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和欲,即理性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制规范)和欲望的关系,是人类社会的永恒主题。它曾困扰过不少的历史学家和哲学家。12世纪初中国南宋时期的朱熹和陈亮曾进行过义利王霸之辩。朱熹提出“三代(按:指夏商周)专以天理行,汉唐专以人欲行。”陈亮不赞成这种看法,在给朱熹的信中讲:“秘书以为三代以前,都无利欲,都无要富贵的人。……亮以为才有人心,便有许多不净洁。”[①]西方也有过类似的论辩。“心理史观”的主张者,专从道德心理角度评价历史人物或历史事件。他们以伟大行为带来个人的权力、名誉和声誉等后果为由来鄙视和贬低一切伟大事业和伟大人物。黑格尔反对这种评价方法,指出,“这就是‘佣仆的心理,对他们说来,根本没有英雄,其实不是真的没有英雄,而是因为他们只是一些佣仆罢了。’”[②]黑格尔还从道德评价与历史评价的一般关系上作出论断:“世界历史所占的地位高出于道德正当占据的地位。”[③]黑格尔这些讲法是很深刻的。然而事实上,理性、道德和欲望的关系却是远为复杂的。无论在评价人物和事件中,还是在人们的实际生活和道德修养中,都不难看出这种复杂性,和由此带来的人们对理欲关系的不尽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理解。现代社会,伴随着物质文明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的失衡,人文道德精神的迷失,使传统的理欲之辨,以更加尖锐的形式摆在现代人的面前,成为人们不能不认真思考的问题。因此,我们探讨一下传统(主要指儒家)理欲观是怎样理解和处理理欲关系的,从中借鉴和吸取合理的有价值的东西,应该说是很有意义的。 一 理欲关系是中国传统哲学的重要范畴,也是中国传统伦理学的重要论题。春秋战国时期的百家争鸣,就包括着理欲关系的论争。当时的儒、墨、道、法各家在这个问题上都提出了自己的富有特色的看法。其中以孔子、孟子和荀子为代表的儒家理欲观最具东方社会的特色和代表性。 孔子理欲观比较简单,他甚至没有使用“理”的概念,而是用仁、义、礼等概念代替“理”概念以与“欲”相对应。他不反对人的欲望追求,他说,“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④],且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⑤]。不仅如此,他还将让百姓富起来作为治国安邦的主张[⑥]。但是他反对不受限制地放纵个人的欲望,强调必须遵循的仁、义、礼等规范,就是用来制约“欲”的。他提出“克己复礼”、“见利思义”、“义然后取”等等,都是强调把个人的欲求限制在社会规范允许的范围内。他讲:“己所不欲,勿施于人”[⑦],“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⑧],强调以他人利益作为个人欲望实现的限界。既考虑个人的利益又考虑他人的利益,如此,个人的欲求才是好的;否则,是不好的,应该加以克制。在孔子看来,礼义是较之物质生活欲求更高的价值追求,他讲“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⑨]。他认为一个人为了实现自己的崇高道德理想,甚至可以牺牲自己的生命。“志士仁人,无求生以害仁,有杀身以成仁。”[⑩]孔子强调以社会规范和他人正当利益制约个人的欲望要求,以及重视道德精神生活价值的理欲观,有利于人格尊严的培养,人际关系的和谐与社会的发展进步。无疑是很有价值的。 孟子对人的欲望也是肯定的。如他强调“制民之产”,认为“必使仰足以事父母,俯足以畜妻子,乐岁终身饱,凶年免于死亡,然后驱而之善,故民从之也轻。”[(11)]如果老百姓连肚子都填不饱,那末“此惟救死而恐不赡,奚暇治礼义哉?”