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义利观简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张文彦 中共山东省委党校

原文出处:
理论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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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决议》明确提出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的问题,这是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战略任务,无疑也是一个带根本性的理论与实践的问题,必须认真研究。

      一、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客观依据

      观念的东西,归根到底不过是被改造了的物质的东西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社会主义义利观不会凭空出现,它之所以能够形成,在于它有客观依据,这就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能够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相结合的,社会主义的义与利从本质上是统一的。

      首先,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必由之路,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这种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十几年来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发展市场经济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的生产力,有利于增强国家的综合国力,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自主意识、竞争意识、效率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使社会主义优越性进一步发挥出来。同时,市场经济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容易引发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而经济体制转轨所带来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必然引起一定的生活失序、道德失范和心理失衡。因此,要充分发挥市场经济的积极作用,防止和杜绝市场经济的弊端,就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义利观,使每个市场经济的参与者都能正确处理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个人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关系。

      其次,确立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主义道德发展的历史必然,也是其价值所在。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产生于一定经济关系和政治关系的道德观念,从来不是现实的消极映象,它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而且能在一定条件和限度下改变它的发展路线,使之更适合社会进步和人自身完善的实际需要。因此,如果我们不是单纯地从道德角度考虑道德问题,而是从经济和政治发展的深层次考虑问题,那么道德与经济、政治的有机结合,也正是道德价值之所在。社会主义道德产生于无产阶级革命时期,那时由于物质基础和历史条件的局限,只能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发挥巨大的作用。那时的主要任务是夺取政权,以便为经济的发展扫清道路。这是用政治的方法解决经济问题。因此当时的道德也就突出强调政治的方面,“义”的方面。新中国建立后,这种道德由少数人的行为规范推广到全社会,由主要靠理想信念教育所产生的先进人物的示范作用和高尚人格的力量去影响社会的发展,逐步发展到与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的制度新伦理。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并在此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这是用经济的方法来解决政治问题,来解决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问题.这样,“利”与“义”就可以统一起来了。由于社会主义是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的新社会,广大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因此,只有确立义利统一的社会主义道德观,才能使社会主义道德在更深刻更广泛的基础上,更直接更有力地论证和维护社会主义经济政治的正义性和合理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这是社会主义道德自身发展的必然,更是其根本的价值所在。

      最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社会主义道德的统一是一个充满矛盾的历史过程。不可否认,我国当前经济与伦理、义与利在某些方面、某种情况下仍存在着尖锐矛盾,问题是:这种矛盾的性质是什么?社会主义有无条件逐步解决这些矛盾?这是社会主义义利观能否形成的关键,也是人们议论纷纷的焦点问题。我国的社会主义社会尚处于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公有制不完善,体制有弊端,人的文化水准不高等内在原因,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由温饱型向小康型的发展阶段、在新旧体制转轨的过程中,一定会出现一些道德问题,从而使社会的经济与道德的矛盾在某些方面表现得尤为突出。这些矛盾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基本矛盾决定的,而我国社会的基本矛盾是非对抗性的,其解决的方式就是改革。因此,社会主义基本矛盾的非对抗性和解决方式的特殊性以及社会主义的本质,都决定了社会主义的经济与伦理、义与利本质上是统一的,其某些矛盾的方面和环节、某些道德领域的问题完全可以通过自身的不断完善而逐步得到解决。那种认为我国社会道德已陷入了无力摆脱的全面危机,认为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要以牺牲道德为代价,道德要有尊严就必须承受经济停滞不前的苦果的观点,是片面和不切实际的。当然,我国社会道德领域的问题、经济和伦理的矛盾的解决,需要经历一个漫长而复杂的历史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它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体制的逐渐确立而逐步得以解决。在这个问题上,任何不切实际的幻想都是无济于事的。

      二、社会主义义利观的科学内涵

      社会主义义利观作为社会主义“经济与社会生活规范”,它是一个带综合性的规范体系和价值导向,具有丰富的内容和科学的含义。

      义利之辩是我国思想史上长期争论而又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这并不奇怪。因为在私有制基础上,“利”是有局限的,“义”也是有局限的,所以由此要求得完全的、没有局限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义利统一观是不可能的。但是,不可否认,它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些有价值的思想资料。在我国古代的不同学派那里,所谓的“义”、“利”的具体内涵各不相同。就一般意义而言,传统的“义”主要指行为的应当、恰当,是道德规范的总称;“利”指人们的物质利益。

      社会主义义利观与以往阶级社会的义利观相比具有不同的内容,社会主义的“义”和“利”有其特定的涵义。按照历史唯物主义观点,“义”归根到底要从“利”即从社会历史发展中的物质利益的基础上来说明和理解,“利”是“义”的基础;而“利”又要区分哪个阶级的利益,少数人的利益还是多数人的利益,个人的利益还是社会的、集体的利益等等,“义”是“利”的价值。离开一定利的义,是不存在的;而人们追求利益、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实践活动(包括动机与效果),又无不区分为假恶丑和真善美,显示其不同的价值(包括导向、规范、标准等等)。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义”,就是指人们的动机和行为符合社会主义的法律准则和道德规范,亦即《决议》中讲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而又充分尊重公民个人合法利益”。显然,这里的“义”是分层次的,“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合义之举,“充分尊重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也是合义之举。反之,不分情况地抽象片面地强调任何一方都不符合“义”的要求。社会主义义利观中的“利”,既包括国家利益、集体利益,也包括个人的合法利益。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阶级压迫和剥削,个人的合法利益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国家、集体、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所以从一定意义讲,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和实现公民个人的合法利益;反过来,个人通过合法手段谋取个人的利益,也是为了整个社会的发展。所以这里的“义”与“利”本质上是相通的、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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