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疾呼“伦理制度学”的建构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能赋 西南师范大学

原文出处:
哲学动态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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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伦理制度”是指人类道德生活中的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

      “伦理制度学”就是研究人类道德生活中各种人伦关系与道德活动方式的稳定形式及规定规则的科学。是一门强调“道德立法”,把道德行为上升为“法律行为”,使道德具有与上层建筑的政治、法律同等地位的监督、执法权力的法律效力和作用,指导人们践履道德,重视伦理制度的设制、管理与约束的道德理论知识体系。

      其使命和任务有三:(一)阐述道德理论,传授道德知识,强调道德实践,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秩序化提供伦理制度的保证。(二)强调“道德立法”,重视伦理制度的管理和约束。把“软”件的道德理论、道德规范和道德教育变为具有法律效力和作用的“硬”件伦理制度;把外在的道德约束变为内在的道德自觉;监督或“强制”社会成员在家庭生活、公共生活和职业生活中自觉履行道德义务、责任和使命。(三)对道德主体在各个领域的伦理行为进行严格的管理、奖惩和评价。把道德效应渗透到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教育、新闻报道、宣传广告、著书立说等各项活动中去,增强道德权威。

      “伦理制度学”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涉猎诸多方面。主要包括:(一)研究伦理制度的形成及其发展。特别要研究中国伦理文化发展史上的伦理政治化和政治伦理化的经验及国外如美国、日本、南朝鲜、新加坡的伦理制度化经验。(二)研究伦理制度的结构、特征和功用。(三)研究伦理制度的运行机制。包括领导机制、管理机制、教育机制、监督机制、奖惩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政治约束机制等。(四)研究经济制度、伦理制度和政治(包括法律)制度的相互制衡和相互作用。(五)研究道德外在规范内化为道德自觉,实现道德自由的条件、途径和实施举措。(六)研究道德调节、道德评价、道德教育、道德修养和道德人格,等等。

      “伦理制度学”构建思路的提出,应该说,是我国市场经济有了发展、但发展还极不成熟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它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疾呼的结果。人们记忆犹新的是:从本世纪30年代开始,特别是50年代以后,美国资产阶级思想家威廉·大内创立的“Z理论”在企业管理中的广泛运用,给资本主义企业带来了活力和经济效益。日本、南朝鲜、新加坡等国,对于制度伦理性和伦理制度性的研究及其应用,已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显示了它的强大生命力。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特别是儒家伦理文化,把哲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融为一体,把政治道德化或道德政治化、法律化的道德政治效应和法律效应,也为我们构建“伦理制度学”提供了历史借鉴。当前,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面临的严峻问题是:一方面市场经济运行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秩序化程度低下;另一方面,社会公德的失导、失范及其虚无现象相当严重。这种现象的出现和存在,不能说与市场经济制度和道德伦理制度的软弱无力无关。为了推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推动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卓有成效的发展,急需在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制度、民主政治制度的同时,认真研究、建立、健全道德伦理制度,兴起我国社会主义伦理制度的研究,推动我国道德科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道德立法”。如制定类似《中华人民共和国党政干部道德法》、《国家公务员伦理行为准则》等法律;成立从中央到地方级道德仲裁委员会,或道德法监督局,或廉政伦理行为督导办公室等执法、督察机构。对于这些道德执法、监督机构,国家政府不但应赋予调查、质询、听证、配合检察机关对不法行为者提起公诉和追究法律责任等特别权力,而且应给予财政保证,为社会主义“四化”建设和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道德氛围。

      建构“伦理制度学”有何根据和意义呢?

      (一)在以往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人们对于经济和道德关系的研究,较多地注意了经济决定道德的唯物史观的决定论原则,很少注意经济和道德各自作用的界限及其相互制约性,忽略了经济和道德是如何起作用的问题的研究;没有强调和研究伦理既作为观念意识形态又作为相对独立制度同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在整个社会有机体结构中的相互制约、协调和平衡;更没有关注作为上层建筑现象的伦理制度、“道德立法”和伦理制度管理与约束等问题,把道德教育与道德践履权仅囿于宣传教育。不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关于伦理制度性和制度伦理性的重要论述没有引起人们足够重视,而且马克思主义的社会有机体理论和社会结构理论对于指导研究经济和道德关系问题的方法论意义也未得到应有的重视。这不能不是过去理论研究中的一大缺陷。市场经济的运行与发展,既要求理论研究纠正这一失误,也要求在实践上深入进行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实现市场经济制度、伦理制度和政治法律制度的同步进行和良性互动。当今,在实现由传统的、高度一体化的社会制度结构向现代化的经济、政治、道德文化制度的功能性分化与整合转型的新形势下,根本问题不是经济、伦理、政治作为基本要素谁决定谁、谁服务谁这种结构秩序的维护,而是如何解决新旧观念之间的冲突和社会结构无序失衡现象,实现经济、伦理、政治(包括法律)作为三个相对独立的制度主体在功能上互补和结构上制衡的良性循环秩序。这在我国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急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二)马克思主义的伦理道德观,是一个意识形态概念,也是一个社会制度概念。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在批判资产阶级道德虚伪性的同时,也从社会制度的存在和发展角度强调了“道德制度”的重要作用。他说:“资产阶级对待自己制度的规章就像犹太人对待法律一样:他们在每一个别场合只要有可能就违反这些规章,但……如果全体资产者都一下子违反资产阶级规章,那末,他们就不成其为资产者了,……淫乱的资产者违反婚姻制度,偷偷地与人私通;实际上是为了自己而取消家庭。但是,婚姻、财产、家庭在理论上仍然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资产阶级道德就是资产者对其存在条件的这种关系的普遍形式之一”。[②]马克思在这里讲的“这些规章”,就包涵着资产阶级的“道德规章”即伦理制度在内。马克思认为,由于道德本身是一个社会制度问题,是社会制度概念,人们就不能仅用道德观念来评价某一社会制度是否合理,也不能简单地从经济发展角度来评价一个社会的进步程度。经济,以及经济同道德的关系问题,不仅应到社会制度内部结构中去寻找答案,同时也应考虑到经济制度同政治制度、伦理制度的相互制约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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