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精神文明建设 本文针对发展市场经济和思想道德建设关系的讨论中反映出来的理论认识问题,阐述了三个基本观点:(一)社会经济状况是思想、道德的基础,但思想、道德又高于经济生活;要坚持思想道德的先进性,并重视发挥其先导作用。(二)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但在道德上义务重于权利;要把尊重公民合法权益与提倡敬业奉献精神结合起来,只把重个人权益作为价值取向的观点是错误的。(三)既要努力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行动纲领,又要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和高尚的道德情操;坚持共产主义的思想道德教育,与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现行政策是一致的。 在发展市场经济与思想道德建设问题的讨论中,我们既看到了一些有分析有说服力的好文章,也听到了一些似是而非的说法,造成了某些思想上的混乱。譬如,有人重视市场经济对于思想、道德的积极作用,但又忽视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对精神生活的影响,甚至把这种消极影响也说成是无可非议的;有人认为现在应当提倡重个人权益的价值取向,强调尽义务作奉献会影响人的积极性;还有人认为在发展商品生产和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讲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和道德情操,离现实太远了,要求太高了,等等。笔者拟就这些问题,谈谈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社会经济状况是思想、道德的基础,但思想、道德又高于经济生活。 辩证的唯物史观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一切以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1)〕但是,思想、道德对经济基础的反映,并不是消极的、被动的,而是积极的、能动的。人类由于文明发展成果的长期积累,其精神生活的发展程度一般的高于物质生活,进步的思想意识、道德观念,对于社会的进化和经济的发展具有先导作用。思想、道德来源于社会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又高于经济生活,这是人类文明进化史上一种普遍的合乎规律性的现象(当然也有局部的暂时的倒退现象)。我们的古人,在物质生活水平极其低下的条件下,就产生了大同理想,就有了“杀身成仁”,“舍生取义”,“见义勇为”,“见利思义”,“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类高尚的道德观念。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我们提倡的思想、道德当然不能脱离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现实,但这种思想、道德也更应当高于人们的物质生活。这是因为我们提倡的思想、道德,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我们已经建立了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政治制度;同时,这种思想、道德既吸取了中华民族文明史上的优秀精神遗产,又有我们党长达75年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教育的积极影响。在长期的革命战争年代,物质生活条件极端困难,革命者却前仆后继地为着民族和人民的解放事业而浴血奋斗。在抗日战争时期,发挥我们党在政治上、精神上的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仅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政治制度结合在一起,而且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结合在一起。在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自立意识、效益观念、竞争意识、开拓精神、民主法制观念和尊知重才思想等等,对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但市场自身的弱点和消极方面也会反映到精神生活中来。在各种社会条件的影响下,在市场各经济主体自身利益的驱动下,会自发地滋长利己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等腐朽思想,起到阻碍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消极作用。市场经济不仅仅是法制经济,它还需要有相应的道德基础和道德规范的制约,才能保证其有序的、顺利的发展。要以辩证的唯物史观为指导,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发展市场经济与加强思想、道德建设的关系。我们既不能把经济状况决定思想、道德,曲解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的任何思想观念都是合理的、无可非议的;也不能把思想、道德要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扭曲成为思想、道德要去迎合市场自身的弱点消极的方面的影响。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计划和市场都是经济手段”〔(3)〕,“市场也可以为社会主义服务”〔(4)〕。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运用市场这种经济手段,来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因此,凡是市场经济基础上产生的一切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思想观念,我们都应当给予肯定的评价;反之,对于那些有害于社会主义的思想倾向,就应当给予批评和抵制。如果对消极腐朽的思想也给予肯定的道德评价,那就会造成思想混乱,这实际上就是忘记了“为社会主义服务”这个根本目的。 那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究竟需要建立什么样的道德基础呢?有人主张以利己主义作为发展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其实,利己主义是市场经济的一种自发倾向,它不应当也不可能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这是因为我国的市场经济毕竟是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的,而且这种市场经济还要接受社会主义国家在法律上、政策上、经济上的管理、调控和指导,在意识形态上也得遵循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价值导向。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结合在一起的,既可以发挥市场经济的优势,又可以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在处理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效率和公平等关系方面,应该比西方国家做得更好更有成效。”〔(5)〕其实,所谓市场各经济主体都要“追求利益最大化”,只不过是一厢情愿的企求而已。在市场竞争、优胜劣汰的规律面前,任何一个经济主体要得到持久不衰的发展,就必须在经营过程中如实地承认国家的和社会各方(包括协作者、营销者、消费者……)的合理利益。就连西方的和中国的一些近代思想家,也肯定经商之道是义利统一的两利之道。英国著名的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原富》(亦称《国富论》)中,就倡导“合义利为一”(严复的译语)的功利主义作为商品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对此,严复在中译本的按语中作了很高的评价,说“此计学家最伟之功也。”严复自己也提倡“两利为利,开明自营”的商业道德。谭嗣同在《仁学》书中,也对民族工商业作出了道德评价,他说:“通商之义,相仁之道”,而所谓“相仁”,也就是“两利”、“互利”的意思。由此可见,“互利”是正当合法的经商活动的内在道德要求。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相结合的价值取向,在市场经济活动中要求实行“互利”原则,更是理所当然的了。这并不是什么外力的强加,而正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我们完全可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化和规范化,它对于社会思想、道德的积极影响会不断增强,但是,自发论和自流论在任何时候都是错误的、有害的。我们应当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优势,加强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思想道德建设,保证市场经济沿着社会主义的方向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