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集体主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杨通进,1964年生,1986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伦理学研究生班,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博士生。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的新型关系呼唤一种具有时代特点的集体主义:市场集体主义。其主要含义是:公共利益是集体利益的真实内涵,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有机总和,公共利益是评判行为道德价值的标准。市场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功能可在制度和行为两个层面同时展开。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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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关系的新特点

      作为资源配置的一种有效手段,市场经济既具有“利己性”、“自私性”和“谋利性”的天然倾向,也包含有“利他性”、“社会性”和“服务性”的积极因素。前者是滋生利己主义的天然土壤,后者则为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的结合提供了可能。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导向(如公有制,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为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的结合提供了现实的条件。要找到市场经济与集体主义相互结合的契入点,就必须首先研究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与集体、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之间关系的新特点。

      1.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多向性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们的社会是个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国家不仅是政治和经济权力的行使者,还是集体利益的法定代表,是唯一合法的利益主体;任何集体或个人的利益都必须征得政府的同意才具有合理性。企业只是国家的一个部门,是完成政府指令性计划的一个车间。社会上的其它部门与政府的关系也基本上类似于企业与政府的关系。因此,国家等于社会,国家就是集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就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个人与企业(或其它部门)的关系只是个人与国家关系的一种形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主体出现了多元化的趋势。国营企业和各种非国营企业都成了具有独立利益的合法的利益主体。这些企业都属于集体的范畴,个人与这些企业之间的关系无疑也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但是,这些集体并不是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它们的利益也不具有社会利益的性质。把个人与这些企业的关系,再简单地等同于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集体的关系,显然有欠妥当。

      目前,中国至少存在着两种类型的集体:职业集体和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即满足人们的职业需要、以给人们提供经济利益为主的集体(如企业),其成员主要是一般意义上的个人,即自然人。公民集体即为人们提供公共利益的集体;国家(或社会)就是一种典型的公民集体。公民集体的成员既包括作为自然人的个人,也包括作为法人的数量众多的职业集体。在计划经济时代,中国基本上只有一类集体,即公民集体,职业集体只是作为公民集体的附属物或职能部门而存在,因而与个人相对的集体只有一个,即国家。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既是公民集体的成员,又是职业集体的成员。因而与个人相对的集体就增至两个,个人要同时与这两类集体打交道。个人与集体的这种多维关系,显然要比计划经济时代个人与集体的单向关系复杂得多。

      2.个人与集体关系的契约化 在计划经济时代,政治是社会的中心和主宰,经济与文化都只是政治的工具和附庸。这种模式决定了政府和企业(及其它部门)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社会的所有资源都掌握在政府手中,由政府及其计划管理部门统一调拨。资源的这种配置方式堵死了资源(特别是人才资源)在不同社会部门之间自由择业的可能性。企业不能自由地吸纳劳动力,个人也就丧失了在不同企业之间自由流动的可能性。此外,政治权力决定一切的一元文化特征导致了官本位现象的普遍存在,社会的赏罚机制以“权位”为指针,这使得从政成了人们获取各种资源、缓解生存压力最有效的途径,因而即使有选择的自由,人们也把从政作为他们的首要选择。以上两点决定了计划经济条件下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缺乏以自由和平等为基础的契约特征,而具有较明显的依赖性,缺乏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不再是唯一的支配一切的力量,经济和文化行为已经或正在成为具有内在价值、可带来与政治行为大致相等的福利和地位的人类活动。随着职业集体(特别是企业)获得了自由生产和自由吸纳劳动力的权利,社会也就为个人的自由择业提供了客观的可能性。另一方面,随着经济和文化的终极价值地位的确立,从政不再是缓解生存压力的唯一有效途径,人们也就真正获得了根据个人的特长、兴趣和爱好自由地在不同的集体之间进行选择的主观可能性。这种主观可能性和客观可能性的结合,使个人自由择业的梦想成为现实。个人不必终身依附于一个集体,而是根据该集体满足其需要的程度而自由地决定加入还是退出该集体。个人与集体之间这种以独立和自由为基础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关系,它以个人与集体间权利与义务的明确划分和相互承认为前提,要求彼此既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又要尊重对方的权利。

      3.集体的工具性特征日趋明显 任何集体都是工具性与目的性的统一。人是一种社会性的存在物,“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只有在集体中,个人的本质和力量才能得到展现和确证。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是一种目的。另一方面,集体又是人的一种有意识的联合,联合的目的是为了“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实现“通过人并且为了人而对人的本质的真正占有”。因此,集体又只是个人“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①]从这个意义上说,集体是一种工具。建国后的一段时期,为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在短期内尽快积累进行现代化建设所需的物质基础,我们选择了计划经济模式,把国家的长远利益放在首位,要求个人为实现社会的目标而献身。这种发展模式有其不可抹煞的历史功绩,但它只看到了集体的目的性特征,没有看到集体的工具性特征,没有完全摆正“作为手段的目的”的集体与“作为目的的目的”的个人之间的关系。

      历史的发展要求集体实现从“目的”到“作为手段的目的”的转化。市场经济为这种转化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以利益主体多元化为前提的自由经济。共同利益成为人们组建集体的基础,人们加入某个集体,是由于在这个集体中,他们的需要能得到更好的满足。因此,集体成了人们用来实现他们的共同利益、满足他们的共同需要的工具;一旦某个集体丧失了它满足人们需要的功能,人们就会主动退出、改造或解散这个集体。市场逻辑的这一现实展开,使得集体的工具性质日益清晰地展现在人们的眼前。

      4.有机集体正在形成 计划经济时代,由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较低,用于满足人们需要的物质产品相对较为匮乏,因而个人利益只能在非常有限的程度和范围内得到实现,且时常与集体利益处于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尴尬境地。所以,那时的集体主要是把精神理想和道德热情作为联结人们的纽带,依靠强制性的行政命令来维持集体成员的稳定。对精神纽带和国家长远利益的过分强调,还与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结合在一起,使得人们的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联系变得模糊不清,他们那种增进(减少)集体利益的行为并不能明显地使他们的个人利益得到增加(减少)。在这种体制下,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是一种间接的统一,而用来维持这种统一的手段则是行政命令和精神奖励。可以说,计划经济条件下这种以精神理想、道德价值和行政力量为联结纽带、以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间接统一为特征的集体,是一种机械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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