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分类号B82) 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在1961年冯友兰先生发表《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曾经有过一些讨论,70年代末恢复伦理学研究以来,这个问题也一直受到伦理学界的关注,但至今尚没有取得共识。 十几年来,伦理学发展很快,在指导现实的道德生活,参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然而,毋庸讳言,面对生机勃勃又纷繁复杂的道德现实世界,伦理学还缺少令人信服的理论说明,所发挥的作用与其学科的应有地位显得很不相称。笔者认为,这些问题之所以存在,从根本上说来与我们对伦理学的基本问题缺乏中肯的分析与研究密切相关。 一 对于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迄今学界大致有如下六种看法: 第一种认为是利益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它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回答利益与道德谁决定谁以及道德对利益有无反作用,二是要回答是个人利益服从社会集体利益还是社会集体利益服从个人利益。 第二种认为是善与恶的矛盾问题。因为,善与恶的矛盾是道德生活中的特有现象,只有伦理学才研究善与恶。 第三种认为是“应有”与“实有”的关系问题。应有,即道德原则与道德规范所反映的价值取向;实有,即相对于“应有”的实际的道德活动和道德风尚。道德总是以“应有”作为尺度来衡量现实的道德活动和道德风尚,因此“应有”与“实有”的矛盾总是客观存在的,如何研究和阐述这个矛盾,就成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 第四种认为是人的生存发展需要与其所承担的义务问题。它是区分两种不同的道德观的分界线:从自己生存和发展需要出发者,便是唯心主义的道德观,从义务与责任出发的则是唯物主义的道德观。 第五种认为是道德主体的意志自由与道德规范的必然性的关系问题。其主要理由是:道德问题总是发生于这种关系。 第六种认为是道德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关系问题。因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生产关系的总和构成社会的经济结构,即有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态与之相适应的现实基础。”[①] 为了分析与鉴别上述六种看法是否抓住了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必要首先讨论一下我们应当在什么意义上来讨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或者说界定伦理学的标准是什么。 一门学科的基本问题,至少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特征:(一)作为实体范畴,基本问题与学科对象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作为观念,对基本问题的回答应是学科理论体系的逻辑起点或理论基石。(二)从学科的科学属性来说,对基本问题的不同回答是区分学科内不同派别的根本标准。如思维与存在的关系问题是哲学的基本问题,对其不同的回答便产生了不同的哲学派别。因此,学科的基本问题也是学科的最高问题。(三)从学科的价值取向来说,一门学科的价值大小,归根结蒂要看其对基本问题的理解。不言而喻,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同样应当具备上述三个方面的特征。用这些标准去分析前文关于伦理学基本问题的六种看法,它们在理论思维方面的缺陷便显露出来。 第一种看法所阐述的第一方面内容,没有揭示伦理学在理论和实践上的特殊性。因为,在人的社会活动中,并不仅仅是道德才与经济利益发生关系。在历史唯物主义看来,“每一个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是作为利益表现出来的”,[②]一切社会的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之所以发生,初始的原因和服务的对象(“反作用”的对象)都是经济利益,道德作为一种意识形态与经济利益发生的关系,只是这种“关系系统”中的一个方面。经济利益与道德的关系是唯物史观的一个问题,应属于哲学基本问题的范畴。伦理学关于道德问题的其它意见,如道德规范、道德教育与道德修养等等,与关于经济利益与道德“谁决定谁”、“谁对谁具有反作用”的回答并无直接联系,甚至相去甚远,因而在伦理学体系中充当不了逻辑起点的作用。第二方面的内容,用“谁服从谁”来表达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未免太简单化了,不能说明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的全部内容。第一,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除了利益因素以外还有别的什么,如集体的荣誉、个人的尊严等,它们在有些情况下甚至比利益更为重要。第二,仅就利益关系来说,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除了存在着“谁决定谁”的问题以外,尚有一个两者可否“和平共处”、“协调发展”的问题,后一个问题显然更为普遍,更引人关注。第三,“谁决定谁”不能用来作为区分伦理学的不同学派的标准。要求集体利益“服从”个人利益固然是资本主义伦理学的典型特征,那么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是不是就是社会主义伦理学的典型特征呢?不一定。因为,“集体”,在历史上曾长期以其“虚幻”、“虚枉”的特质把个人压挤在可有可无的地位。即使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个别官僚主义和腐败作风盛行的地方,集体也形同虚设、名存实亡,“集体”常被那里不称职的领导者们用作以权谋私、中饱私囊的工具,在这种地方简单地倡导个人服从“集体”显然是不合适的。 第二种看法,没有看到伦理学的基本问题首先应当是实体范畴,仅从观念层面上提出问题,实际上只是在理念的王国里构建了一对矛盾。诚然,善与恶是伦理学的重要问题,但不是最基本、最简单的问题,因为什么是善和什么是恶,为什么会有善与恶等等,本身都是需要用一些更“基本”的伦理思想加以说明的。再说,作为观念形式的善与恶在伦理学的功用,是道德评价。道德评价的对象除了道德活动本身所体现的善恶取向以外,还有其它包含道德因素或善恶倾向的社会活动,如法律活动、文艺活动、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等。如果把善与恶看成是伦理学的基本问题,那就无疑是将这一基本问题泛化到道德活动之外的广泛领域,这样的基本问题就不“基本”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