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义利观辨析

——兼论新义利观基本框架

作 者:
陈勇 

作者简介:
陈勇 北京大学哲学系

原文出处:
长白论丛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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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转型期道德价值观建设讨论

      一

      作为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问题,道义与利益关系的争论与伦理学本身的历史一样悠久。传统思想史中,儒家创始人孔子首先提出该问题:“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①]把“义”和“利”对立起来。孟子在其书的开篇即写道:“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②]以后,“义利之辨”遂成后代儒家人人必论的主题之一。

      先由汉代的董仲舒把“义利”对立推向极端:“尽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③]而后“义”的地位越来越高,“利”则被贬入地狱。宋儒视“义”为“天理”,“利”为“人欲”,从而提出“革尽人欲,复尽天理”[④]的口号,“义利之辩”已完全走向反面。一个完全脱离利益的道义是虚伪的、悲哀的,它被后人指责为“空谈性命”、“以理杀人”也不是毫无依据的。

      时至今日,儒家因其重视“义利之辩”深受指责,“重义轻利”的传统也被人们视作是向现代化迈进的历史包袱。显然,“义利之辩”不论就其理论还是历史地位而言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值得我们深思的是,儒家的“义利之辩”内在含义是什么?我们应该确立一个怎样的义利观呢?

      仔细辨别儒家的“义利”观,可从以下三层次来分析:

      儒家如何分辨义利,他们的基本态度是什么?孔子论道:“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⑤]在这个意义上,“道”(义)是预设的,是绝对的道德原则,它是一切其它价值——富贵贫贱的标准。对儒家而言,“义”才是人生之真正价值和目的所在,和“义”相对立的“利”,因其违背道义而毫无价值。所以“义利之辩”的根本立场是以“合义”为基础,通过反对“利”的引诱而保证“义”的纯洁和坚贞。

      那么,合义是否意味着必须完全排斥利呢?回答是否定的。孔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⑥]孟子虽对“义利”作明显的区分,但亦是“先义而后利”,他提倡仁义的根本目的是“未有仁而遗其亲者也,未有义而后其君者也。”[⑦]朱熹解释说“此言仁义未尝不利”,[⑧]正是此意。所以,儒家不仅没有认为“义”是排斥“利”的,而是以合理的“利”为“义”,“义”之所在才是真正的“利”。正如程颐所说:“君子未尝不欲利,但专以利为心则有害,惟仁义则不求利而未尝不利也”。[⑨]

      然而,义与利不但对立,而且相交融。儒家又如何划分义利之界限呢?程颐曰:“义与利,只是个公与私也”。[⑩]以“公”、“私”分“义”、“利”,视“义”为公利,“利”为私利,这也是儒家一贯的思想。即使在以“正其谊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闻名的董仲舒那里,也认为“王者常以爱利天下为意”。[(11)]认为不能脱离功利讲道德,强调“公利”之所在即“义”。这种视“义利”为“公私”的思想正是儒家义利观的核心内容和本质。

      通过以上分析,对儒家“义利之辩”,我们可得出以下三个结论:

      (1)儒家首先把“义”确定为绝对的、普遍的道德原则和标准,而把“利”(私利)理解为对“义”的干扰,从而否定“利”(私利)的应有价值。这是以一种义务论的观点看待义利之辩。

      (2)同时儒家以“利”能养人之体,而视“义”为合理的“利”,“利”成为“义”之根本目的(先义后利)。这实是以“利”解“义”,带有功利主义的目的论色彩,其所反对的“利”则是不合理的“利”。

      (3)儒家也以“公私”区别“义利”,“义”与“利”的对立转化为“公”与“私”的对立,也即是“社会”与“个人”的对立,这是儒家义利观的基本特点与最后归宿。

      关于结论(1)与结论(2),儒家的“义利之辩”并无大错,“义”与“利”的对立也即是“道德”与“不道德”的对立,任何一种旨在指导人们行为的道德理论都会在这个意义上严格划分“义利”界限。(当然儒家所理解的“义”带有他们自己的烙印,也是不完全正确的,该问题这里不讨论)。在西方伦理学史上,义务论者康德的观点接近于结论(1),在他看来,不但符合,而且出自绝对命令的行为才是合“义”的。任何行为,如果考虑了效果或以功利为目的,便是不道德的。功利主义者则可与结论(2)比较,他们把道义规定为“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边沁),违背了这个原则的“利”则是不合理的“利”,其义利观建立在目的论上。

      关于结论(3),“义利”被归结为“公私”,也即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在这个意义上,“义利之辩”实际上是割裂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把“社会”与“个人”相对立。由于儒家的保守主义政治倾向,过于强调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片面抬高社会利益,不但在理论上论证了社会对个人的优先性,而且在道德实践上也着重于个体的自我约束,要求个人无条件地服从社会。在缺乏权利意识和自我价值意识的传统社会中,儒家在这条路上越滑越远,直至完全否定个人利益的存在和价值,认为只有完全剥夺个体的利益,才能真正确立社会利益,确立道义。在这里,儒家“义利之辩”陷入了真正的误区。

      所以,儒家“义利之辩”的缺陷不是完全排斥利益(功利)本身,而是以社会凌驾于个体之上,以社会利益排斥个人利益。从而使社会这一整体成为抽象的异己的存在,成为个体的对立面,这种虚假的社会本位主义正是儒家伦理学的根本性错误之一。(可悲的是,儒家社会本位主义被封建统治者利用,变成实际上的皇权本位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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