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美德·盛德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三层次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降大任 山西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030006

原文出处:
晋阳学刊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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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邓小平同志号召我们:“抓精神文明建设,抓党风、社会风气好转,必须狠狠地抓,一天不放松地抓,从具体事件抓起。”这其中当然地包含有必须狠抓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要求。邓小平同志还明确提出了培育“四有”新人的战略任务,这也必须通过加强道德建设等手段来完成。在目前的社会转型期,社会上出现了不少道德失范现象,引起了人们的忧虑,尤其向我们警示着加强道德建设的迫切性。那么,怎样才能抓好道德建设呢?我以为,首先应当对建设的对象——社会主义道德体系进行科学的考察和研究。这个问题弄清楚了,道德建设才易于着手,才有措施、有方向,才会见成效。

      社会主义道德体系是一个有机的系统,包括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伦理道理等方面,但是不论哪一方面,它们都具有共同的层次性。一般而言,都应有常德、美德、盛德这样三个层次。其中常德具有基础性,美德是常德的提高,而盛德则为美德之升华。就其社会涉及面而言,这三个层次犹如一个金字塔,构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共同体现着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平等互助关系的进步道德原则。

      常德、美德、盛德不是今天才有的概念,它有着传统道德的深厚历史渊源。在古代社会里,这三德早已存在,有时用语、涵义或有不同,如常德或称公德、下德,盛德或称圣德、上德、至德。无论其用语或涵义有何差异,在阶级社会里,这三德均是私有制下的道德范畴,都是维护私有制和统治阶级利益的道德规范。今天我们使用这三德的概念,是对历史上三德的扬弃和改造,使之适应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要求,成为体现人与人平等互助关系的新的道德范畴,从而构筑起社会主义的新型道德体系。这一道德体系是新时代道德规范的现实性与超越性的统一体。下面即依次论述:

      一、常德

      常德是指人们在日常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必须和应当遵守的最起码的行为准则。它在道德体系中属于低层次的道德要求。有时人们将常德与社会公德等同起来使用,事实上在职业道德、伦理道德中也有常德的基础性内容。常德具有明显的继承性和通用性。常德的涵义可以用“利人利己,互利互助”(至少“利己不损人”、“不以私害公”)来概括,即既有利于他人、集体和国家,又维护合理合法的正当个人利益。古人讲,“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等等,都与我们提倡的常德有相近和相通的意义。这里说相近、相通,而不说相同,是表明这些说法是我们提倡的常德的历史来源,彼此有继承性,但这种继承性同时又有差异性,是批判地继承。差异在于古人所言由于其历史局限,在当时不可能实现其社会普遍性,而其中的落后成分,今天也不能照搬。因为在私有制社会里,存在着对立的阶级。唯利是图的剥削阶级不可能真正实行上述道德原则;劳动阶级内部则可能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即劳动阶级实行常德,也受不同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的历史局限,并且不可能不受剥削阶级道德观的影响。比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古代劳动人民中也盛行,现在已不适用了。在今天社会主义条件下,由于消灭了剥削制度,确立了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劳动者个人与个人之间取得了平等的社会地位,都是国家的主人,所以在劳动者绝大多数人之间就有可能、有条件广泛地实行新型的常德规范。这种规范,就其社会的意义而言,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简单的道德和正义的准则”,是“人对人的关系的简单原则”,列宁也称之为“在一切处世格言上反复谈到的,起码的公共生活准则。”也就是说,社会主义条件下的新型常德规范具有最为基础的社会性和最广泛的群众性,不再带有狭隘的阶级性和理论的抽象性。它已是人人可以得而行之的新型的现实道德准则。

