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是一种文化表达式

——论作为道德范畴的“恶”

作 者:
吕方 

作者简介:
吕方 江苏省社科院哲学所助理研究员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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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2历史、文学、宗教等研究领域一般把“恶”作为一种行为或事件的客观事实。在伦理学领域,虽然把“恶”看作是对一种行为或事件的价值判断和评价,但传统的阶级分析方法,影响了这个领域中许多基本问题的展开。本文通过文化阐释和语言结构分析的方法,对作为道德范畴的“恶”做些分析,并对它的一种历史宏观展开形态进行初步的探讨。[①]

      一、“恶”的原始意识

      对人类来说,追求幸福是一种永恒的企盼。所以,不同的宗教学说都以不同的方式给人们描述和许诺一个美好的未来:基督教的“天堂”,佛教的“极乐世界”,儒家的“大同”等。然而,从原始人构木为巢、钻燧取火到现代人二次大战,人类却实在是从艰难、险恶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因此,当面对雷电、大火、山洪、吃人的野兽、部落的相互杀戮时,人类最关注的并不是上“天堂”,而是如何在漫漫荒野黑暗中为自己点燃一把文明之火,使自己知道恐惧、躲避、提防,从而更有效地保护自己的生命。

      所以我们看到这样一种文化现象,即在许多民族的远古图腾和神话传说中都出现了蛇的形象。中国的女娲、伏羲的形象都是人面蛇身,其他如古埃及、古希腊、犹太等都有类似的图腾或有关蛇的神化传说。而无论是以蛇为图腾形象的原始巫术礼仪活动,还是神话传说中的形象,其原始人狰狞的呼叫舞蹈或是被夸张的丑恶恐怖的形象,都是为了对那些违背了“神的意志”的部落成员的恐吓和警示。而这些,笔者认为,恰恰可能是人类为了更有效地指导自己保护生命的最初的文化反映。通过对蛇的神话夸张,蛇成为原始人最早用来指称自然和部落社会一切危害和威胁人类生命东西的象征符号,所有危害人类生命的东西都可以被感觉为是蛇的作为,因而,原始人可以通过对象征符号蛇的恐惧而规避危险,保护生命。

      但把自然界的蛇作为保护生命的符号是有局限性的。各个部落对自然界的感受经验不同,可能会有不同的图腾崇拜;对蛇的习性的了解又可能会使原始人失去对蛇的恐惧感。因而对在劳动中不断进行着的人类来说,在越来越多地感受到自然界的原始社会的各种危害时,就必然需要一种新的象征性文化符号来更有效地保护生命。

      这个文化符号就是“魔”。实际上,在稍后一些的神化传说中,“魔”在许多情况下最初都是和蛇相联系的,蛇就是一种妖魔。在这个阶段,原始生活中那些引起混乱、苦痛、死亡等危害人生命的东西,被形象化为“魔”,被赋予了凶恶丑陋的形象和阴森恐怖的情感色彩,成为一种对人具有巨大恐吓和威慑力的超自然的力量。很明显,“魔”已不是一种特定的现实物,不是一种客观存在的“事实”,而是童年的人类以形象化的方式进行文化建构的产物,是一种逐步脱离了动物形象的具有了新的原始价值内涵的文化符号。它与蛇相比具有了形象化的“抽象”作用,因而可以被更广泛地认同,更有效地去指称和示意诸如雷电、山洪、黑暗、吃人的野兽、发狂的病人,以及人对人的残暴、杀戮等这类事态和行为,说它们是“魔”或是中了“魔”。通过过指称和价值授予,那些原来只能为人的生理本能所感知的危害生命的东西,现在可以被人以共同认同的“魔”的形象所意识,从而指导人通过对“魔”的恐怖而作出保护生命的反应(文化功能)。

      但“魔”虽然在神话传说中与“神”相对,已经包含了人类对价值关系的初步理解,却还不是宗教或道德价值意义上的,因为人类通过对“魔”的(文化)追问,还不能回答祸害、灾难、残暴、杀戮等这类事态产生的真正根源。

      在西方道德文化的发展中,《圣经》有重要的地位。值得注意的是,在《圣经》中,人类的道德问题是从人被魔鬼撒旦[②]引诱堕落而开始提出的。人被引诱偷吃禁果,有了智慧,也就堕落,起贪婪、凶残、好色之心,有了罪恶,因此,人需要一种意志化的向善的道德生活。《圣经》这里的文化暗示是:人性本恶,生来有罪。而这里由“魔”到人性恶的转换,正体现着人类原始思维向理性思维的发展,反映着人类对危害生命的东西从超自然解释到人自我本性解释的过程。这里,“魔”成为一种否定性价值的起点,通过“魔”(蛇)的价值授予(引诱),以一种似乎是“天命”(形而上)的方式将人性定为了“恶”。这样,虽然还包含着神话传说,但《圣经》实际上已经是把人的情欲而不再是“魔”作为人类现实生活中种种罪恶的根源。所以,作为人生之恶的展示,《圣经》中许多篇章近于真实地记录了人对人的残暴、杀戮、凌辱、欺骗,以及这一切给人带来的痛苦、哀愁、绝望的否定性价值体验。因而,在《圣经》中,通过上帝(以异化的方式)肯定了人向善的意志品质,通过体现着人意志品质的善在耶稣身上得到悲剧化的震撼人心的展示时,《圣经》就不仅是神话传说、历史记载,而主要是宗教的道德价值体系了,而在这里,恶也被善所对照和照亮,人性(情欲)之恶对于生命否定性意义在一种神圣化的情境中被充分地表达出来,有了一种否定性价值,成为宗教的道德范畴。

      二、“恶”的意识结构和价值内涵

      对人类而言,一切自在的东西只有被命名、指称进入人的意识时,它才真正是人的对象,才是可以认识的。因而实际上,正是通过“恶”这个范畴,那些在黑暗中危害我们生命的自在性东西才被我们理性地认识,从而预先警示和保护了我们的生命。下面我们从意识结构和价值内涵两个方面来分析、阐释这个问题。

      作为范畴,“恶”是在一个判断语句来实现道德判断和评价作用的,如“贩毒、吸毒是一种恶”。它在意识形式上包含着“是什么”和“应当是”两种意识方式。

      “是什么”构成一个直言判断,在形式上,它使意识指向一个具体对象(如吸毒、贩毒)并对对象属性作出判断,是按照一定逻辑形式使主体能以理性方式认知对象的意识形式。但“是什么”仅断定主项具有某种性质而陈述它,而不具有价值评价的作用。也就是说,要完成一种道德意识化的过程,还需要有一种价值评价的意识形式——“应当是”。这里的“应当”是从人类生存经验的历史积淀中所提升出的价值标准;“是”则是一种包含着主体情绪、情感、情操、态度、愿望等体验的对对象整体的直观,“应当是”就是指主体直觉对象并在体验(“恶”Wu)对象中以自身文化心理结构中的生存经验(价值标准)来领悟对象对于主体生命的意义,从而据此评价一个对象,授予对象以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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