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集体主义道德实践的理性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赵继伦 松鹤 东北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长白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8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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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该是集体主义的道德经济。放弃集体主义,就等于放弃了社会主义。这是理性思考后所得出的必然结论。然而,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集体主义又的确面临着新的挑战。人们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呈现出淡化的趋势,集体主义在实践中失去了应有的感召力,一些人对集体主义的理想意义和实践价值产生了种种疑虑,以至于有人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集体主义只是一个理想的道德原则,在实践中很难实现;也有人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应以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统一为道德实践原则;甚至有人干脆提出,应以个人主义取代集体主义。面对挑战,引发了我们诸多的思考:在社会主义中国曾一度发挥了巨大教育和引导作用的集体主义,何以在今日现实生活中变得如此乏力?为什么具有理论合理性的集体主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如此难以实施?如何真正实现集体主义道德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使集体主义不仅成为科学的观念,而且成为新的观实生活中可行的实践方式?为此,有必要对我国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作历史与现实的反省,以寻找恰当的解决途径。

      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质内容上包含互相联系的三个层面:一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是根本一致的;二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重于对社会的索取,在个人利益与社会集体利益发生矛盾时,个人利益要服从社会集体利益;三是在维护社会集体利益的同时,要保护和促进个人正当利益的实现。从理论上讲,这一原则无疑是正确的。可是,由于道德原则向道德实践的转化要以道德主体为中介,要通过主体的具体行为来实现,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极容易发生主体行为与理论相背离的情况。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集体主义道德实践有较多的弊端。在当时情况下,集体主义道德实践处于受动状态。受集权体制影响,人们多用本体论思维方式看待个人与集体的关系,认为集体比个人根本,决定个人。因而在其实践中,把集体看作目的,把个人作为集体的手段。要求集体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无条件地服从或献身于集体。那时,企事业集体的一切行为都以上级指示为依据,个人的行为须由集体来发动。由此形成了从国家到集体,再由集体到职工个人的单向度“集体主义”行为模式,造成企事业集体依附于国家,个人依附于集体的局面。在这种利益格局中,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个体独立性、自主性。这样,尽管传统的道德理论已论证了集体主义原则的必然性和现实性,而且公有制生产关系也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可行性确立了现实的基础,但是,集体主义所应建立的利益关系,并未在实践中真正体现到人们的实际利益中来。集体主义道德的合理性更多地只能从抽象的论证中去体会。此外,在受动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个人目的从属于集体目标,完全是一种别无选择的被迫。在集体组织形式中,个人权利完全被淹没,丧失了道德主体性地位和制约集体的能力,集体成为制约者,个人成为被制约的客体。集体主义被演变为无条件的服从或牺牲。这样,集体主义内涵中保护和促进个人正当权益的规定成为空洞的承诺。这实际上是对集体主义的片面理解和实践扭曲。因此,早在传统计划体制下,受动集体主义实践就潜伏着一种危机,决定了它必然被能动的集体主义实践所否定。

      从理论上讲,市场经济要求建立广泛合理的利益关系。这必将克服传统计划体制下单向度的“受动集体主义”,形成集体与个人相互依赖和双向制约的辩证关系。由于个人成为真实的利益主体,所以,集体主义的命运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的真实程度。集体只有真正成为代表个人利益的集体,才能真正为个体所接受。也只有为群众所真正接受的集体,才有理由和权威要求个人履行对集体的义务。同样,个体只有面对真实代表自己利益的集体,才能自觉自愿地履行义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践创造了良好的社会条件,集体主义道德原则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提供了约束和引导的道德机制。

      应该看到,理论的合理并不等于现实的合理。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本应与市场经济的实践取得一致,而现实中却存在着不一致。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新的实践中遇到了种种新情况、新问题,使集体主义道德原则在实践中没有得到真正的贯彻,甚至被扭曲。这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情况。

      其一,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利益引导机制的缺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弘扬集体主义精神,不仅要强化舆论宣传的力度,而且要建立一种引导机制。运用利益鼓励等手段进行道德导向,即通过利益关系的改变或利益得失的调控进行价值引导,使为集体利益勤奋工作的人得到利益的关怀,使奉献与利益形成正比关系,从而使主体的价值在集体中得到真实的肯定,形成道德主体向上的激励机制。

      在以集体主义为道德基本原则的社会中,个人的能力与成就只有在不利或有损于集体利益时才是被否定的,而个人的努力对集体有利时,理应受到鼓励。实现个人奉献与利益扩升的统一,可以起到扬善的作用。同时,也应该建立惩罚机制,对那些缺乏集体责任感,不能维护集体利益,损公肥私或损害集体声誉、形象的人应给予惩戒,才能构成抑恶的价值导向。然而,在我国现实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中,这种集体主义道德奖惩机制尚未真正建立,道德的提倡、发扬与奖惩之间并不统一,以至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关心集体、爱护集体的“老实人”吃亏的价值感受。这就造成了愈老老实实、勤于奉献的集体主义者愈受穷,而不老老实实在集体中工作,把主要精力用于“第二职业”或损公肥私者却相对富有的局面。这是与集体主义道德原则相背离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我们目前的集体主义道德实践,仍没有完全克服传统计划体制下,只注意个人对集体的奉献,却忽视集体对个人利益回报。诚然,在我国,不乏有许多为社会主义集体自觉奉献的人,有许多做出重大贡献却不求回报的先进人物。但是,作为集体却应该给他们以相应的关怀。我们不应该造成真正的奉公者受穷,而自利者却富有的价值导向。那样,将逐渐使更多的人感到价值的失落和心理上的不平衡。这是不利于集体主义实施的导向。曾几何时,当大众传播媒介报导一些见义勇为或因公致残,而就医甚至生活缺乏保障的消息时,人们是发出何等的感叹。如果我们的社会不能真正建立起对集体主义者的道德关怀机制,不能造成“缺德必惩”、“无德不富”、好人有好报的道德氛围,人们对“集体主义”就会感到失望。尤其是个人为集体做出必要牺牲后,集体不能给予必要的物质和精神补偿,那么,集体就等于放弃了责任,同时也失去了感召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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