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自由的真实含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孔慧玲 黑龙江大学马列教研部副教授

原文出处:
求是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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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格尔曾把那种视自由为随心所欲的做法,称之为“坏哲学的理解”。如果我们认真审视一下当今社会现实便不难发现,这种“坏哲学的理解”,在道德领域里已成为一种颇令人担忧的心理倾向和行为习惯。他们在批判传统道德过于压抑人的自由心性的同时,把道德自由做了意志主义的理解,其实践结果是导致了道德风气败坏,成为当今中国不争的事实。因此,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道德规范体系的过程中,对道德自由问题的探讨不仅有助于道德基本问题研究的深化,而且也将对新道德的重建提供实践上的启迪。

      1

      道德自由、道德必然及其关系问题。我们只要认真考察一下人类的道德生活实践,便可以发现道德活动的存在是基于如下两个基本的前提才是可能的:其一,人的意志是自由的,亦即是说道德主体是有行动的自由选择能力和权力。否则,如果一切都是必然的,人别无选择,那么人在这种别无选择的情形下,只是历史必然性的奴隶,他行动的后果也就丧失了道德的意义。因此,社会或他人也就无法对其活动进行道德评价。因为既然行为主体别无选择,自然他也就不负任何道德责任或享有道德荣誉。其二,人的意志自由又不是绝对的,如果一切都可以为所欲为,没有必然性的约束和限制,那么道德也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因为道德本身就是作为一种行为的规范而在人类社会实践中拥有其存在价值的。人如果可以不要任何规范的约束和限制,那么,道德、法等等规范自然也就是多余的了,所以,恩格斯说:“如果不谈谈所谓意志自由,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可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和法的问题。”[①]。

      因此,道德自由也就是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从人类思想史上看,意志自由被理解为既是人类进行一切活动的前提,又是人类活动所追求的目的,意志自由之所以是可能的,因为这是人和动物相揖别与分野的根本所在,这是人的“类特性”(马克思语),也是人之为人的标志和尊严所在。在道德活动中,人的意志自由最能充分体现出人的类特性,因为道德从本质上讲是“人自己为自己立法”(康德语)的过程,道德活动中没有外在力量的参与和干涉,道德活动依赖主体内心信念的自觉确立,因而特别强调意志的自由选择。这个意志自由,在道德实践中就表现为道德主体在善与恶,崇高与卑劣,利己与利他,应当与失当等之间作出抉择并采取行动的自由。特别重要的还在于,道德主体的这种意志选择正是构成道德活动的前提,也是确认个人行为道德的内在依据。

      但是,从现实的道德生活实践中我们又不难发现,人的意志又没有绝对的自由。仅就道德活动本身而论,道德规范的存在本身就是对道德主体意志自由的最大限制。这其实就涉及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与道德规范所体现的客观必然性之间的关系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个关系简洁地概括为道德自由与道德必然的关系问题。其实,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必然性的力量要限制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这正是道德的社会本质所决定的。历史唯物主义正确地揭示了如下一个基本的事实:道德是人类脱离动物界组成社会以后,基于维护社会利益,保证社会秩序,巩固社会组织,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而产生的。这亦即是说,人们一旦在生产和生活实践中自觉意识到某种规范和准则符合人类社会生活的上述需要,就会将其作为类或群体的经验和智慧以道德规范的形式确定下来。由于这些规范是建立在社会群体利益和需要的基础之上的,所以它一旦形成就必然带有某种超越个体意志的必然性。因此只要道德规范是从社会客观存在中,从符合社会需要的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而非道德家人为地杜撰出来,那么,这种道德规范就具有客观的历史必然性。它与自然规律、社会规律一样也是必然之则,这种必然现象在康德那里以“道德律”来界说,在中国古代思想家那里则以“天道”与“人道”统一来体现。

      所以,人类活动中一般的自由与必然的关系问题在道德活动中就自然地表现为道德自由与道德必然关系的问题。我们在承认道德自由是可能的同时,更应看到道德必然又是要限制道德自由的。我们理解,这种限制主要通过如下两个途径进行:其一,当道德主体对作为必然之则的道德规范一无所知或所知甚少时,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选择就会由于没有了认识前提而无法进行,这时道德主体的唯一选择只能先对道德必然之则进行认知;其二,当道德主体在进行道德自由选择时,由于选择了“恶”或不道德的行为时,这时道德规范做为一种必然之则,便要通过外在的社会舆论和主体内心的良心机制而限制道德主体的自由。

      2

      道德自由的真实含义。从道德自由与道德必然之关系的如上理解出发,我们认为道德自由除了体现人的自主性、自律性、个体性等主体规定性外,还应对道德自由的真实含义作如下的基本界定:

      其一,道德自由是对道德必然的认识和实践上的遵循。道德自由首先在于对道德必然的认识,它是道德主体获得自由的认识前提。没有道德主体对道德必然性、以及作为这些必然性展开的诸如义利关系、群己关系、公私关系、欲理关系、社会发展需要与自我实现需要等关系的正确认识,即使社会历史的发展为道德个体提供了最宽松、充分的道德选择自由的条件,道德主体由于缺乏对道德必然之则的认知,依然无法获得真正的自由。当然,道德自由的获得固然须以对道德必然的认知为前提,但这还不是道德自由的主要含义,因为正确的认知只为道德自由的获得提供理论上的可能性。我们要使道德自由获得直接的现实性就必须使意志在行动中处于遵循这个必然之则。通过在道德实践中对道德必然之则的遵循,使美德成为习惯,从而塑造和完善自己的人格情操,不仅越来越不为自己的情欲或坏习性所主宰,而且也日益摆脱“偶然的意志”、任性和冲动所驱使。只有这时,道德自由才算是真正的获得,我们的行为也才是走向了“自律”的境界。这种道德自由亦即是达到孔子声称的“从心所欲不逾矩”[②]的理想境界。

      其二,道德自由也是对道德责任的一种可负状态的选择。由于道德必然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以道德责任体现出来,因而道德自由与道德责任不可分割。道德自由在这个意义上又表现为对道德责任的一种可负状态。这亦即是说,道德自由包含了道德责任,而道德责任则体现了道德自由。道德自由的境界也就是对行为高度负责的境界。道德主体由于能够自由选择从善或从恶,所以就必须对这一自由选择的后果承担道德责任,这也是道德主体不能轻松自在地在道德生活实践中选择而往往要背负重命的根由所在。“生命之不能承受之轻”(米兰·昆德拉语)在这里就表现为道德责任之重荷。当然,与此同时我们强调这个道德责任的可负状态又是有一定限度的。这个“度”是由于社会的客观条件所提供的可自由选择的宽容度,以及由社会道德关系规定的行为主体应履行的特定义务所决定的。否则,道德责任又会沦为一种异己的力量而迫使道德主体丧失意志自由,从而使可负责任变成了不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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