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程、朱天理、人欲之辨的合理内核及其价值嬗变

作 者:

作者简介:
路德斌 250002 济南 山东社科院儒学所 赵杰 250100 济南 山东大学马列室

原文出处:
东岳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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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在程、朱的观念体系中,人的一切正常合理的生理欲求因符合天理而得到肯定,超过正常合理之度的欲求即为人欲,亦即私欲,必须加以摈除。因此,天理与人欲之间的对立实质是公与私、正与邪的对立,就形而上的层面言之,“存天理、灭人欲”是一个包含合理内核的命题。然而,在实践层面,程、朱将名教纲常等伦理要求视为天理的真实内容和永恒表现形式,从而使这一极富合理性的命题变成吃人、泯灭人性的工具。从道德到非道德、合理到不合理的这一价值嬗变,并非程、朱个人历史和思维的局限性使然,而是整个儒家理论体系固有缺陷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关键词 程颢 程颐 朱熹 程朱理学 天理 人欲

      天理、人欲之辨是程(程颢、程颐)、朱(朱熹)理学的核心内容,对其能否作出准确、全面的理解和把握,直接关系到对程、朱理学的总体评价。本文拟就此一述己见,妥当与否,望不吝赐教。

      一

      在二程和朱熹的观念体系中,天理和人欲是一对正相对立的范畴,二者之间的矛盾关系构成了人这一物类所特有的存在方式,而矛盾斗争的结果则使人的生命活动具有了不同的价值和意义。

      在程、朱看来,天理、人欲之间矛盾、对立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生人之初。依照他们对万物生成的解释,万物之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理和气。理是“生物之本”,气是“生物之具”,理、气相合始成万物。人作为万物中之一物,它的生成也是如此。单纯的“理”不可能成就有血有肉、活生生的现实的人,必须有“气”作为它的载体,作为它的挂搭、安顿之所,也即是说,必须理、气相合才能成人。程、朱认为,所谓“人欲”正是产生于这个理、气相合而成人的过程之中。如朱熹说:“盖缘这个天理须有个安顿处,才安顿得不恰好,便有人欲出来。”(《朱子语类》卷一三)由此说来,人欲的产生,天理、人欲的对立归根到底是根源于气禀。因为天理是本来就有的,而人欲则是禀气而后生的。有了气禀,才有了人欲,才有了天理和人欲的对立。当然,在程、朱看来,如果禀气清明纯粹,则自然是浑然天理而全无人欲之害。然而,天理的安顿不可能总是恰好,真正恰好的只有极少数“生而知之”的圣人,而就大多数人的气质来说,并不是天理的理想安顿之所。此正所谓:“大抵人有身,便有自私之理。”所以从总体上讲,“有个天理,便有个人欲”。这似乎正应了那句著名的格言;人,一半是天使,一半是禽兽。

      天理和人欲既然是敌对的双方,那么它们之间争战的激烈程度和残酷性也是可想而知的。二程把二者形象地比喻为交战中的两人,说:“有人胸中常若有两人焉,欲为善,如有恶以为之间;欲为不善,又若有羞恶之心者,……此正交战之验也。”(《二程遗书》卷二下)一人代表天理,是善;一人代表人欲,是恶。欲为善,则有恶从中作梗;欲为不善,则有善在背后牵制。天理和人欲就是这样互相对立,决不相随。朱熹的揭示和描述则较二程更为简捷明了。他说:“人之一心,天理存,则人欲亡;人欲胜,则天理灭。未有天理、人欲夹杂者。”“天理人欲,无硬定底界,此是两界分上功夫。这边功夫多,那边不到占过来。若这边功夫少,那边必侵过来。”(《朱子语类》卷一三)在朱熹看来,天理和人欲之间如同两军交战,势不两立,彼此消长。此胜则彼退,彼胜则此退;天理存,人欲就亡,人欲胜,天理就灭。二者之间决没有中立而不进退的道理。所以朱熹认为,对于人欲,决不可姑息迁就,要“拔其本,塞其源,克之克之而又克之”,克得一分人欲,便就复得一分天理。只要立定脚跟,坚韧不拔,终有取胜之时。此即所谓:“存天理,灭人欲。”

      二

      说起“存天理,灭人欲”,有一个问题在此必须分辨清楚,即程、朱所谓“人欲”的内涵到底指的是什么?这是我们正确评价程、朱天理、人欲之辨的关键所在。对此,现代人常常习惯性地或者想当然地把这一概念直接诠译、转换成“人的欲望”一词,把它看作是对人的自然属性的称谓。然而事实上,相对于程、朱的原意来说,这一理解实在带有很大的偏差。在此,我们不妨先看看程、朱本人的表述。《二程遗书》卷一八说:“且譬如椅子,人坐此便安,是利也。如求安不已,又要褥子,以求温暖,无所不为,然后夺之于君,夺之于父,此是趋利之弊也。利只是一个利,只为人用的别。”“利”即“欲”也。二程认为,耳目口鼻四肢之欲,是人皆有之、不可或无的天性,它本身没有什么不好,因此,对于它我们只可称之为“利”或“欲”,而不可称之为“人欲”。因为“人欲”只是不好,只是恶,它是趋利之弊、求欲之过,也即是对于“利”的过分要求,这种要求已不满足于自身在社会伦理规范(与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相适应)限度内的合理所得,而只从“自家躯壳上头起意”,不顾他人的合理利益,强取豪夺,损人利己。这样,原本正当的“欲”便就流而为不合理的“人欲”了。所以,同样是“利”,同样是“欲”,用得好与不好、当与不当,性质大不相同。用得不好、用得不当,就是“人欲”。那么,用得好、用得当呢?朱熹说,那就是“天理”。《朱子语类》卷一三载云:“问饮食之间,孰为天理、孰为人欲?(朱子)曰:饮食者,天理也;要求美味,人欲也。”显然,朱熹与二程是一脉相承的,他也认为,像饥而欲食、渴而欲饮之类是人所不能无的,因此,对人来说,欲望本身存在的合理性是不容置疑的。问题的关键只在于欲望的限度,在于对欲望的追求是否已经超过了合理的界限,是否损害了别人的正当利益。例如,同是饮食之欲,在界限之内的就属天理,在界限之外的则是人欲。对于天理、人欲之间的这种微妙的不离不杂的关系,朱熹沿用了南宋学者胡宏(二程的再传弟子)的一种说法,称之为“同行而异情”。他说:“如口之于味,目之于色,耳之于声,鼻之于臭,四肢之于安佚,圣人与常人皆如此,是同行也。然圣人之情不溺于此,所以与常人异耳。”(《朱子语类》卷一○一)也即是说,同是行口目耳鼻四肢之欲,但圣人和一般人不同,圣人心中始终有个尺度,以尺度为准,只求合理;而一般人则不然,常沉溺欲中而不能自拔,伦理道德对他们来说并不重要,唯一重要的就是个人的一己私利能否得到满足,所以其行止情状自然与圣人迥异。再比如,同是好乐、好勇、好货、好色之主,如果能“循理而公于天下”,就是天理;如果“纵欲而私于一己”,便就是人欲。由此可见,天理、人欲虽然性质正好相反,然而却是彼此联结在一起的,或是天理,或为人欲,关键只在一个度,在度以内是天理,一不留心跨越这个度便就成了人欲了。此正所谓:“天理人欲,几微之间。”所以朱熹常把人欲比做贼,乔装打扮,神出鬼没,人们必须时时提防、细心体察,做到有纤毫人欲,便能识得破,捉得住,否则必生错乱乃至是非混淆、黑白颠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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