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经济在体制上同计划经济相比,最大的差异性是建立在广泛分工基础上的交换关系。交换,首先是利益互换目的下两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契约。在交换过程中双方对自己的利益边界、成本费用、收益等都要进行小心的界定。然而当交换的市场制度被广泛地建立起来以后,交换就在双边乃至多边产生出外部效应,由此构成了市场经济制度下的经济伦理冲突内容。 一、交换并不在任何时候都促成双边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增进 市场经济体制通过交换方式配置资源替代了自然经济或计划经济的组织内部配置资源方式,这使市场经济体制在运行方式和利益安排上有了全新的意义:市场是一种利益契合机制,交换是一种利益组合过程。古典经济学派代表人物亚当·斯密在颂扬市场交换制度时,有二个基本理论信念:第一,在交换中追求各自利益的经济主体可以达到双方利益的共同增进。因为交换使双方付出自己不太稀缺的物品,获得更为稀缺的物品,稀缺程度差异使交换活动产生,并使双方同时获益。第二,全社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都通过交换而得到增进,可以自然合成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增进结果。斯密的分析从“经济人”的假设出发,进入交换和生产的经济主体都是自利的理性人,通过趋利避害的理性选择,每个人(或经济单位)都小心维护自己的利益边界不被侵害,或成本小于收益状况下的利益增进,那么社会总收益一定增进。如果要说存在某种公共利益的话,斯密认为社会总利益的增进就是最大的,也是唯一的公共利益了。 然而斯密的信念受到了阿瑟·庇古的挑战。阿瑟·庇古在他的《福利经济学》(1920年)中提出两点对抗性看法:第一,斯密把交换看成是双方纯粹自愿状况下的行为,这种没有干扰和纯自由竞争的市场交换事实上是不存在的,交换双方在地位上可能不对等,某一方可能会利用某种垄断优势(信息、资本或规模经济等方面)对另一方进行利益侵害。第二,交换双方的私人利益增进也可能以损害第三方乃至整个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阿瑟·庇古的分析不仅指出了亚当·斯密颂扬的自由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更提出了在交换行为的同时,产生着一系列非道义的经济行为。诸如借用信息不对称进行欺诈的交易行为,借助垄断压榨性交易行为,借助产权制度不明晰(林木起火的责任边界不清)的私人成本外溢性交易行为,都是一种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行为。 一般地说来,经济行为的目的性原则同伦理观念的价值判断原则有很大差异,经济学讲最大化为目的,讲效率、讲利益、讲最小投入获最大产出,伦理学讲仁义、讲善心、讲崇高奉献、讲公正廉明、克己奉公。经济学以人是“经济人”的假定为前提,进行理性选择,伦理学则以“社会人”的假定为前提,讲人是各种社会关系的综合体,人除经济利益倾向外,还有亲情、友谊,还有崇高感、仁义心。然而,事实上经济学的分析从来就没有完全彻底地抛弃伦理价值判断,没有排除利益与道义的协调性要求。正因为如此,亚当·斯密的信念基础仍然是不损人前提下利己,或交换双方乃至全社会在经济交换中利益增进。阿瑟·庇古对斯密的批驳也是指出斯密的这个道义性伦理学基础是不成立的,从而斯密经济学便有了重大的缺陷。因此经济学的分析都在寻求自己的伦理学基础,经济行为的合理性不仅在节约资源、提高效率方面,还在于能否符合共同获益,至少不应损人利己的伦理学原则。例如著名的经济效率原则:帕累托最优境界,也是将边界界定为“每一个人的利益增进不得以减少他人利益当代价”的标准上。 二、界定利益边界:现代法制和经济伦理共同功能 现代市场经济交换是普遍的行为,显然外部效应也必然普遍存在。交换关系在增进人们利益的同时也在制造利益冲突,损人利己、损公肥私的非道义行为因交换而蔓延。 在自然经济时代,人口的稀少加上非交易性经济活动,人们对生产的需求十分有限,竭泽而渔、过渡放牧等疯狂地掠夺自然资源的情况并不多见,除非战争或自然灾害之后一般情况下人们少有无限扩大生产产量的动力。然而到商品交换成为普遍的生产方式以后,以交换为目的生产,使生产的需求空间骤然放大,人们也被市场诱发了更多的贪婪,将一切可能进入交换的产品和资源都投入市场,换来可供自己享乐的产品和服务,甚至还在货币产生后期望积累一笔财富以供自己享用,作资本或供子孙享用。从自然经济到商品经济,交换在空间上和时间上拓展,进入到交换关系最为发达的现代市场经济以后,产权观念、利益边界观念以及对交换行为的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的约束要求,都被呼唤而出。交换大大扩展了生产和消费的空间,从而大大增进了人类的福利,人们享用了远远超过自己所能制作、所能生产的商品和服务。并且人们为了扩大交换,就必然扩大生产,而为扩大生产则努力改进技术,扩大分工,使劳动生产率因分工和技术进步而迅速、有效地提高,从而使生产产量和消费的使用价值量大大增加。当然社会在交换与分工的扩大同时,产量与消费量扩展也导致了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的扩展,人们将不该进入商品的许多资源和物品等也拉进了商品范围,目的自然是为了获得更多的交换价值及福利。奴隶买卖、假冒伪劣品,对他人侵害下的交换,甚至某些人际关系(亲情、友谊)也商品化、市场化了。 现代社会针对这些经济上非道义的交换行为自然不再会像以往的封建制那样去“抑商”,用取消交换的方式来消除经济领域的非伦理现象,而是发明了制度和法律。用制度来规范人们的交换行为,用法律界定人们在交换中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当人们有了交易规则和产权制度时,非道义行为和外部性效应会受到约束,人们的利益边界与权利边界得到有效的界定和保护。 很显然,人们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离不开制度的约束和保护。尽管经济原则背后也有伦理的标准,“不损害他人利益前提下增进自我利益”是效率的标准,然而道义的约束是软约束,是有可能被甘愿堕落、良心泯灭之徒冲破的。人们发明了制度和法律,用强制方式将冲破道德樊篱的行为加以规范,将外溢的私人成本重新内部化,将被冲破的道德之网重新修补起来。可见,制度与法律的基础依然是道义,消除交换中的利益冲突,协调交换过程中的利益关系,克服外部效应,正是市场经济下最为重要的法律服务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