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8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873(2013)03-0076-14 晚清通商口岸的开放始于1842年中英《江宁条约》,此后通过1858年的《天津条约》、1860年的《北京条约》,以及1851年的《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共有22个沿海、沿江与边疆通商口岸在西方列强的不平等条约规定下被迫开放,形成了近代早期的开埠通商格局。关于各口岸的开埠时间、近代海关设立时间及其过程,学术界多有论及。民国年间黄序鹓著《海关通志》、①班思德著《最近百年中国对外贸易史》,②1955年严中平等著《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之“二、商埠、租界、租借地”,③近年陈诗启著《中国近代海关史》、④孙修福著《中国近代海关史大事记》,⑤以及莱昂斯著《中国海关与贸易统计(1859-1948)》,⑥对近代各口岸的开埠时间、海关设立时间均有记载。此外,一些具体口岸及其所在区域的研究著作,对这些口岸的开埠、设关时间亦有所提及。⑦王尔敏著《五口通商变局》,⑧则对最早开埠的五个口岸的开埠、设关过程有详细分析。 阅读相关论著不难看出,在相当多口岸的开埠时间或海关设立时间的判定上,学术界有着较大的争议,有的争议还涉及一些具体的过程。近代我国各区域的巨大变迁,无不始于通商口岸的开埠,而这些口岸的相当一部分今天又是我国重要的城市,因此厘清通商口岸的开埠时间或设关时间及其过程,对于特定口岸城市和区域的研究无疑具有极重要的意义。而且,近代早期是各项通商章程、海关制度与具体税则逐渐创设、完善的过程,对早期通商口岸的开埠与设关时间及其过程的研究,有助于探讨这些对近代中国影响较大的制度的建立过程。基于这一考虑,本文拟对开埠通商早期22个口岸的开埠和近代海关设置过程进行考察,对实际开埠时间和设立海关的时间做出尽量准确的判断,并结合其开埠和设关过程,分析中外对具体口岸开埠的态度以及从中反映出的各方利益的冲突和调整。 一 第一次鸦片战争以后东南五口的开埠通商 (一)开埠过程 1842年英国通过鸦片战争轰开中国的国门,清朝被迫在当年的8月29日签订中英《江宁条约》。《江宁条约》规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⑨开放为通商口岸。1843年7月22日《议定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港通商章程》(简称《五口通商章程》)在香港公布,并在附件《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中对相关内容作了具体的说明。之后,英方派李太郭、记里布、巴富尔、罗伯聃等分赴广州、厦门、上海、宁波、福州口岸担任领事,⑩五口陆续开埠。 广州。《五口通商章程》公布不久,由于英国商人急于通市,清政府批准广州地方官奏折,准许英国商船按照中英双方商定的时间即道光二十三年七月一日(1843年7月27日)进入广州,“照新例贸易输税”,当天正式开埠。截至闰七月初十(9月3日),共进口英国货船53艘,征收税银128 900余两,比上年同样长短的时间有增无减。八月十五日双方商谈租地办法,据当时照会以李太郭为首任领事。(11)因当时广州尚未设立新关,所有来自外国轮船和中国民船的征税事项,均由原有的粤海关征收。其中,征自外国商船的关税最初称夷税或洋税,后统一称洋税,征自中国民船的关税称常税。上海等四口在开埠以后,均采用了广州的收税制度。 上海。英国领事官巴富尔于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到达上海,议定通商细则,遂即于九月二十六日(1843年11月17日)开埠,当时有7艘外国货船进泊,对其征收洋税。(12) 厦门。英国领事记里布于道光二十三年九月初四日抵达厦门,择定码头、住所,并和地方官议定,于九月十一日(1843年11月2日)开市,“一切通商事宜遵照广东议定各款”。(13) 宁波。英国领事罗伯聃于道光二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抵达宁波,经与地方官会商,要求于十一月十二日(1844年1月1日)开市,双方确定此日正式开埠。(14) 福州。五口通商各口以福州开埠最晚。道光二十三年八月初一日(1843年9月24日)及十一日,即在广州开埠不久,英公使璞鼎查两次通知清朝钦差大臣耆英,除福州外,各口均已派妥领事官员,一俟领事到达,即可开市。(15)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五日(1844年6月30日)英国领事李太郭到达福州,(16)十月间对一艘外国商船征过税,但此后又有较长的一段时间没有外船。(17)因此,学者对福州开埠时间,大约有四种说法,一以领事到达之道光二十四年五月(1844年6月)、(18)二以道光二十四年五月十八日(1844年7月3日,不知依据)、(19)三以开始收税之道光二十四年十月,(20)还有一种判断为1845年7月。(21) 笔者以为,依据官方记载,迟至道光二十五年四月十五日(1845年5月20日),清政府依然认为福州“并未通市”,(22)而道光二十六年五月初二(1846年5月26日)的一份奏折则称福州通市“一载有余”,(23)据此推断福州开埠时间可能在1845年5月底。(24) (二)开埠内容与开埠时间的确定 《江宁条约》第二条规定:“自今以后,大皇帝恩准英国人民带同所属家眷,寄居大清沿海之广州、福州、厦门、宁波、上海等五处港口,贸易通商无碍;且大英国君主派设领事、管事等官住该五处城邑,专理商贾事宜,与各该地方官公文往来,令英人按照下条开叙之例,清楚交纳货税、钞饷等费。”(25)据上所述,广州、上海、宁波、厦门、福州等5个口岸的开埠,基本依照此条规定的做法,大致上包括领事到达口岸、设立领事馆(至少须有可供领事临时办公与居住的建筑物)、议定通商细则、确定开始收洋税的时间、开始征收洋税等一系列过程。