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从社会控制的宏观角度,探究社会应当建立什么样的结构体系,以普遍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增进清明秩序。 一个社会只有当它努力创造出这样的宏观环境,即德行不仅是高尚美好的也是有用的,它才能够为公民提供一个有利于德性生长的“合乎人性的环境”,也只有此时,它才可能实施一种基于个体内在自觉基础上的、生动活泼、民风清明、富有成效的社会控制。 一、德行是明智的 “德行”是类似康德所说的“合乎律令”的行为,此处我们主要指客观活动及其结果等现象性界面的符合社会伦理规范要求的行为。 所谓“明智”,是洞察事理基础上的、经过利弊权衡而作出理智行为选择的能力。关于“明智”范畴,亚里士多德在《尼各马科伦理学》中曾比较详细地作过阐释:“所谓明智,也就是善于考虑对自身的善以及有益之事”,“一个明智的人就是一个善于考虑的人”。他把明智首先理解为“达到目标的手段”。在他看来,明智与“人的幸福是靠什么达到的”直接相关,是一种理性的实践能力或实践品质。不过,亚里士多德对明智的理解特别强调明智与德性、善良的一致性:德性确定正确的目标,明智则提供达到目标的手段与实践;没有善良与伦理德性就没有明智,同样,没有明智就没有德性,德性离不开明智。[①a]这里,亚里士多德事实上揭示了明智是使德性现实存在的方式,明智只有属于德性才是真正明智而非流于狡黠,这是合理且深刻的。不过,这仅是对明智的第一种理解。亚里士多德本人虽然强调明智与德性的一致性,但他似乎并未排除对明智的另一种规定:好的谋划。如他认为:“甚至人们善于计较以得到某种益处,我们也称之为一种明智。”[②a]他在以阿那克萨戈拉、泰利士为例谈到明智与智慧时指出:智慧是对涉及本性上最为高贵的事物的科学和理智而言的,与普遍的、本根的相关,而明智则是关于个别的,它直接寻求的是对人有益的东西,故智慧不似明智那样拥有直接的实用价值。[③a]显然,亚里士多德在此揭示了明智的实用性、手段性的特征,在这一点上,明智又未必与德性拥有直接一致性,它只是一种生活的实用技巧能力。明智以追求对人的最大的善为标志。“一个善于考虑的人,可经过核计而获得对人最大的善”,“明智是实践的”。对人的有用性,对善,又有不同层次的含义:本根长远的与现象当下的。相应地,明智就获得两种规定:建立在对人的根本利益把握基础之上的,与仅仅着眼于当下而失却这种根本利益基础的。其实,明智是种生活的智慧,如果说与德性一致的明智是关于生活的哲理性智慧的话,那么,游离于德性之外的明智则是关于生活的技巧性智慧。在现实中,人们往往更多的是注重这种作为技巧性智慧的明智,而正是这种技巧性智慧成为社会控制的关键作用点之一。一个健康的社会应当充分利用民众的这种技巧性智慧而引导其逐渐向德性与明智统一的生活智慧境地过渡。 德行是明智的,可有两种情景:一是基于对存在意义与价值真切把握基础上的、如同康德所说的“本乎律令”的自觉德行选择,这是德性与明智直接一致性的现实存在;一是缺失德性与明智直接一致性的、在特定环境中经过权衡利弊而作出的、如同康德所说的“合乎律令”的行为选择,这是一种生活的计虑、技巧。社会控制应当追求“本乎律令”,但其现实立足点则只能是“合乎律令”的。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首先向民众提供一个活动的环境,在那里选择德行被认为是明智的。这不仅需要有善的价值引导与精神塑造,更需要有合理的社会结构与恰当的社会行为规范作为保证。事实上,就大众层面而言,人们往往并不是因为不知是非善恶而为非作歹、犯奸作科,恰恰相反,许多人是明知故犯。这固然可以通过行为主体的意志力及其它原因来说明,但无可否认的是,这往往与行为主体的得失益损的选择权衡中的明智性有关。明知是恶,犯奸作科虽会受惩罚,但有利可图,即使受到惩罚,经过权衡比较仍然是得大于失,于是在一些行为者看来,犯奸作科仍然是一种明智之举,即虽是不道德的,但却是明智的。大众层面上日常生活中的诸多流弊与罪恶似乎均属此类。如果说,一个社会盛行的是“高尚是高尚者的墓志铭,卑劣是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在这个社会中德性只会成为少数人的奢侈品,而不会成为民众的普遍财富。伴随着这种现象的是,社会既不能造就出普遍的卓越公民、正人君子,也不能拥有由普遍德行而构成的良好社会风尚与社会秩序。这样,要克服日常生活的诸多流弊与丑恶现象,社会就必须努力创造条件,使那些不道德的行为同时成为不明智的行为,这就是社会的道德价值引导与利益诱导的一致性问题,就是社会公正秩序建立的问题,这需要社会既提供健康、明晰的善的价值目标,同时又拥有强有力的保证手段促使人们去恶向善。如此,公民可以通过理智认识与生活体悟,感受到践履社会伦理规范要求、实践道德义务,不仅是应当的,而且也是在当时条件下最为明智的选择:道德的、善的,才真正是明智的。这种善与明智的一致性,以道德与利益的一致性为背景,即不道德的行为不仅被认为是恶的、不应当的,同时也被认为是不明智的,这样,善行就不仅是应当的,同时又是自然、必然的。道德引导与社会控制不应当、事实上也无法拒斥民众的理性的精明算计。任何非学究式的道德引导与社会控制,均应当借助于人的理性的精明计虑而因势利导。其实,除了少数真正康德意义上的自由意志者或已形成稳固的行为习惯的行为动力定型者外,社会的绝大多数成员由知而为行,其自身内在的执著力量往往是欠缺的,总是要以或多或少的社会外在强制力量来补充行为者的内在实践力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