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论伦理学的方法论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金可溪 北京大学哲学系副教授

原文出处:
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本文针对列宁有关伦理学方法论原则的几个有争议的命题:经济决定论原则、马克思主义使伦理学观点在理论方面从属于因果性原则、在实践方面归结为阶级斗争,以及马克思主义本身从头至尾没有丝毫伦理学气味等论断,作了新的诠释,提出了新的见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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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列宁的著作中,在论述到社会道德问题时,总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原则。最著名的、影响最大的有以下名言:

      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中,列宁论述了马克思发现的唯物史观的基本思想之后,批判了俄国民粹派主观唯心主义哲学家米海洛夫斯基先生关于决定论和道德间的冲突、历史必然性和个人作用间的冲突的观点,提出了著名的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思想和道德不但不冲突,而且是正确的道德评价的理论依据。他说:“决定论思想确定人类行为的必然性,推翻所谓意志自由的荒唐的神话,但丝毫不消灭人的理性、人的良心以及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恰巧相反,只有根据决定论的观点,才能做出严格、正确的评价,而不致把一切都任意推到自由意志的身上。”[①]在《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中,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思想为说明人类的行为提供理论基础。他说:“决定论不仅不以宿命论为前提,而且恰恰相反,它为明智的活动提供基础。”[②]而在《唯物主义和经验批判主义》中,列宁在批判维也纳大学哲学教授马赫关于决定论的立场正确还是非决定论的立场正确,这是无法证明的观点时,明确指出,在道德、社会活动领域中,决定论原则是完全适用的,否定它,就会导致蒙昧主义。他写道:“把决定论局限于‘研究’的领域,而在道德、社会活动的领域中,在除开‘研究’以外的其它一切领域中,则‘主观地’来评定一切,这难道不是蒙昧主义吗?”[③]

      可见,列宁认为,在道德领域,包括在道德评价、个人行为、人的理性和良心等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思想是完全适用的。决定论原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方法论原则。

      在伦理学中,决定论原则所要回答的是关于道德、人的行为和品质是由什么决定的问题。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原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社会的经济基础或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就是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从社会的生产关系说明该社会形态的结构和发展,又探究适合于这种生产关系的上层建筑、生活习惯、家庭关系以及自由、平等之类的思想等等。列宁认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决定论思想,是唯一科学的历史观,也是研究社会道德现象的方法论原则。

      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原则,人们常称之为经济决定论原则。它不仅和神学决定论原则不同,也是和主观意志决定论相对立的。当时俄国的道德神学(Нравственное Гогословне),即东正教伦理学,主张神学决定论,认为道德是由上帝决定的,人们遵从上帝的命令就会行善,按照自己的意图就会作恶。主观意志决定论认为,人的意志是绝对自由的,人们的行为以及人对周围事物和他人行为的评价完全是由个人的主观意志决定的。马克思主义的历史唯物主义决定论原则不仅反对神学决定论,也不同意主观社会学的主观意志决定论,认为社会的道德、人的行为、观念、良心、品质是由社会的经济基础,由人们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由个人的社会活动,即社会事实决定的。列宁就是坚持这种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观点来分析社会的道德问题。例如,在《民粹主义的经济内容及其在司徒卢威先生的书中受到的批评》一文中指出,既然农民在变成商品生产者,他们的道德必然会建筑在卢布上,我们不必为这一点责备他们,因为生活条件本身迫使他们用商业上的种种狡猾手段猎取卢布。列宁批评那种认为独立小经济是道德的,而雇佣劳动是不道德的观点。他说,农奴制度必然树立农奴主道德,自由劳动制度必然树立资产阶级道德,资产阶级道德不是偶然的病症,而是资产阶级制度的直接产物。这是坚持以经济决定论原则观察、分析社会道德问题必然得出的结论。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决定论原则观察和分析人类社会的道德史,列宁得出与恩格斯同样的结论,认为人类社会的道德发展,经历过原始共产主义公社的道德、奴隶制道德、封建基督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和无产阶级道德。列宁在《什么是“人民之友”以及他们如何攻击社会民主主义者?》中,在批判米海洛夫斯基的历史三分法,即把一切历史都区分为过去、现在和将来三个范畴时,就发挥了恩格斯把近代社会的道德区分为封建基督道德、资产阶级道德和无产阶级道德的观点,提出了五种道德历史类型的观点。前苏联的以及许多社会主义国家的伦理学著作,就是以列宁论述的五种道德历史类型的观点,来论述人类社会的道德发展史的。

      把社会的经济关系作为决定社会道德的历史类型的基础,作为区分社会道德的阶级类型的依据,这是马克思主义伦理学的经济决定论原则的具体体现。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是社会道德的核心,是代表某一社会道德历史类型的主要标志。一个社会有怎样的经济关系,它就有怎样的道德原则、道德观念和范畴。对此,马克思明确论述过。马克思在《哲学的贫困》中写道:“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④]又说,财产的任何一种社会形式都有各自的道德与之相适应。可是,道德不仅表现为社会的道德原则、道德观念和范畴,还表现为个人的行为,思想感情和品质。在个人的思想感情和行为、品质方面,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原则是否适用呢?对此,马克思没有明确地回答过,而列宁则明确地回答了这个问题。列宁说:“我们应该按哪些标志来判断真实的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情’呢?显然,这样的标志只能有一个,就是这些个人的活动——既然这里谈的只是社会的‘思想和感情’,那么应该加上几个字:个人的社会活动,即社会事实。”[⑤]

      笔者认为,列宁的这个回答既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决定论原则,又没有机械地搬用经济决定论原则。笔者认为,机械地把经济决定论原则搬用于个体道德领域是不恰当的。社会的经济关系决定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决定社会的道德类型,但并不直接决定社会上个人的道德行为和品质,个人的思想和感情。个人的经济地位,个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对个人的思想感情,对个人的行为和品质,具有重大的影响。列宁在《进一步,退两步》中,论述到现代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知识分子的心理特点时指出,他们的个人主义和不能接受纪律性、组织性的特性是同他们通常的生活条件,同他们在很多方面接近于小资产阶级生存条件的谋生条件,如单独工作或者在很小的集体里工作等等有密切联系的。但是,如果认为,处在怎样经济地位的人,就有怎样的思想和感情,就有怎样的行为和品质,那就是把经济决定论原则庸俗化、简单化了。个人的思想感情和品质是个人的经济地位、政治态度、文化教养以及个人的生活经历的种种复杂情境的综合作用的结果,而不是直接由经济地位决定的。列宁在《纪念葛伊甸伯爵》中,论述到同样处在奴隶地位的人,因其对奴隶地位的态度不同,而具有不同的人品。他说:“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与之作斗争的奴隶,是革命家。不意识到自己的奴隶地位而过着默默无言、浑浑噩噩的奴隶生活的奴隶,是十足的奴隶。津津乐道地赞赏美妙的奴隶生活并对和善的好心的主人感激不尽的奴隶是奴才,是无耻之徒。”[⑥]从经济地位看,他们都是奴隶,为什么有的人是革命家,有的人是十足的奴隶,有的人则是无耻的奴才呢?显然,这不取决于他们的经济地位,而取决于他们个人的社会活动,即社会事实。列宁在这里提出的判断真实的个人的真实“思想和感情”的标志是个人的社会活动,正是个人的经济地位、政治态度、文化教养以及个人生活经历等复杂情境的综合表现。它是决定和形成个人的道德观念、情操、人品的客观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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