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先秦时代的著名思想家中,墨子的经济伦理思想是最富特色且弥足珍贵的,不仅在我国古代经济伦理学说史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它的光辉思想至今还有许多对我们仍有启迪作用。本文并非全面论及墨子经济伦理思想,拟仅就其中对于现代市场经济富有参考价值的一些内容略作探讨。 一 墨子是我国经济伦理学说史上提出功利主义原则的第一人。他以功利主义为尺度,评判作为意识形态的伦理观念和践履这些理念的道德行为的是与非。虽然,《墨子》书中尚无“功利”这一复音词,但功利主义原则的内涵已经用“功”或“利”这样单音词分别表达出来了。这种现象是符合古汉语多为单音词规律的。在墨家词典里“功”和“利”是同义反复,如“功,利民也。”(《经上》)“利”,主要是指物质利益,如“五谷丝麻,使民得而财利之”,“以为民衣食之财”(《天志中》)。 经济伦理思想上的功利主义,是墨子哲学思想中的必然反映。精神与物质的关系,首先必须坚持物质第一性。“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伦理观念并非超功利的东西,它必须以一定的经济内容为基础。但这只是功利主义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是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也必须讲求伦理道德。 墨子所倡导的功利主义原则有三个突出特点。 其一,强调在经济伦理道德建设中要把物质利益同思想教育结合起来。否则就会流于空谈。他说:“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尚贤下》)可见墨子在坚持首先要给人以物质利益的同时,还要求进行思想教育,二者不能偏废。这种朴素的唯物辩证法思想,可以帮助我们深入领会在实际工作中认真贯彻物质利益原则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的必要性。 其二,特别强调“中万民之利”的功利主义价值观。墨子认为判断任何事物是否有价值,必须以功利为尺度。他说:“凡出言谈、为文学之道”(《非命中》),即发表言论或著书立说的原则,必须看是否对国家和人民有利,就是观其是否“中国家百姓之利”(《非命上》)。衡量人们的道德生活和经济行为,也应以“必兴天下之利,除去天下之害”(《兼爱中》),符合“万民之利”为准则。使人民能自觉做到“利人乎即为,不利人乎即止”(《非乐上》)。墨子这种功利主义的价值观的基本精神,是把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强调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的价值观,一直是我国经济伦理思想宝库中的优良传统。发扬光大这种传统精神,对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是大有裨益的。 其三,强调动机与效果统一论,主张判断人们的经济行为是否符合伦理道德,要把动机与效果结合起来考察,也就是“合其志功而观焉”(《鲁问》)。“志”是行为的动机,“功”是行为的效果。墨子认为经济道德生活,不是在搬弄理论概念上兜圈子,最重要的是实践。他批判那些只尚空谈道德而不实践道德的人,说:“天下之君子,不知仁者,非以其名也,亦以其取也。”(《贵义》)就是说,这些没有道德的人,并不是不懂得道德概念、条文,而是在实践中不能进行正确的选择。墨子的这种动机效果统一论,体现了重视实践的唯物认识论精神,启示我们在经济生活和道德生活中,必须坚持理论和实践的统一,克服经济活动中言行脱节,甚至背道而驰的行为。 二 交利论是墨子经济伦理思想中最为卓越的观点。他说:“利人者,人必从而利之。”(《兼爱中》)认为“交相利”是处理人们经济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这一经济伦理与“兼相爱”的社会伦理互为表里。换言之,“交相利”是“兼相爱”这一社会伦理的基础,有了这个基础“兼爱”就容易做到了。所以他说:“若夫兼相爱、交相利,此其有利且易为。”如果全社会都能相利相爱,不仅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使“万民衣食之所以足也”(《兼爱下》),而且能提高道德水平,改善人际关系,“天下祸篡怨恨可使毋起”(《兼爱下》)。 交利论是主张互利,并不是利他主义。尽管他的立足点是利己,但它正确处理了利人与利己的关系,即只有在利人中才能利己,在利人中实现自利。这种把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融为一体的思想,跟个人利己主义是不可同日而语的。墨子是坚决反对个人利己主义的思想家,这充分反映在他同巫马子的论战中。巫马子反对兼爱、交利,主张“杀彼以利我,无杀我以利彼也”。墨子指出提倡个人利己主义不仅对社会有害,而且对自己也不利。因为赞同你这种损人利己主张的人,为达到私利的满足而要把你杀掉;不赞成你观点的人会因你散布了不祥的言论,也要把你杀掉(参见《耕柱》)。 交利论体现的是平等互利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中最根本的伦理精神。由于商品交换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平等遂成为不可或缺的道德要求。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利益正是在这种平等交换中实现的。因此,他们必须时刻关注社会的需要、他人的利益。因为只有在满足社会需要和他人需要中,才能给自己带来利益。 墨子作为小商品生产者,能在简单商品生产初期,即在市场经济的胚胎中,发现商品经济里人们关系的平等互利本质,确实是独具慧眼,难能可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