      这种常德的群众性、现实性,不仅体现在它要维护劳动者个人基于平等关系上的人格尊严,而且尤其体现在它维护劳动者个人合理合法的种种物质利益(主要是经济利益)。这意味着在道德面前人人平等,即不仅道德义务,而且道德权利都是人人平等的,不存在特殊公民。以往一些部门或行业有些人职业道德觉悟不高,遇到他不顺眼的人就说“我是为人民服务的,不是为你服务的,”自视高人一等,态度很不好。这就是把人分成不同的等级,“看人下菜”,这是错误的。

      提倡为每一个劳动者服务,这实际上是劳动者之间互相服务,区别只在于直接或间接的关系上。只是由于受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在社会主义历史阶段特别是初级阶段,通行公有制为主体条件下的以按劳分配为主的分配原则,这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劳动者的互相服务还具有交换性质,因此上述常德原则实行时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互利性,也就是说,在常德范围内不可能不计较个人利害,换言之,它要维护每个劳动者正当的个人利益,不允许损害他人正当的个人利益。

      谈到个人利益,很容易使人联想到私有观念、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而这三者是一回事,以往被称为是“万恶之源”。这个观点,尽管今天有人表示怀疑,但它却无疑是正确的。私有观念、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主张的是无条件的“唯我主义”,不讲互利,势必导致损害他人乃至社会的利益,因此必须坚决反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共产党宣言》中指出的“两个决裂”,就包含有这层意思。需要指出的是“两个决裂”,特指与“传统的所有制关系与传统的观念”,亦即私有制关系及与其相联系的私有观念决裂,并不是要消灭正当的个人利益。相反,马克思明言建立公有制,就是要“重建个人占有制”,充分肯定了消灭剥削关系后劳动者正当的个人利益。我们倡导的新型常德当然应当维护这种个人利益。这正是社会主义优越性和道德文明的体现。

      还有一种情况,形式上似乎与“唯我主义”相反,认为“常德”就是“公众之德”,公众是集体、国家,因此维护集体或国家利益就等于维护个人利益,故不必提维护个人利益。这也是不妥当的,因为这种说法太笼统。诚然,我们始终提倡道德的集体主义原则,并主张在集体主义指导下讲求个人利益,比如在分配原则上我们主张“国家、集体、个人相统一”的原则,就含有上述道德意义。但是,仔细分析,就不难发现,所谓集体、国家并不是独立于劳动者个人之外的,它直接地就是个人的有机组合体。离开了个人,就无所谓集体和国家。世界上不存在离开个人利益的集体或国家利益这种抽象物。历史上确有提倡集体主义或国家主义的现象,如封建社会里,推崇以“忠君”为特征的爱国主义。这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但其中杂有集权主义与狭隘民族主义的消极成分。另外,近代也有所谓集体主义和国家主义,如法西斯、军国主义、帝国主义、资产阶级爱国主义等等,这些名堂其实都是维护一小撮剥削阶级集团实际利益的东西。它们是借用抽象的普遍性口号,图谋着极其狭隘的少数人的具体利益,完全是一种虚伪的骗局。而今天我们提倡的集体主义,性质与之根本不同,它是一个具体概念。在本质上,它是每一个劳动者个人正当利益的综合。这种集体或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不是对立的,而是既对立又统一的。它统一在共同的也是具体的个人利益上,也就是说集体或国家的利益并不是与个人利益无关的独立体,它本身就是许多正当个人利益的集中体现。集体或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只不过是反映着每个人利益的长远性与暂时性、根本性与派生性存在差异的辩证关系,换言之,集体或国家利益本质上就是我们每个人长远的(包括后代人)、根本的(即全民族、全人类的)利益。这就是我们提倡集体主义而反对无条件地强调个人利益的根本依据。在近年腐败风泛滥中,有一些领导干部或企业法人代表,打着“为集体”、“为国家”的旗号,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导致国有资产和集体财产大量流失,个人大发横财,就是以虚伪的抽象的集体主义掩盖其贪婪无耻的恶德和罪行,完全扭曲、颠倒了集体主义的真实涵义。这不仅是不道德的,而且是违背法纪的,必须坚决打击和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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