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的道德要求,包括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两个层次,人们似乎对此不太注意,也没有足够的认识。本文旨在揭示这两个层次的不同特点,将这两个层次的道德要求明确区分开来,并以此为出发点,引导人们走出几个道德认识和道德实践方面的误区。 一、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的区分 通过对一些日常道德语言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确实存在着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层次的道德要求。人们常常听到这样的话:“这并不是我的义务,我这样做,纯粹是为了行善积德。”“他的先进事迹很感人,但我做不到,也不想这样做,我只想做好自己份内的事,尽自己应尽的义务。”“我们这种人遵纪守法,虽谈不上高尚,但也不能说我们不道德。”第一句话的意思很明确,说明在人们的心目中,“义务”之外还有“行善积德”的道德要求。第二、三句话说明许多人在道德上只求“尽自己应尽的义务”和“遵纪守法”,但他们意识到有些人的道德境界比他们更高,他们不仅“尽自己应尽的义务”,还有许多“很感人”的先进事迹,还很“高尚”。 总之,通过分析以上3句道德语言,我们可以发现,道德要求包括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高低不同的层次,满足义务层次的道德要求使人道德,满足行善层次的道德要求使人高尚。国外许多著名伦理学家在论述道德问题时常常把义务层次的道德和行善层次的道德区分开来,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我们进行这种区分是正确的和有意义的。如美国当代哲学家艾仑·唐纳耿就把道德的行为区分为(1)道德责任行为(这是道德义务的要求)和(2)责任外的行为(这是道德义务以外的出自个人自己理想的行为)[1]。美国当代著名伦理学家约埃尔·费因伯格也有同样的思想,他指出:“存在着某些行为,它值得人有欲望去履行。事实上,他应当去做,即使这些行为不是他的责任,也不是他的义务。由此,在逻辑上,说某人有义务或责任做X,决不能简单地换成另一个说法:他应当做X。”[2]这就是说,在责任和义务之外,还有一些在道德上我们应该去做的事,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并不是道德要求的全部。在西方,还有不少功利主义者(穆勒及其哲学的追随者)将道德义务分为完全责任的义务和不完全责任的义务。在这里,他们是在广义上使用“义务”一词的,指所有的道德要求。他们所说的完全责任的义务实际上就是本文所指的义务,而他们所说的不完全责任的义务主要是指行善。我国伦理学界一直未能将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这两个不同层次的道德要求明确区分开来,这不仅不符合人的道德生活实际,也造成了人们在思想认识上的许多混乱和道德实践方面的许多错误作法。如将道德要求等同于行善要求或义务要求,强迫人们按行善要求去做等。 下面我们从道德评价、道德与强制力的关系、行为动机以及道德与权利的关系四个角度,来看看义务要求和行善要求的不同特点。 第一,从道德评价角度来看,义务要求是基本的道德要求,行为如果不符合这个要求,行为者就会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而行善要求是高层次的道德要求,如果行为符合这个要求,行为者就会得到社会舆论的赞赏,获得一种道德自豪感和成就感。例如,“借债要还”,是每一个人都应该履行的道德义务,属于我所说的义务要求。人们往往把还债行为看作是天经地义的日常行为,并不给予特别的关注,也不给予特别的赞赏,行为者本人也不会有什么特别的感觉。但是,如果一旦有人胆敢不履行还债的义务,人们就会指责他“不守信用”、“不道德”、“缺德”,行为人的名声就会因此而败坏,如果他还有一些良知,也会受到良心的谴责。但是,“为‘希望工程’捐款”却是一个较高的道德要求,属于我所说的行善要求。如果你捐了,特别是如果你捐得比别人多,或者将自己的全部程度都捐掉了,你就会得到政府和单位的表扬,同事和朋友也可能会夸你“善良”、“乐于助人”(当然也可能有人说你傻),你自己也能感到一种做了一件好事后所特有的兴奋和满足。但是,如果你没捐款,也没有谁会指责你,虽然如果你们单位大多数人捐了,你也可能会感到有些不自在,担心单位领导会因此对你有看法,但你却能够合理地为自己辩护说:“这又不是我应该履行的义务。” 第二,从道德和强制力的关系这个角度来看,义务要求往往可以通过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来保证得到落实(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情况),而行善要求则不允许强制力参与。义务要求既是道德要求,又是政治、法律要求,“义务”概念既是道德概念,同时又是政治、法律概念;行善要求只是道德要求,而不是政治、法律要求,“行善”概念只是道德概念,而不是政治、法律概念。换一种说法,就是国家需要利用法律等强制手段来保障人们履行许多义务,却不可以强迫人们按行善要求去做。由于道德、政治、法律等都是调节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利益关系的不同手段,而且,任何社会的政治、法律和道德都受当时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道德和政治、法律之间又是相互影响的。所以,道德义务和法律、政治义务常常在内容上是一致的。实际上,由于许多重要的利益关系,既需要通过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护,又需要行政、司法等强制手段来维护,维护这些利益关系便既是当事人的道德义务,又是他们的政治、法律义务。当然,由于道德与政治、法律的相对独立性,加之它们调节社会生活的方式不同,道德义务和政治、法律义务在内容上也就不可能完全一致。以“借债要还”为例,当某人借了一笔较大的债务不还时,他不仅要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国家还会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强迫他偿还这笔债务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可见,“借债要还”就不仅是道德义务,同时又往往是政治、法律义务,只有在这笔债务较小,政治和法律不过问,或因毫无证据而无法过问等情况下,它才仅仅是道德义务。一个有偿还能力的人,不仅社会舆论和良心要求他还债,而且政治、法律等强制力也迫使他还债。行善要求和义务要求不同,它往往只是道德要求,而不能同时又是政治、法律要求。是否行善,个人可以自由选择,国家无权通过行政、司法手段强迫人们“行善”。象“为‘希望工程’捐款”这样的行为,无疑是很有意义的善行,每一个有爱心的人都应这样做,但国家和任何单位的领导都不应该强迫个人为“希望工程”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