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层级分离性

——指向一种新型的义利观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 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邮政编码:300071

原文出处:
人文杂志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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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利关系问题是道德观的核心。任何一种道德观都不能不把求义作为自己的出发点,但任何一种义在生活中的贯彻都不可能不遇到利的问题,因而都不可能不将义与利的统一作为自己的目标。可以说,数千年来的中国伦理思想都是将义利的统一作为不言而喻的道德原则的。然而,市场经济的建立所带来的人们的社会行为及价值观念的巨大变化,却使这一古老的信条受到了空前猛烈的冲击。它使义利的统一不再是想当然的,而成了有疑问的。对此,有人提出了“内引说”,认为市场经济的目的实质上就是一种伦理目的,能够从市场经济的求利活动中引申出合于道德之义。[①a]还有人甚至认为从事商业活动者的态度或动机必须是先义后利,方才称得上是市场经济或商品经济。[②a]另一些人则指出了市场经济活动与道德的不相容性,主张一种“外灌说”,即从外部以道德主义约束人们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求利行为,其极端者甚至认为市场经济与道德生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领域,提出所谓的“划界说”。还有一些人试图超越“内引说”与“外灌说”的片面性,主张一种辩证关系说,认为“经济的发展与道德的进步具有一种辩证关系”,即在利益主体活动的基础上通过道德主体对利益主体的否定而达成一种道德进步。[③a]然而,矛盾并不易消除。

      无疑,以上各家之论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有其合理性的。“内引说”坚持道德生活与经济生活的内在统一性,反对将道德生活看作是一种外在于经济生活的东西,是其正确的一面,因为道德并不构成一种独立的生活领域,而只能存在于对人类活动的规范之中,但其仅局限于经济活动领域考察道德,企图从经济活动中引申出全部道德生活,则失之于偏狭。“外灌说”之失在于将道德规范视为外在于经济活动的东西,但就其看到了人类生活中确有高于经济活动规范的东西,而未将全部道德规范皆归结于经济活动而言,却也有其合理性。“辩证关系说”无疑是较为合理的一种观点,但就其把利益主体与道德主体作两阶段划分而言,似仍有未摆脱“外灌说”之嫌。因此,吸收各家之论的合理之处,克服其缺陷,探求一种能够合理地说明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进路,就仍是亟待完成的理论任务。

      一

      我们注意到,尽管“内引说”、“外灌说”以及“辩证关系说”在许多方面是针锋相对的,但在一个根本点上却是相同的,那就是都未曾注意到义利关系的层次性,无论是肯定义利统一的内在性,还是主张义利关系的外在性,都将义与利的关系当成是仅仅是存在于经济生活层面上的事情,而完全忽略了在政治生活、精神文化生活层面上的义利关系。这样一来,尽管人们以为他们所谈的都是同一个义与利的关系,但实际上却往往意指着相当不同的东西。例如,“内引说”所说的道德规范或义与“外灌说”所谓的道德或义便大不相同,一者视“敬业、守信、互利、文明经营、热情服务、平等竞争”等为道德或义,一者则将其视之为仍未出“功利境界”,算不得道德或义。[①b]显然,在对同一概念作如此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是不能由之得出相同的结论来的。由于忽略了义利关系的层次性,还连带导致了对于市场经济所引起的诸层面义利关系间结构的变化的忽视和对于从非市场经济向市场经济的社会变迁所引起的义利统一方式的改变作用的忽视,从而便无法具体地理解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统一的独特方式。因此,为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义利关系有一个具体的把握,我们必须首先考虑义利关系的层次性,并进而考察市场经济所造成的义利关系诸层面间结构关系的变化。

      义利关系的层次性根源于人类活动的层次性。人类生存有物质生活资料、社会秩序和生活意义三种基本需求,为满足这些需求的人类活动亦可大致划分为经济、政治、精神文化三大基本活动领域。但三大活动领域之间并不是不相干的并存关系,甚至也不是同一层次的共存关系,而是一种等级式的逐层包容关系。这当中,因满足人类维持生命存在对于物质资料的需求的经济活动是最为基本的人类活动,构成了人类活动的第一个层次。政治活动作为第二层次的人类活动,并不是与经济活动不相干的又一个活动领域,而正是对于经济活动的一种调控、一种操作。[②b]政治活动的主要功能是提供人类生存的必需的社会秩序。但社会秩序并不外在于经济活动,而首先就存在于对于经济活动的调控之中。基础和上层建筑的比喻,恰如其分地表达了经济生活与政治生活的这种层级包容关系。人类活动的第三个层级是精神文化活动。这一活动的功能在于赋予人类活动以意义。物质生活资料与社会秩序无疑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但仅有这两个条件还不足以把人类生存与动物生存区别开来。人之为人,人之异于动物生存的根本之点乃在于人类不仅要求活着,而且要求有意义地活着。而这个生活意义正是精神文化活动所提供的。但精神文化活动并不是在经济、政治活动之外建立起一个意义领域,而恰恰是通过提升经济、政治活动到一种理想境界而赋予生活以意义的,是通过对现实的、有限的经济、政治活动的目的的扬弃或超越来建立起理想的终极生活目标的。因而,精神文化活动也就是对于经济、政治生活的一种范导、一种操作。当然,政治活动对于经济活动的操作与精神文化活动对于经济、政治活动的操作是大不相同的:前者的目的是要超越个人或小团体的局部利益而在较大的共同体范围内达成一种有序状态,后者的目的则在于超越有限的现实活动而指向一种理想状态。

      进一步看,每一种活动内部都存在着两个层面的价值,一是从个体或小团体角度看的“好”,一是从这一活动的公共角度看的“好”,亦即利与义或有人所说的“生活之‘好’”与“道德之‘好’”。[③b]在这里,义或道德之“好”即是对于利或生活之“好”的操作或规范。但既然政治活动是对于经济活动的操作或规范,精神文化活动又是对于经济、政治活动的操作或规范,则政治活动之义所规范或操作的便仍是精神活动中之利,是对利的二次操作,精神文化活动之义所操作之利亦然,是对于利的三级操作。这样,利只是一个,而义则有三个层级,形成了三个层级的义利关系。在每一层级的义利关系中,都是该层级的活动依据其义对于利的独特规范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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