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哲学前沿问题专题研究之十四 善与恶的问题历来是人文科学研究中的一个重大课题。在世纪之交,面对社会生活中价值观、道德观的急剧变化,人们更是重视对这一问题的探讨。如何把握善恶的本质及功能,如何确立善恶的标准,以及如何对善恶问题进行新视野、多角度的研究,已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武汉大学哲学系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专业博士生指导小组成员和博士生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多次研讨。现将讨论中的基本观点综述如下。 一、善恶问题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热点的原因 博士生导师汪信砚教授指出,善恶问题之所以成为当前我国哲学研究中的一个热点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国市场经济建设的实践及其发展正内在地呼唤着道德价值观念和善恶观念的变革。在过去,长期在我国社会生活中通行的道德价值体系虽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但它却仍然在相当程度上起作用,从而给人们带来了许多道德困惑和道德冲突。例如,善作为一种崇高的价值总是为人们所珍视,而恶作为一种否定性的价值历来为人们所憎恶。然而,在当前的现实生活中,一些被过去的道德价值体系认定为善的东西却时常受到人们的嘲弄,而一些被其判定为恶的东西倒是很行时。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时下人们的道德水准普遍下降以至于善恶不分?抑或是善恶本无确定的标准?现实生活中人们的道德困惑和道德冲突也反映在理论研究中,前一段时期学术界关于市场经济与道德建设问题的讨论中出现的道德“滑坡论”与“爬坡论”之争就是其具体表现之一。这些道德困惑和道德冲突表明,如果不变革旧的道德价值观念特别是作为其核心的善恶观念,人们就可能或者对市场经济作出一种否定性的道德评价,或者陷入道德相对论的泥沼。要实现善恶观念的变革,就必须对善恶问题作一番深层的理论探讨。 陈楚佳教授认为,当今世界道德问题的突出,也是我们关注和研究善恶问题的重要原因。自从本世纪60年代以来,进入了被称为后工业社会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存在着人的异化这一基本现实。当今世界所面临的人的精神及道德方面的厄难与危机,确实是一个时代性的挑战。然而,我们也应看到,信息时代亦已给我们提供了比以往更有利于消除这些厄难的契机和条件。人类要改变由旧的生产方式既已凝成的道德积习与心理,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历史上这种旧积习心理的根本改变往往是在它们已经威胁到人自身生存条件的景况下才有可能。因此,当今世界所出现的人的精神及道德危机,若从积极方面去把握,它所引起的民众的道德呼唤,它所激发的伦理回归,也为我们剔除天下不公、人心自私的旧善恶观,从而建树天下为公、人不为私之新善恶观创造良好契机和时代机遇。他还指出,社会道德生活存在的善恶矛盾运动,是社会道德生活发展的特殊方式;只有通过扬善祛恶的斗争,才能有效地促成社会道德的进步。因此,研究和探讨善恶问题,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与责任。 朱传启教授认为,善恶成为当前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是与整个道德论的伦理学的基础理论研究联系在一起的,归根结蒂是当前我国社会转型的中心问题决定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是社会转型的重心问题,也是振兴我国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伟大创举和必由之路。但是,市场本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强烈地影响着道德观念和伦理思想的演变,加之对外开放中资本主义腐朽东西的侵入,就使人们对善恶的判断、评价以及如何树立社会主义的善恶观,既成为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也是人们普遍关注的现实问题。 博士生叶泽雄认为,任何一种道德体系都能从它的建构者的哲学思想中追溯到它的根基,都必定是某种哲学思想的衍生物。深层地看,道德上的善恶之争、是非之辩,归根结蒂根源于不同的哲学认识方式。从西方哲学思想的演进来看,这种不同大致又可分为两种:以物性为探究中心的理性主义(科学主义)哲学认识方式和以社会人事为中心的非理性主义(人本主义)哲学认识方式。正是这些不同的哲学视野和认知方式,导致了长期以来人们在善恶问题上的不同学术观点、思想的分歧与对立。在这种分歧的两种哲学认识方式中,前者浸润着浓厚的理性——科学主义精神,强调道德追求的本质性、抽象性。与此相反,后者则强调社会现象的复杂性以及人文社会科学方法论的独特性,将道德完全变成单个个体自己评判和决定的事情,从而使道德失去了任何客观性和理性规范的约束力。因此,对于如何克服善恶理论上的对立与分歧这一问题,当代马克思主义哲学必须作出合理的回答。 二、善恶概念及善恶的本质 汪信砚教授认为,虽然在善恶问题的讨论中“善”与“恶”常常作为名词被独立地加以使用,但它们并不是一种实体概念,“善”与“恶”所指称的不是一件客观事实,而是社会事物特别是人的行为的伦理价值属性。善恶评价不是道德评价的全部内容,它是对社会事物伦理价值属性的一种“极性”评价。换言之,善恶代表的是社会事物伦理价值属性的两极而不是它的全部。善恶评价总是依据一定的道德价值体系来进行的,而道德价值体系则包括道德理想和道德行为规范两个基本层次,并通过这两个基本层次来表明它倡导什么、肯定什么及禁止什么。在一定社会中,当某一社会事物或行为体现了或符合该社会所倡导的道德理想,它就具有善的伦理价值属性;而当某一社会事物或行为背离或违犯了该社会最起码的道德规范,它就具有恶的伦理价值属性。而在善与恶之间还存在着一个广阔的中间地带,处于这一地带的社会事物或行为既没有达到体现道德理想这样的水准,也没有背离起码的道德规范,因而在伦理价值属性上既谈不上善,也不至于恶,它们因其符合一般的道德规范而属于“正当的”或“可接受的”、“能认可的”。事实上,在任何一个社会中,善总是一种稀有价值,大多数的社会事物或行为都仅只是“正当的”;而当恶的东西超过“正当的”东西时,就意味着该社会的道德价值体系甚至整个社会生活的崩溃或解体。如果无视或否认善恶评价的极性特征,把善恶等同于社会事物或人们的行为的全部伦理价值属性并对其只作善恶二分的评价,就会要么使善屈就于正当,要么把本是正当的东西划入恶的范畴,从而会削弱善恶评价的规范作用,模糊或淡化扬善祛恶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