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社会主义新时期的社会伦理关系

作 者:
蓝云 

作者简介:
蓝云 原广州军区理训班教师(广州,510600)

原文出处:
求索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5 期

关 键 词:

字号:

      一 理论问题:关于社会伦理同社会道德的关系及其对道德建设的意义

      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的道德建设问题,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重要现实课题。这种情况的出现不是偶然的,首先是由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有社会主义道德与之相适应,这种道德需求永远不会达到最终的满足,它将随着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不断地处于从“应有”到“实有”的转化过程中。其次还由于我国正在发展和建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它所赖以存在的分工交换和商品货币关系,一方面促进了社会之间的相互交往;另一方面却又造成社会成员间利益关系的某种隔离和疏远。这两种相反的情形,都为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道德建设,为调整人们的社会行为与规范,提出了迫切的必要性,同时也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一种社会道德目标的实现不是孤立现象。社会生活中的个人—集体—社会相互间的道德关系,从根本上说,是由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及相应的经济与政治制度所决定的。一定的社会经济与政治关系,可以产生一定的社会道德需求,并且决定道德与不道德的标准。但是,要将这种道德需求和道德标准,不仅实现为个体的道德行为,而且实现为群体的道德风尚,却还需要通过一个重要环节:这就是伴随着社会经济关系与政治关系而产生的,先于道德关系而存在的,并且孕育、包含着社会道德关系的社会伦理关系。

      提起“伦理关系”,人们往往首先想到家庭、宗族、姻亲等和血缘、裙带的天然纽带相联系的那种关系。其实,人的伦理关系涉及的对象范围是极其广泛的。按一位哲学大师的说法:它“包括生活的全部”。我国古代把人的伦常关系概括为“五伦”,即: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等五种关系。这五伦当中,有三伦(父子、夫妇、兄弟)属于家庭伦理范围;有两伦(君臣、朋友)则已部分地涉及到国家与社会伦理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进步,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伦理关系,在内涵上已与古代社会伦理有很大不同,在外延上也有了更多的领域分支。伦理关系如今已经广泛渗透于社会结构的各个层面,包括各种单位组织,各级行政区划,以及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各个系统的职业分工的社会关系之中。当然,并非凡是一种社会的组织与关系,直接地就等于是“伦理关系”。按“伦理”的固有特征来说,只有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某种生存依赖关系、命运与共关系或利益共同体关系,使集体成员与社会成员身受“大家庭”式的管束与关怀,因而产生“一体化”归属习惯和集体意识的那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关系,才称得上是“伦理关系”,或具有伦理性的关系。在不同的社会制度下,这种伦理关系的具体内容,即它的内部关系结构,具有不同的社会性质(如剥削与非剥削,平等与不平等);并且由于各国人民文化传统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民族特点(如东方伦理传统的“差序格局”,西方伦理传统的“原子格局”)。

      那么,社会伦理关系同社会道德又是一种怎样的关系呢?在社会伦理和社会道德之间,有着不可分开的内部联系和相互依存、彼此转化关系;因此两者的含义并不完全等同。如果说,道德是人们的情感和义务关系中的“主观的法”,那么伦理则是人们情感和义务关系中的“客观的法”。可是长期以来,我们对“伦理”和“道德”这两个概念分不清楚,只知它们的词义相连、相合,却不知它们之间还有差别。德国古典哲学早在19世纪初期对此问题作过研究,并且强调伦理与道德在概念上的差别,认为弄清这个差别对道德意识的形成和道德实践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这在伦理哲学史上是一种颇有价值的学术观点。可惜这样的观点,今天已经很少有人认同或共识了。

      黑格尔是德国古典哲学唯心论辩证法的集大成者,也是它的伦理哲学的集大成者。继康德和费希特的道德与伦理哲学之后,他在自己的伦理学说中,对伦理和道德的内涵与关系问题,有许多专门探讨和论述。

      历史是由人的实践活动所创造的。在黑格尔看来,这便是“理性的自我意识通过其自身的活动”而实现的历史。黑格尔认为:“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创造了“伦理世界”;而“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创造了“道德世界”。所谓“自我意识的直向运动”,就是个体生活自然走向群体生活之中,个体意识也自然参与群体意识,因而形成了一个“统一”的“伦理的实体”,亦即对个体来说是“普遍”的“伦常礼俗”。所谓“自我意识的反向运动”,就是个体意识又从群体意识中“走出来”,它开始探讨伦理的“真理”,提出了新的伦理主张,这便是道德的形成过程。道德是比伦理“更高的意识形态”;伦理则是道德所追求的“目标”、“实体”。(见《精神现象学》上册第232~239页)

      在讲解古希腊哲学史时,黑格尔借苏格拉底把伦理引入哲学这个实例,又通俗地解释了伦理与道德的差别。关于道德的特点,他写道:“道德的主要环节是我的识见,我的意图;在这里,主观的方面,我对于善的意见,是压倒一切的。道德学的意义,就是主体由自己自由地建立起善、伦理、公正等规定,而当主体由自己建立这些规定时,也就把由自己建立的这一规定扬弃了,这样一来,善、伦理等规定便是永恒的、自在自为的实在了。”关于伦理的特点,他又写道:“伦理之为伦理,更在于这个自在自为的善为人所认识,为人所实行。苏格拉底以前的雅典人,是伦理的人,而不是道德的人;他们曾经作了对他们的情况说是合理的事,却未曾反思到、不认识他们是优秀的人。道德将反思与伦理结合,它要去认识这是善的,那是不善的。伦理是朴素的,与反思结合的伦理才是道德;这个差别通过康德哲学才明确起来,康德哲学是道德哲学。”(《哲学史讲演录》第2卷第42~43页)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