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道德建设的三个维度

作 者:

作者简介:
王南湜,1945年生,哲学博士,现为南开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原文出处:
江海学刊

内容提要:

经济发展的显著成就与道德状况的不如人意这一反差使得当今道德建设问题已成为一个极为紧迫的现实问题。现今道德状不如人意的根本原因在于,市场经济的建立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以往道德生活方式得以可能的社会条件,使得原有的道德运作方式不再能维持,而人们却未能适应这一变化建立起新的道德运作方式。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运作方式是以个人伦理的支配性为基本特征的,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运作方式则是以制度伦理为主辅之以个人伦理的,而制度伦理又可以划分为法律与职业道德两大类,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便必须从法律建设、职业道德建设和个人伦理建设三个维度去展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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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发展上的显著成就与道德状况的不如人意这一反差使得道德建设问题已成了一个极为紧迫的现实问题,从而亦成了近年来理论界激烈争论的焦点。但平心而论,在这些讨论中,虽然提出了不少有意义的问题,但由于各方在方法论上忽视了市场经济对于道德运作方式的改变作用的把握,因而并未使讨论深入下去,从而就未能真正把握住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生活的独特方式,也不可能提出切实可行的改善道德状况的有效措施来。因此,为推进这一讨论深入,我们必须从市场经济的建立所导致的道德运作方式的变迁入手,在分析市场经济社会中道德运作的客观的可能方式的基础上去探寻道德建设的适宜措施。

      一

      首先须描述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传统道德运作方式,以此作为理解市场经济所导致的道德运作方式变迁的参照系。

      道德是一种社会现象。尽管道德的准则是通过个人的行为体现的,尽管总是个人先遇到的,但道德要求本身仍然不仅仅是他们自己的,也不仅仅是指导他们自己的,而是社会性的,即如弗兰克纳所说的,“道德是一种社会产物,而不仅仅是个人用于指导自己的一种发现或发明。”[①]道德作为一种社会产物,意味着它除去用以指导人们行为的准则外,还有一个起作用的社会方式问题,即道德的社会运作方式问题。换言之,道德虽然直接表现为个体凭借道德良心而对于自身行为的规范,但是,首先,个体的道德良心并非是天生的,而是必然地在一定的社会团体生活中内化而成的;其次,个体道德良心作为一种道德感情,一般地也只能存在于与一定的社会团体中的其他成员的情感思想交流中。这也就是说, 无论是道德良心的建立还是其持存,都离不开一定的社会团体内的评价作用。可以说,团体内成员的外部评价与个人内在的道德良心构成了道德生活存在的不可或缺的两极。

      他人评价的必要性意味着道德生活的可能方式是受人际间进行道德评价的可能方式制约的。道德评价包含两个环节,一是思想的交流,一是评价的实现。思想的交流有直接的与间接的两种可能的方式,与之相应,评价的实现也有直接的与间接的两种可能的方式。在第一种方式即直接的方式中,思想的交流是在各个体间直接地进行的,这意味着思想交流的可能性是受交往团体的规模限制的。一般地说,直接交流思想的可能性只存在于一种小规模的交往团体之中。相应地,在这种情形下,评价的实现亦主要的是凭借于个体间密切的社会关系与情感关系而进行的。这样,评价有效实现的程度便主要地受个体间交往密切程度的影响。因为道德良心作为内在之物并非是一种赤裸裸的理性道德原则,而是不可避免地要通过道德情感而起作用的。因而,与之密切交往的人的评价对于一个人的道德行为的影响力就远远大于与之非密切交往的人的评价的影响力。由于直接的评价方式一般地是通过诸个体间的互动而使道德生活得以可能的,且在这种道德生活方式中,道德评价准则都是针对个人的,因而,可称之为个人道德或个人伦理。在此我们可得出的结论是,个人伦理这种道德生活类型的可能性存在于一种其成员之间能够直接交流思想的团体之内,而这种道德生活的有效性程度则取决于团体内成员间交往的密切程度。一个其成员间能够密切接触和充分交流思想的小规模团体是最有利于这种道德生活的社会条件。

      显然,一种较为有效的个人伦理型的道德生活所要求的社会条件与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结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非市场经济有两种主要类型: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毫无疑问,自然经济与计划经济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的,如生产资料的私有与公有,但就其对于道德生活的作用而言,二者却是有着某种相似之处的。在生产力水平低下、人们之间经济、社会交往极不发达的自然经济条件下,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族是一个人无可选择地要参加进去的最为重要的交往团体,甚至是包括了经济、政治、文化各个方面的社会生活在内的唯一的交往团体。在这种社会条件下,除极少数政治人和文化人有机会进行较为广泛的交往外,绝大多数人的交往都局限于一个以家族为中心的极小范围之内。由于其成员居住的接近,基于血缘关系的自然亲密性,家族这种社会团体为个人伦理这种道德生活方式提供了最为适宜的社会条件。因此之故,在传统社会中,个人伦理在调节人际关系、维持社会正常秩序中,总是起着主要的作用。可以说,在自然经济条件下,以个人伦理为主的道德生活方式构成了这种社会条件下道德运作方式的主要特征。

      在生产力水平有了相当发展(这是计划经济得以可能的条件,过于低下的生产力水平将使得计划经济成为不可能),但经济交往受到限制而不甚发达的计划经济条件下,虽然由于经济结构的改变,原有的家族不再能存在,但一种新的社会团体却发展了起来,这就是“单位”。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单位”在组织结构上虽然与家族大不相同,尤其是在血缘关系不起太大作用的城市中,这种结构上的不同尤为明显,但就其道德生活以及社会生活的功能而言,却与传统家族极为相似,构成了一个人最为重要的、几乎包括了个人生活的各个方面的交往团体。在农村中,尽管组织方式极大地改变了,但象生产队这样的团体与原有的家族团体的构成几乎是一致的,仍是那些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所构成的,仍像家族一样,要对每一个成员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负责到底。在城市中,单位的成员间一般虽然不再有血缘关系,但就单位要对个人的生活全面负责,且绝大多数个人一生中只能在一个单位中生活而极难改换而言,其功能与家族仍相去不远。无疑,单位这种其成员间密切交往且一生中基本上固定不变的小团体也为个人伦理这种道德生活提供了极为有利的外部社会条件。因而,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社会的道德运作方式便也是以个人伦理的主导性为其基本特征的。

      这样,我们就可以说,以个人伦理为主要内容的道德生活方式构成了非市场经济条件下道德运作方式的基本特征。当然,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生活并非可全然归结为个人伦理,而是也有相当比重的非个人伦理型的道德生活的。因为在任何一个稍微比原始氏族复杂一点的社会中,都不可避免地存在有超出其成员间关系密切的小团体范围的交往,从而也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有超出个人伦理范围的道德生活。然而,尽管如此,在非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伦理型的道德生活方式仍然占有绝对的优势。在以往时代,人们往往把非个人伦理亦看成是个人伦理的推广便说明了这一点。如儒家所主张的“修”、“齐”、“治”、“平”模式,便把“治国”、“平天下”这类远远超出了个人伦理范围的行为亦视为“修身”、“齐家”此类个人伦理范围内行为的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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