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伦理相对主义问题的提出与本世纪初人类学的研究进展有关。人类学家们在研究地球上各地区的习俗、文化时发现,不同文化或习俗中聚集的不同群落或民族,往往有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道德观念、道德准则、道德判断和道德理想。这种人类学研究成果对西方传统基督教伦理学宣扬的道德的绝对性观念无疑是一种巨大的挑战和冲击。在这种人类学成果面前,许多人类学家不再坚持道德观念和道德准则的绝对性,而力图从自身的专业出发,对人类学中的伦理相对性的事实作出自己的理论判断和理论分析。美国著名的人类学家W·G·萨姆纳、R·F·本尼迪克和E·韦斯特马克就是其中较突出的代表。继他们提出文化相对主义的理论之后,心理相对主义、境遇相对主义和方法相对主义的伦理相对主义理论也被相继提出。 一、文化相对主义 文化相对主义,是萨姆纳、本尼迪克、韦斯特马克等人类学家直接依据人类学中的伦理相对性事实得出的伦理相对主义理论,因此也被称为描述相对主义。这三个人在人类学研究中得出的文化相对主义结论是各有侧重的,但他们都有一共同的基本观念,即认为伦理术语在不同的群体之间有不同的含义,在不同的群体的对话者之间意义是变化的,因而每一文化群体或组织的伦理术语都是相对于运用这些伦理术语的文化群体及其成员而言的。1907年,萨姆纳在《民欲》一书中就提出,道德标准是风俗的产物,同一行为在一个社会被传统所禁止,而在另一个社会则被传统所称颂。因而,一种行为是对的意味着它遵守了行为者所在群体或社会的风俗,风俗之外不存在检验行为是非的标准。[①]1934年,本尼迪克在其名著《文化模式》一书中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她认为,文化类型只有作为一个统一的整体才能够加以理解,所有不同的文化模式都是同样有效的。[②]象萨姆纳一样,她认为道德上的善不过是“合乎习惯”的同义语。根据萨姆纳和本尼迪克的看法,一切道德标准仅仅是社会习惯或社会风俗的反映,道德行为是在某种具体文化中被风俗或习惯所认可的行为。因此之故,道德标准仅仅是风俗或习惯所批准的历史产物,换言之,个人的道德信仰随着历史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不存在普遍适用的道德规范。 与萨姆纳和本尼迪克相比,韦斯特马克的研究更为明确地把问题纳入伦理学的范围,而且观点较前两人更为偏激。早在1906年发表的两大卷巨著《道德观念的起源和发展》中,他已经阐明不同的社会和个人在道德判断上的巨大差异。在他看来,道德标准的差异不仅是由于环境、宗教和信仰的不同,而且也是由于不同的社会和个人本身具有不同的道德观念。[③]在1932年发表的《伦理相对性》一书中,他甚至提出一种个人相对主义理论,认为一个被人称为好的事物是因为该事物引起了那个赞许的感情,而被人认为是坏的事物是因为该事物引起了那个人不赞许的感情,只要那个人是不偏不倚的,并且清楚地意识到所有的事实。人的赞许和不赞许的感情在很大程度上要受其所处的特定时代和所居住的特定地区所特有的各种道德感情的条件作用的影响,因此,不同的时代和不同的文化类型之间的道德标准是大不相同的。[④]应该说,韦斯特马克的个人相对主义已为心理相对主义提供了进一步发展的基础。 各种文化相对主义或描述相对主义理论的共同特点都是依据人类学的事实确认人类道德之中存在差异性和多样性,它所提出的事实和论点在某种程度上标志着人类对自身文化道德的社会历史性的认识向前发展了一大步。可以说,文化相对主义的研究成果对绝对主义或权威主义的伦理学,尤其是对西方基督教伦理学,是一个有力的冲击,它的历史功绩在于揭示了道德的相对性。但有必要指出,道德观念的社会历史相对性并不等于道德不存在社会历史的必然性。如果从道德观念与风俗习惯的联系的人类学事实导出人类没有任何道德共同点的结论,那就把道德观念的社会历史的相对性给绝对化了。因此,西方一些学者在肯定文化相对主义的成果的同时,也对它提出了某些批评。 二、心理相对主义 心理相对主义有一共同的趋向,即认为个体或群体在伦理概念的应用或在道德评价上千差万别,没有最终统一的看法。道德评价、道德判断、道德选择总是依具体的心理情境而定,没有什么一成不变的模式。心理相对主义的最著名的代表是美国社会学家卡尔·敦克。卡尔·敦克提出这样一个观点:如果被考虑的因素只是行为、社会作用和环境的话,伦理相对主义是不可能错误的。从不同文化模式对同一事情可以有不同观点这一事实出发,敦克很欣赏萨姆纳的一句话:习俗能够使每一样东西都是很正确的。他认为,把保护社会群体的自下而上的利益视为道德所固有的神圣性质的看法是肤浅的,社会利益作为动机而成为心理情境的一部分之场合,与其说是典型还不如说是例外,因为伦理价值不涉及在时空中作为抽象事物的行为,行为的伦理本质依赖于情境意义的具体模式。情境意义这个概念在他那里是与主体行为相关的实际心理学情境的特征。他所谓伦理价值取决于情境意义,具体说来就是,一种特定的行为是否能够从一种伦理观点确实地被赋予价值,要取决于它所涉及的由环境所决定的意义。伦理价值与意义之间存在着某种恒定关系:被赋予同一情境意义的行为可能得到同样的伦理价值,而不同的伦理价值则取决于不同的伦理意义。在情境意义的同一样式内,两种相反的行为仅仅有一种能够自称拥有伦理属性或价值。[⑤]显然,敦克的心理相对主义与文化相对主义已产生了质的区别。文化相对主义的要旨是文化相对性的事实,它的论点主要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敦克的伦理相对主义则把道德标准看作是由个人的心理情境的意义所决定的,这就是说,道德的正当与不正当不存在全人类普遍适用的同一的客观标准。对于敦克来说,每一种道德观点都是正确的,道德相对性就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