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利问题是中国传统道德的根本问题,也是当代中国道德价值重建的核心问题。左右和决定人们道德选择的深层次心理因素是人们的价值取向,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义、利范畴的内涵及其内在联系的认识。因此,科学认识义利问题今天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试图对此问题做些新的思考。 一、义 许慎在《说文解字》中解释说:“义,己之威仪也。”清代段玉裁《说文解字注》进一步解释为:“言己者,以字之从我也。仪者度也……义之本训,谓礼容各得其宜。礼容得宜则善矣。……威仪出于己,故从我。董子曰:‘仁者人也’,义者我也。谓仁必及人,义必由中断判也。”这与《释名·释言语》中:“义,宜也。裁制事物使合宜也。”及《淮南子·缪称》的“义者比于人,而合于众适者也”的说法是相通的,都是说义是善、宜(法度和法则、规则)的意思,也就是人们在思想和行为中应当遵循的善的标准和原则。 义的概念早在奴隶社会就已经出现,随着人类社会生活的日益丰富和历史的不断发展,义的涵义也逐步变化和拓展。不同时代、不同阶级、阶层义的观点不同,同一时代、阶级、阶层的不同个人,义的标准也不完全一样。比如,墨子称:“义者,利也”,即国家百姓之利,孔子认为义的核心内容就是“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同是儒家学派的宋明理学则提出,“义者,天理之所宜”。可见,义具有较强的时代性和阶级性。 作为重要的道德范畴,义的本质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和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亦即是一种调整不同主体之间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义总是产生于不同主体之间。主体关系不同,义的内容不同。根据这一特点,义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协调规范人类社会整体与国家、民族、阶级、集团和个人之间关系的内容,例如公平与自由、人类的解放、社会进步、大公无私等内容。(2)协调规范国家民族与阶级、阶层、集团、个人之间的内容,如忧国忧民、抗敌御侮、爱国主义、民族大义等。(3)协调规范阶级与阶级内部不同集团、个人之间关系的内容,如封建社会忠君思想、当代社会革命献身精神、党性原则、阶级觉悟等。(4)协调规范集团与集团内部团体、个人之间关系的内容,如集体主义、廉洁奉公、敬业精神、奉献意识等。(5)协调规范个人相互关系的内容,如正直、善良、诚实、守信、互敬互爱等。我们不难发现,由不同主体关系所决定的义的各层内容含有三种关系,第一,内容完全相同,如爱心、正直、善良、追求真理,民主、自由。第二,内容不同但性质相容,如协调个体男女家庭成员的爱情原则与人类的解放与自由及其他各层内容虽不一样,但却相互容纳。第三,较低一层内容都必须以上一层内容作为标准或界限,只有与上一层内容相同或相容时,才具有义的价值。例如,协调个人关系的哥们义气只有在不妨碍集体大义、民族大义时才具有义的价值,如果个人私情破坏了集体大义、民族大义,那么这种行为就不再具有善的意味,而是一种十足的恶,因而也就无义可言。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为了维护和谋取局部、个别利益而打着许多冠冕堂皇的旗号,如孝敬父母、为集体谋利益等,由于其动机和行为与协调更高层次的主体关系的义相抵牾,虽然在局部具有相对的善意,但在根本上和整体上却是有害的不义行为。 二、利 《说文》释:“利,铦也。从刀,和然后利。”在甲骨卜辞中,利被引申为祭祀占卜之吉利,其具体内容则是指特定的活动获得成功,达到预期目的。后来,进一步被引申利益、功利、有利的意思。 从利字的本意不难发现,利的价值是在满足主体需要的过程中产生的。是否为利,总是相对于特定的主体而言。 利的外延十分宽泛。按照主体、不同层次划分,利可以分为:(1)个人之利,(2)集团、群体之利,(3)阶级、阶层之利,(4)国家、民族之利,(5)人类社会的共同之利。按存在形态分,利可分为物质之利、精神之利。按时间分,利可分为眼前之利、长远之利。按照社会领域分,则又可分为政治之利、经济之利、军事之利、外交之利等等。 因此,利是一个由若干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诸多要素组成的系统。相对于任何一个特定的主体而言,利是多方面、多方位的;而任何一方面的利都是相对特定的主体而言。由特定的主体自身情况及与其他主体关系所决定,在利的实现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三种情况:(1)既能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也能满足其它方面主体的需要。比如劳动者在创造物质财富的同时不仅自身取得报酬获得劳动本能的满足,而且对他人、社会都是一种有益的活动。(2)仅仅满足特定主体的需要或者某一方面的需要,但不妨碍其它主体利益的获得,也不妨碍自身其它方面需要的满足。如满足个人的文体爱好、欣赏艺术等。(3)满足了特定主体某种需要,但与此同时却损害了其它主体或自身其它方面的需要。如各种不道德的行为、各种犯罪活动。 我认为,可以把第(1)、(2)种情况下的利称为真实之利,而第(3)种情况下的利称为虚假之利。这是因为,第一,相对于其它主体而言,第(3)种需要的满足直接产生了各种各样的危害,这种对社会和他人的危害必然会通过法律的社会道德(包括社会舆论、良心、习俗)的规则对主体产生间接的危害。间接危害的程度理论上与对他人、社会直接危害的程度成正比。第二,相对于主体自身而言,如果某种需要的满足损害了其它方面需要的满足,那么利的价值就会大大降低甚至会变质为害。 分别真实之利和虚假之利对于当代我国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由于市场经济新体制的全面建立和市场意识的不断强化,求利原则可谓深入人心。但是同时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人们在求利时往往片面地追求某个方面的具体之利,因而忽视或妨碍了实现其它方面之利,如只重个人之利而无视社会之利,只重眼前之利而无视长远之利,只重物质之利而无视精神之利。当这种片面性达到一定程度时,利就变质为害,成为虚假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