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道德治化经验值得研究

作 者:

作者简介:
宋希仁 中国人民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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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社会文明发展几千年,道德文化源远流长,博大精深。其中有着很丰富的道德治化内容,并且以多种形式作了总结。不论甲骨金石,竹木字刻,还是经史子集,官府文书,都记载着很多道德思想、理论、规范、事迹,凝结着一定的道德生活体验和道德治化经验。

      虽然,这种体验和经验有性质上的不同,有奴隶制时代的,有封建制时代的;有社会国家兴盛统一时期的,也有社会国家衰败分裂时期的,要作具体的历史的分析。但是,从各个时代、朝代的道德治化来看,有许多积极的、有价值的经验,属于古人对社会治理和人伦教化规律性认识的结晶,还是应该加以研究和借鉴的。

      使道德价值导向或道德要求规范化、制度化,这可以说是中国传统道德治化的一条基本的经验。道德规范是道德体系的核心,也是一定道德体系的价值标准之集中体现。中国传统道德发展了几千年,规范体系内容十分丰富。周代的道德,就其形式来说,表现为大规模的、系统化的礼。礼者,法度之通名,大别为官制、刑法、仪式及道德规范。有所谓“礼仪三百,威仪三千”之说。礼的内容很多,冠、婚、丧、祭、朝、聘、射、餐之规,以及揖让进退,饮食起居之节,都有具体规定。春秋战国时期,在复杂的社会生活条件下,思想家们开始对道德规范加以理论的解释和宣传,并使道德规范明确化、系统化。孔子概括和使用了几乎是后来传统道德所推行的所有基本规范,如忠、恕、孝、仁、义、信、宽、敬、诚、慈、悌、恭、俭、让、刚、毅、勇、直、智、惠等。集孔孟之大成者荀子,开启了以后2000年的纲常名教,使道德规范得到了系统的、全面的理论阐释和归纳整理。他从理论上论证了几乎所有的传统道德规范,而且常用复词表述,如忠诚、公正、中和、慈孝、仁爱、宽恕、诚信、恭敬、礼让、自强、节制、刚毅、廉耻、勤俭、睿智等。秦汉儒家对道德治化的一个重要贡献,是明确提出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道德实践步骤,并按照这样的步骤和层次,归纳、阐发道德规范,进一步使道德规范系统化、理论化,至宋明时期几百年间更进一步强化为封建“道统”。

      使道德价值导向或理想要求规范化、制度化,在中国社会的特殊环境中,有它的必然性和必要性,因而也成为中国传统道德的一大特点。在几千年的中国传统道德治化中,这一特点不断得到强化,甚至可以说“顺之则道德治化,逆之则伤风败俗”。怎样理解这个经验呢?

      其一,它是由虚变实的必要环节。道德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政治要求和伦理关系的,表现为某种向善的统一的社会价值导向或理想。这种道德价值导向或 理想,作为社会意识或精神形态,虽然有一定的内容,但却没有感性的实在性,它本身还只是“虚”。要把它变为人们的德行和社会风尚,即变成“实”,就需要有由虚变实的手段、途径,即由虚向实过渡的中介。古人说,“虚以受善,实焉固执”。这就要把道德要求和理想的“应当如何”,化为可行必行的纲纪、原则,使精神性的东西有所规定,即对个人行为选择的界限作出简明规定。但是,对于具体的行为来说,纲纪、原则还是一般、抽象的东西,还必须就生活的某些特殊方面和层次的内容,作出特殊的规定,以指导和规范人们的行为。这就要有一系列的道德规范,如仁、义、忠、孝、敬、诚、信、廉等等。但是,相对于具体行为而言,伦常规范也还是比较一般化、抽象化的,究竟怎样做才算符合这些规范的标准呢?这就需要进一步把它们再化为更基本更具体的行为规定,以便使人们借以操作个人的日常行为。中国传统经验的做法就是制定大规模的礼仪。其规模之大,可以说是世界仅有。“德以叙位,礼以定伦”,有了礼的具体规定,人们就可循礼而行,从而达到社会道德的治化。晋傅玄说得好,“有公道必有公制”,“公道行则天下志通,公制立则私曲之情塞”。他说的“公制”就是封建礼规。从一般意义上说,礼规为个人品德修养创造条件,即提供价值导向和范型,是个人行为约束力的体现,即所谓“谨乎其外以养乎其内”,“循乎其末以渐及其本”。不经过规范,道就不能转化为德,体就不能显现其用,虚就不能变为实。

      其二,是群众教化的必要条件。道德要求和理想要通过个体或群体的人来体现为实有道德,就必须根据人们的文化素质,采取适当的、有效的治化措施和教化方式。对于一个以小农牧业为主、文化素质较低的民族或群体来说,单有一般化的“应当如何”的道德导向是不够的,还必须有具体可行的、可直接操作的行为规定,才能使大多数人做出符合道德要求的行为。为了普及道德要求,还必须采取一些适合于这种国情或民情的行政措施,使其得以实现或维系。这就要把道德要求的行为方式制度化,以保证社会的伦理原则和正常秩序,使单个人的心性、行为纳入社会共同生活的轨道。如道德要求人们要敬,这是人们能够普遍接受的。但如何做到敬呢?只是一般说“要敬人”、“要尊人”不够,还必须具体规定出在某种场合,对某人,做某种事,应当如何如何去做才是敬或尊。“凡与大人言,始视面,中视抱,卒视面”,这就是与长辈大人谈话时表现尊敬的具体方式。有了这样的具体规定,就是没有文化的人、理智不发达的人,也是可以经过训练而养成习惯的。对于那些心术不善、行为不端或邪恶的人,有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和制度,就有了约束其行为的礼法,有了监督和制裁的标准。中国古代为了达到治化的目的,使礼法不同于刑法,但也以不同的方式使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使其制度化,所以也叫做“纪律”。作为纪律,就有一定的强制性的限制和处分规定。总之,在中国传统道德治化中,礼被看作“治国之本”、“道德之极”。社会、国家依靠礼来操作道德规范,治国化民,移风易俗。可谓“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那些有价值的、具有人民性、民族性的道德礼规,化为乡规、民约、弟子规等,又是治化和教化的辅助手段,其中有不少内容是有实效和说服力的手段。它们不仅有普及性、群众性,而且有直接性、可操作性,为广大群众所易学易行。

      其三,是个体自化的必由之路。人为什么需要规范?规范是否扼杀人的主体性?这是中国道德史上早就存在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可以说,中国伦理学史就是回答这个问题或争论这个问题的历史。按照中国传统道德特别是儒家道德观,人之为人正在于他体现着人的共性,即所谓“不同而一夫是之谓人伦”;人之为人在于有义,才“最为天下贵”,最有价值。因此,道德规范不是使人类失去主体性,从一定意义上说,个人越是体现道德规范的共同要求和人伦性,就越具有道德的主体性,就越具有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自觉性和自主性。道德规范也正是通过每个个体的自觉自主的活动,才由虚变实的。道德的主体性就体现在道德规范与人的具体行为活动的统一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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