[(12)]但作为前提的东西,不一定是第一重要的东西。和孔子一样,孟子也强调精神生活的崇高价值。他认为一个人如果仅仅追求吃饭穿衣就没有价值了,“饮食之人,人贱之矣,为其养小以失大也”[(13)],“饱食暖衣而无教,则近于禽兽”[(14)]。在孟子看来,人的道德精神生活追求比财富爵位甚至比生命还可贵。他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15)]“舍生取义”与孔子讲的“杀身成仁”相媲美,被认为是最重要的孔门垂训。孟子同样强调以不伤害他人利益作为“欲”的限界,讲过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相类似的话。如讲:“可欲之为善”[(16)],汉人赵岐注:“己之可欲乃使人欲之,是为善人。”[(17)]又如讲:“无为其所不为,无欲其所不欲”[(18)],赵岐注:“无使人为己所不欲为者,无使人欲己之所不欲者。”[(19)]孟子从修身养性的角度提出“寡欲”说,他说:“养心莫善于寡欲,其为人也寡欲,虽有不存焉者寡矣。其为人也多欲,虽有存焉者寡矣。”[(20)]认为人的欲望寡浅才能保存住善良的本性(“存心”),多欲则会丧失掉善良的本性(“放心”)。其意与“淡泊明志”、“玩物丧志”差不多。孟子还讲过:“先立乎其大者,则其小者不能夺也”[(21)],强调要牢固树立起心志操守,不为口腹耳目之欲所累而“蔽于物”。孟子为深入探讨理欲关系问题还提出了“性命之说”。他讲:“口之于味也,目之于色也,耳之于声也,鼻之于臭也,四肢之于安逸也,性也,有命焉,君子不谓性也;仁之于父子也,义之于君臣也,礼之于宾主也,知之于贤者也,圣人之于天道也,命也,有性焉,君子不谓命也。”[(22)]在孟子看来,口、目、耳、鼻、身等感官之欲,虽说是人的自然本性,但人们不应将它们看成是不受外界因素制约的东西。而对于象实践仁、义、礼、智、道等理性规范,虽说受外界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但人们却应该将它们看成是人的本性而习惯乐行。从而导引人们更加重视精神生活追求,并使先秦理欲观增加了理论思辨的色彩。 荀子的理欲观较之孔、孟有了更丰富的内容,且显得更具理论色彩。荀子认为情欲是人的本性,“故虽为守门欲不可去”,但人的情欲也不可能完全实现,“虽为天子,欲不可尽”[(23)]。他又讲:“欲虽不可尽,可以近尽也;欲不可去,求可节也。”[(24)]人们如果按照“道”行事,就进可以近于尽欲,退可以节其所求,“道者,进则近尽,退则节求,天下莫之若也”[(25)]。所以他认为对于不可去也不可尽的欲,必须加以引导而不能压抑,提出所谓“以理导欲”说。他讲:“凡语治而待去欲者,无以导欲而困于有欲者也;凡语治而待寡欲者,无以节欲而困于多欲者也。”[(26)]他不赞成治理国家必须去欲、寡欲的主张,提出“心之所可中理,则欲虽多,奚伤于治……心之所可失理,则欲虽寡,奚止于乱?”[(27)]就是说国家治乱与多欲寡欲无关,而在于能否做到“以理导欲”。所谓“以理导欲”,就是将人们的欲望要求纳之于礼义规范。他说礼义和情欲(亦即“利”)虽为“人之所两有”[(28)],但“一之于礼义,则两得之矣;一之于情性,则两丧之矣”[(29)]。荀子关于理欲问题的贡献还在于他提出了“养人之欲,给人之求”的礼义道德起源说。他讲:“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30)]礼义道德不是压制人的欲望要求的,而是“养”人的欲望要求的。但对于不恰当的、过分的欲求则必须要有礼义道德来调节。他认为,正是用礼义道德来调节人们的利益欲求,人们才能做到“群居和一”、“多力胜物”[(31)]。荀子从更广泛的社会生活视野论述了理欲关系,对孔孟的思想有所补充和发展,其论说具有更大的普遍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