人伦关系中的对应性学说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和考察;三、认为儒家的道德义务的宗旨在于道德人格上立论,即人格确立的标志是在动机上立志为善而行善,在责任心为人格的实质;四、揭示儒家道德义务一种心理机制的特点,即意志力不是以理性对情欲的绝对压制为前提,而是以知、情、欲的和谐运作、水乳交融为自由境界;五、认为儒家关于道德义务的形而上基础的特点在于“天”是一种内在的伦理必然性而非超自然的存在,命运只为作为伦理必然性而不是外在必然性的意义上被注意。 儒家对道德义务的研究是十分丰富的,可以说关于道德义务的理论组成中国儒家伦理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社会道德义务的论说和强调,乃是传统儒学的一贯宏旨。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儒家伦理学是一种义务论伦理学。道德义务是一个具有广泛内涵的伦理学范畴,考察的角度是多方面的。本文着重从概念的角度对传统儒家的道德义务思想进行考察。 (一) “义务”一词,最早见诸徐干《中论·贵验》:“诗曰:‘伐木丁丁,鸟鸣嘤嘤,出自幽谷,迁于乔木,’言朋友之义务,在切直以升于善道也。”但在这里“义务”尚未完全具备近现代“义务”范畴的含义,而是指合乎正道的事情。相当于英文duty的“义务”一词的使用,至近代启蒙学者方盛,比如严复在译著中以“义务”译duty。运用“义务”范畴进行伦理学意义上的研究,当首推梁启超的关于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性的论说。他认为,中国传统道德的孝、悌、忠、节等德目都是单方面的义务,无权利与之相对应,系一种不完全义务。义务应当与权利相对应:“义务与权利相对待者也,人生而有应得之权利,即人人生而有应尽之义务,二者其量适相均。……苛世界渐趋于文明,则断无无权利之义务,亦断无无义务之权利。……故夫权利与义务两端平等而相应者,其本性也。”[①a]在此,道德义务所具有的履行责任的必然性以及社会对个人行为要求的客观性之含义已经明朗化。义务就是人们依据一定的规范或准则的应然要求必须履行的职责。在古代哲学中,虽并未象近现代学者一样运用“义务”一词,然而对道德义务的内涵也有颇为深湛的体验和研究。传统儒学之“义”,就包含义务范畴的基本含义。“义”字从羊从我,《说文》训为“己之威仪”。由是观之,“义”字就其原始意义而言,即如“善”、“美”二字,含正面价值之意。随着古汉字的发展,“义”字从“己之威仪”很自然地引申出“宜”之含义,盖因威仪必有度,而适度乃是宜。对此段玉裁解释得非常好:“古者威仪字作义。今仁义字用之。仪者,度也。今威仪字用之。谊者,人所宜也。今情谊字用之。郑司农注《周礼·肆师》:‘古者书仪但为义,今时所谓义为谊。’是谓义为古文威仪字。……《毛诗》:‘威义棣棣,’不可选也。《传》曰:‘君子望之俨然可畏,’礼容仰俯各有宜耳。……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②a]“宜”字有适宜、应当之义。从道德意义而言,“义”之始初意蕴为道德应当,指称道德价值。 “义”字表示一种与道德上的善相关的适宜、应当的含义,起码在《易》就已经出现:“利物足以利义,贞固足以干事。”(《易·乾》)疏曰:“言天能利益庶物,使物各得宜也。”在此义字指裁制事物而使之各得其宜。但是,义字作为宜之意主要不在指称一般的自然物,而在于人及人的社会关系。春秋战国时期,“义”字的这种含义已是相当普遍。孔子说:“行义以达其道。”(《论语·季氏》)《中庸》释义道:“义者,宜也。祭义,义者宜此也。”(《礼记·中庸》)至前汉董仲舒仍然认为:“义者,谓宜在我者。”(《春秋繁露·仁义法》)“义”所含有的道德应当之意,不仅仅是指称好、正面的价值,而且指称规范人们的言行举止以使之符合一定的标准、秩序的准则。如《国语·周礼上》的“义,文之制也”,《礼记·礼运》的“制之礼义”,皆阐明“义”字的规范意味。为此,古代伦理学常礼义并称。礼和义的关系有一个相互转化的过程。“义”字最初用于指称与礼相符的威仪之时,义是礼的行为表现,礼是义的内在形式——礼的正当性和严格性由义的威仪来体现,仪态的道德力量出自守礼的虔诚、庄严和自制。“义”字由度衍生宜的意义后,就由外表举止合乎礼转化为内在规范之意。义为宜意,就物而言,泛指裁制事物使之各宜;就民而言,则有导向和制裁双重功能:一方面是道德规范的引导和感化,即《汉书·董仲舒传》的“渐民以仁,摩民以义”之意,另一方面是道德规范的约束和禁戒,即《易·系辞》的“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义”之意;就人而言,则主要是自我规范;“仁之法,在爱人,不在爱我;义之法,在正我,不在正人。我不自正,虽然正人,弗以为义。”(《春秋繁露·仁义法》)朱熹言“义者,心之制”亦此意。至此“义”作为内在道德规范,就成为为礼的内容或内在价值意义,而礼则成为义的形式或外部行为规范了。孔子说:“君子义以为质,礼以行之,逊以出之,信以成之。”(《论语·卫灵公》)说的就是此意。无怪乎《礼记·郊特牲》有“礼之所尊,尊其义也”之语。 “义”作为道德规范,具有总体道德规范之性质。孔子说:“君子之于天下也,无适也,无莫也,义之与比。”(《论语·里仁》)义之与比,即唯义从。这从仁和义的关系可以看出。孔子的中心道德范畴是“仁”,但他主要从礼和义的关系角度去理解“义”,尚未把仁和义结合起来。关于这一点程颢指出:“仲尼言仁,未尝兼义,独于《易》曰:‘立人之道,曰仁与义。’而孟子言仁必由义配。盖仁者,体也;义者,用也。知义之为用而不外焉,可以语道矣。”(《宋元学案》卷十三)诚如此言,孟子常常仁义并称:“仁,人心也;义,人路也。”(《孟子·告子上》)又:“仁,人之安宅也;义,人之正路也。”(《孟子·滕文公上》)孟子要求“居仁由义”,据此韩愈在《原道》中指出:“博爱之谓仁,行而宜之之谓义。”与此一脉相承,张载对仁和义之体用关系论说颇切:“义,仁之动也,流于义者,于仁或伤;仁,义之常也,过于仁者,于义或害。”要之,“仁”与“礼”通过“义”来联结:相对于礼,“义”是内在道德价值;相对于仁,“义”是体现最高价值的总体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