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教育的前提是描述和理解人类道德发展的过程和规律。道德发展是一个跨学科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本世纪西方道德认知学派的著名代表、哈佛大学教授劳伦斯·柯尔伯格(1927—1987)从心理学和道德哲学两大领域着手研究道德的发展,提出了颇具影响的“三水平六阶段”理论;曾为他担任助手的哈佛大学教育研究院教授卡罗尔·吉利根批判性地借鉴了他的研究,并以自己独特的方式论述了女性的道德发展,针对道德发展问题与柯尔伯格展开了争论。 一、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的“公正”路线 柯尔伯格的道德认知理论包括道德心理学、道德哲学和道德教育三个部分。用他自己的话说,他的道德心理学目的在于对道德发展是什么进行事实的描述;道德哲学主要探讨道德发展应当是什么;这两个部分最终都要服务于道德教育。他自1958—1981年间对84个男孩进行经验研究,设计了一套两难的道德问题让不同年龄的儿童回答,得出了著名的“三水平六阶段”的道德发展模式,说明了从儿童到成年道德判断的发展过程,描述了道德发展的“公正”路线。 柯尔伯格的这一道德发展理论是借鉴和汲取当代教育学、心理学和伦理学发展成果的产物。例如,瑞士心理学家皮亚杰对于儿童的道德判断,尤其是对于儿童自律道德判断发展的研究构成了柯尔伯格道德发展理论的基础和出发点。皮亚杰关于从道德他律到道德自律是一个发展过程;个体所处的社会文化环境和人际关系对这一过程有着直接的影响;以及对道德他律、道德自律与道德行为关系等假设都给柯尔伯格很大的启示。同时,通过对本世纪30年代杜威教育思想的研究,柯尔伯格发现,人们在谈论杜威时常常忽略他的某些关键的思想:1.对社会教育和价值教育的理性思考要求有一种关于道德和道德发展的哲学概念;2.道德发展要经过各有恒定性质的不同阶段;3.同其他形式的发展一样,促进道德发展是以促进儿童的思维和解决问题能力为基础的。在伦理学领域,柯尔伯格也部分地借鉴了在本世纪初形成的,以穆尔为代表的元伦理学理论,并对规范伦理学与元伦理学关于伦理学性质和功能的争论作出自己特有的回答。规范伦理学家认为,伦理学家的主要任务在于系统地提出道德的基本原则,并且说明如何才能证明这些原则是合理的,这不仅包括了他们在道德证明问题上的看法,也包括了他们关于幸福生活的观点。因此,这种道德哲学具有一种实践的目的,认为道德知识不应被理解成关于道德现象的纯粹的理论知识,而应理解成我们应当如何生活的实践知识。与规范伦理学家不同,元伦理学家认为道德哲学家的本务在于分析基本价值辞的意义和用法,研究一个判断构成道德判断需要具有的性质以及探讨道德论点如何陈述才具有正当理由。穆尔认为,以往的规范伦理学家都犯了“自然主义”的错误,即没有把事实与价值区别开来,把“是”与“应当”区别开来。因此,他以对“自然主义谬误”的批判在伦理学的“是”与“应当”之间划了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柯尔伯格则主张用两种道德哲学来说明自己的道德发展理论,他用元伦理学对道德判断的形式特征、逻辑和语义进行认识论上的规定;用规范伦理学来设定道德发展的中心原则——公正原则,并从道德发展的角度解释了康德等人道德自主性的理论以及罗尔斯正义论的一些基本观点。 柯尔伯格认为,道德本质上表达了对每一种文化都行之有效的一套判断和决策的理性原则。人们的道德行为总要奉行一定的道德原则,这种原则不能等同于准则,准则在特定的情况下使用,而原则却是绝对的责任,它不受特定文化内容的限制,它既超越、又包括了特定的社会法规,所以是普遍适用的。他相信,对人类普遍适用的、超出各种文化限制的道德判断原则就是“公正原则”。他引用苏格拉底的话说,“美德只有一个,那就是公正。”公正,在他看来,首先便是关心全人类的价值和平等以及人类关系中的互惠。那么,公正原则从何而来?“一位社会心理学家——我的一个同事和我一起收集的大量证据说明,公正概念是人类经验所固有的,而不是某种特定世界观的产物。在这里,我们遵循皮亚杰的话:‘同强加于儿童的那种来自外部的规则相反,公正是社会关系中固有的法则,或者是一种控制它们之间的平衡的法则。’”[1]在作出如此论述时,柯尔伯格不承认作为个体的人可以先验地获得公正概念,这一概念是在个体与社会相互作用中获得的,这正如皮亚杰所言,“我们将会发现,随着儿童间团结的增进,公正的概念也将几乎完全自发地逐渐出现。”[2] 在柯尔伯格看来,道德发展主要集中于道德判断的发展,道德判断的过程就是根据公正的道德原则对具体事件进行道德推理的过程,它体现了个体的道德认知结构、个体对公正理解水平的提高要经过一个顺序不变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具有成长性、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可分为三个水平和六个阶段。第一水平为前习俗水平,此时儿童为了避免惩罚而作出正当的行为,服从权威;为了满足自己的需要而认识到他人中也有自己的利益,产生朴素的平等主义以及互换和对等的意识。它可以包括两个阶段,即惩罚和服从阶段和互为手段阶段。第二水平为习俗水平,此时儿童把服从和遵守规则看作是个人愿意的终结,它也分为两个阶段,即人际关系的协调阶段和法律秩序阶段。第三水平为后习俗水平,此时人们试图以自己的利害关系来规定道德价值和道德准则,包括社会契约和普遍伦理原则阶段。柯尔伯格用这一过程说明了个体对公正原则的认知过程,并认为这一理论具有超越文化和性别的普遍意义。然而,他在这里似乎没有澄清的问题是:为什么唯有公正的概念才是人类经验固有的概念?为什么人们在道德判断中仅仅使用公正的原则?女性的道德如何发展?吉利根从研究这些问题着手打开了柯尔伯格理论的缺口,沿着不同路线来描述道德的发展。 二、吉利根:道德发展的“关怀”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