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赏罚:道德生活的急切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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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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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9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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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人们依据道德的含义,往往只强调教育、社会舆论和内心信念在道德培养中的作用,很少把道德与赏罚联系起来,有的甚至把赏罚完全排除在道德生活之外。我认为这在理论上是不全面的,在实践上也会影响道德作用的发挥。

      道德赏罚亦即赏善罚恶,它是社会以利益作为对主体行为善恶责任或其道德品质高低的的一种特殊的道德评价和调控方式。赏善是指给那些实施善举的行为主体或一惯保持高尚人格的人以某种利益上的奖励,罚恶就是对那些实施恶行的人以某种利益上的处罚。道德赏罚何以必要?其具体的适用范围又是什么?本文试就这些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道德赏罚的依据

      赏罚是任何规则得以发挥其规导作用的重要保证。规则代表的是一定共同体的共同意志,它不可能囊括这一共同体每一个成员的所有个别性的欲求,这就决定了每个个体不可能天生就遵守规则,个体也不可能在无其它措施的保证下自始至终自觉地“循规蹈矩”。为使规则具有效力并能在实际中发挥作用——这恰恰是规则的价值和生命力之所在,就必须借助于赏罚机制,通过赏来昭示规则的价值,从而对个体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使其“意欲”规则。同时,通过对违规越矩行为的处罚来显现规则至上的权威性,使个体在规则面前不能随心所欲。个体正是在这一赏一罚的牵制下遵规守则的。相反,一旦失却了赏罚机制的保证,任何规则都将被个体的主观任性所破坏。因此可以说赏罚是行为规范的内在要求和固有属性。

      道德规则作为规则的一种,当然离不开赏罚,道德与赏罚二者之间同样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赏善意味着直接肯定某一道德行为或道德人格的社会价值,并激励此类行为或人格的再现;罚恶则意味着对不道德行为的道德责任追究。赏是倡,是对道德规则的积极肯定;罚是禁,是对破坏道德规则行为的坚决否定。赏为个体实施道德行为提供了内在吸引力,罚又为其施加了外在压力。这样,倡导与禁止并用,内引与外压结合,形成了个体行为趋善避恶的强大动力。总之,无论是赏善还是罚恶都以有力的物质性的力量、旗帜鲜明地显示着对社会道德准则的强调,弘扬和推动。

      赏善罚恶是个体道德生长的外部动力。道德的基础是社会整体的利益,它体现的是社会共同体成员的共同要求而非个体的特殊愿望,作为社会群体的追求完善和发展的价值期望,它具有超越个体的普遍性和相对独立性,它所体现的共同利益与个体的直接的、具体的个人利益相比,表现出间接性、抽象性以及由此而产生虚幻和异已的性质。这就决定了道德对个体来说具有外在的他律性,而“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5页)唯有达到自律,即社会道德转化成为个体道德,成了个体的道德需要,道德才具有其真正的现实性。因此,个体的道德生长过程表现为由他律的社会道德到自律的个体道德的内化过程,而社会的赏善罚恶机制是这一内化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这一点早为无数的心理学的实验所证明。众所周知,著名心理学家皮亚杰通过对儿童道德判断发展的研究揭示出,儿童起初是出于对“制定”道德律令的成人权威的敬畏才遵守规则的,成人权威的树立来自于成人对儿童的赏罚,具体说,儿童之愿意信守道德,是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他带来满意的效果(如得到成人的夸赞或得到他所想要的东西等),而一旦违反了道德则会遭到成人种种不快的责罚。儿童的道德需要正是通过善与利、恶与害相关联的经验体验而逐渐形成的。著名心理学家科尔柏格等人的研究也证明了这一点,他认为儿童道德发展经历了三个不同的水平阶段:前习俗水平、习俗水平和后习俗水平。在第一阶段,儿童是出于直接的利害考虑而遵守道德,这主要表现为惧怕惩罚。到了习俗水平阶段,儿童遵循道德出于社会的期望和要求,为了博得一个好孩子的美名。而发展到后习俗水平阶段,儿童已逐渐养成习惯,完全出于内心愿望而追求道德(参见林崇德《品德发展心理学》)。

      从皮亚杰和科尔柏格等人的研究中不难得出以下两个结论:其一,儿童道德的成长过程是由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的转化过程;其二,在这一转化过程中,赏罚是其必不可少的动力条件。如果上述观点从原则上说是正确的和可以接受的话,那么,它同样适用于成人。事实上,儿童与成人的年龄差别不应成为否定上述结论在成人道德培养中具有同样适用性的理由。因为道德的生长并不是年龄增长的函数,而是基于利益需要和个人利益与社会共同体利益的差异和矛盾,而这些都是永在的。个体的道德生长并非是随着年龄的自然增长而到某一特定阶段便告结束,否则,我们只好得出每一个成人都已达到至善的谬论。成人仍有一个道德生长的继续过程,这一过程仍表现为由他律到自律的发展趋势。既然如此,那么在这一继续内化过程中就仍离不开赏罚机制,不过,这时赏罚的主体已由家长变为社会集体,赏罚的范围也因个体日渐培养出的道德理性调控能力的加强而有所缩小。

      二、道德赏罚动力作用的机理

      道德赏罚之所以能在个体道德生长过程中发挥重要的动力作用,关键在于其“引进”了利益机制。马克思、恩格斯曾非常客观地指出:“个人总是并且也不可能不是从自己本身出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74页)“任何人如果不同时为了自己的某种利益需要和为了这种需要的器官做事,他就什么也不能做。”(同上书,第286页)“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86页)总之,利益动机是个体行为背后的根本动因。而道德赏罚就是责之以利,是社会集体对个体的一种利益“回报”。当行为主体因其高尚的行为或品质而受到社会的肯定和奖励时,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一定的物质和精神的满足,这一满足又会转而成为巨大的行为动因(无数的心理学试验表明,人们总是倾向于重复那些能立刻得到愉快结果的行为),并激励和推动其向更高的道德阶梯攀登。同时,这一社会赏善又会形成一个健康的道德场,对其他人产生磁吸效应。当行为主体因其不道德行为或恶劣的品质而受到社会集体的利益处罚时,这一处罚作为强大的外部压力迫使行为主体不得不慎重考虑自己的行为后果,并基于这一利害权衡而改邪归正、弃恶从善。同时,这一责罚对那些道德素质较差的人产生一定的威慑作用。

      总之,道德赏罚使善恶与利害产生恒常联系,逐渐形成个体的道德心理沉淀和积累一定的道德经验,并在此基础上感受、理解和把握社会道德的必然性,进而转化为个体的内驱力,推动其自觉而积极地进行“自我立法”。这样,它就为创造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活力因子。这恰如邓小平同志强调指出的:“要通过加强责任制,通过赏罚分明,在各条战线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风气。”(《邓小平文选》(1975—1982)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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