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效力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建华,硕士,中南工大法律系副教授; 钟亚,中南工大法律系研究生。

原文出处:
长沙水电师院社会科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1997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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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提要】 道德效力是伦理社会学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毫无例外的、应当执行的影响力。在作用于人们社会行为过程中,道德效力展现出四个主要特性:强令性、普遍渗透性、义务本位性和中介性。道德效力的发生取决于三个方面的条件组合:1.道德规范的科学预制是道德效力发生的前提条件,2.道德与环境的相容是道德效力发生的外在条件,3.道德传播主体的可依赖性是道德效力发生的中介条件。

      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的自由之实现始终离不开各种社会规范的保障,其中道德扮演着特殊的角色。但是,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要真正作用于社会生活,同法律一样都存在一个效力问题,即道德是否具有普遍有效的影响力。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道德建设也由必要性论证进入到了有效性操作的层次。道德效力的提出正是基于这一层次所进行的理论发微和现实思考。

      一、道德效力的基本内涵

      道德效力是指作为规范形式的道德基于社会秩序的价值定位,对人们的社会行为所产生的毫无例外的、应当执行的影响力。

      道德规范是道德效力的存在前提。道德规范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具有善恶评价意义、处理各种利益关系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作为一种内在性的精神文化现象,是人们主观思维活动的产物,凝结着人类的理性制作能力。道德规范的主观形式同时蕴含着深刻的社会生活内容,体现着社会的律动。道德规范的客观性预示着在其运作过程中发挥效力的可能。可见,道德规范是人类自我意识的主动参予和社会生活的客观需求的统一,它沉淀着习俗、礼仪、准则等规范因素,构成人类规范文化的主体,维系着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但是,道德规范作用于社会生活不同于其它社会规范,它是通过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善恶评价来实现的。凡是道德规范所肯定的行为,则是善的行为;凡是道德规范所否定的行为,则是恶的行为。道德的这种肯定或否定评价是对复杂的社会生活的价值性梳理。把体现人们共同利益要求的行为加以肯定,把危及或有损他人和社会利益的行为加以否定,从而为人们的道德生活提供一个普遍统一的范式和准则。这样,道德规范的调节对象就具有了普遍性,它可以适用于一切人而不是某些人,可以反复适用而不是一次性适用。因此,道德要有效地干预生活,规约人的行为,取决于道德规范是否具有客观必然性和普遍约束性。道德效力是道德规范上的力量,无道德规范也就无道德效力,即可以有无效力的道德规范虚置着,却没有无道德规范的道德效力发生着。

      利益关系的调节是道德效力产生的客观基础。道德规范是对立足于现实的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利益关系进行合理调节的一种指令。道德效力发生于道德关系,而利益是道德关系的核心。凡有人类活动的地方,便有利益冲突存在,就有道德调节的必要,道德效力因之而发生。无论是物质的社会关系还是思想的社会关系,无不以利益作为其存在的前提。利益关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是道德规范存在的基础和广泛作用于社会生活的条件。没有利益关系的地方,道德不起作用。随着社会分工的日趋细化,人们的利益关系也出现了新的分化和整合模式。特别是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及其相互平等性,使道德约束成为一种必然,成为一种普遍的影响力,即任何利益主体都需将自身置于道德规约之中,才可能有真正意义上的利益平等,道德效力才能获得实存的合理性。

      秩序的需求是道德效力的价值定位。秩序是社会运行的内在要求,道德效力的价值就在于确认、维系着一定的社会秩序。这种秩序体现人类保障自身生存和发展的过程中对安全性、功利性、确定性等的渴望和期待。道德要求人恪守一定的生活规则,禁止非难社会共同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恶的行为的发生,促使社会的和谐发展和利益分享的有序。社会秩序的预制有两大基本模式:以身份关系为基础的贵贱有别、贫富有序的社会秩序和以契约关系为基础的自由、公正、平等的社会秩序。内含差等的社会秩序是等级社会的产物,内含平等的社会秩序是民主社会的产物。无论在哪种社会秩序下,道德都设定着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规制着人们的行为模式。在社会的无序状态下,人的自然冲动会无节制释放,私欲会恶性膨胀,争斗会取代和平,利益冲突处于不可控状态,其结果是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缺乏规范保障,人类社会的发展也面临威胁。所以,布坎南认为:“在道德秩序规则下,在概念上一个真正自主的个人就有可能成为生存的实体;而没有道德秩序的存在,在概念上一个真正自主的个人可能只是处在单独具有道德社会特性的结构中。”[①]可见,只有在有序的社会里,个人才有真正的存在价值。道德作为维持社会和谐发展和个人自由发展的重要手段,无疑把秩序的需求作为其价值定位。衡量一种道德是否有效,首先必须看它是否是出于对社会有序的价值关怀,在多大程度上能消除社会的失序状态。中国传统伦理文化中的“三纲五常”,尽管就其实质内容而言是对劳动人民道德主体性的一种扼杀,但对维护封建社会“有序”状态的延续,确曾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

      约束力和指向力是道德效力的基本视维。道德是否对人有效,首先就看它是否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约束力是道德效力的生命,它展示了道德规范的客观必然性,也昭示了人的社会活动的道德制约性。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而道德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理性规定,所以,只要是处在社会关系中活动的人,都会置于道德制约之中。道德规范对于行为个体来说构成了一种现实的社会制约力量,表明了人的自由与社会制约是并存的,自由是内在目的,制约是外在保障。同时,道德约束力同人的理性自觉有关。道德约束不同于法律强制,它必须靠被约束者的理性自制才能生效。当代中国“我是流氓我怕谁”、“老子有钱我怕谁”等道德无效现象的产生,无一不是对自我的放纵所致。道德指向力是道德效力的另一视维,是对道德约束力的矢量规定。道德规范的约束性是普遍的,即一定的道德规范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的所有人都是起作用的。就此而论,道德面前也是人人平等的,无论达官显贵,还是平民百姓,无论君子圣贤,还是小人无赖,都受道德规范的约束,这是道德效力的普遍性。但由于社会生活的丰富多样,特定的生活领域有特定的道德规范。这些特殊道德规范只对本领域的人有约束效力,而对其他领域的人则是无效的。如官德是对政府官员的约束,只对官员有效,对老百姓则无效;医德对医生的行为约束有效果,而对营业员不适应,这是道德效力的特殊性。所以道德效力的指向是普遍和特殊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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